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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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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