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近年来,社会团体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这些团体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特点、分类、法律法规、管理要点等,以期为社会团体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定义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加入、共同利益、自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通常由社会公益事业发起,旨在通过自愿组织、共同管理和自助互助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服务和贡献。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制度。
它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社会团体的管理水平,推动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包括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分级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报道、组织建设等方面。
二、特点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社会团体的加入和退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质。
2.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的活动都是基于公益,不以牟利为目的。
3.自治性。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组织章程、管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4.社会性。
社会团体通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和社会责任感。
5.法人化。
通过法律程序,社会团体可以获得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与其经济实力相当的生产力。
三、分类社会团体按其性质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1.慈善团体:以救助弱势群体、协助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组织。
2.职业协会:以代表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业的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3.文化团体:以推广文化知识、增进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4.科研团体: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5.体育团体:以组织体育活动、增进体育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四、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多,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非营利组织法》3.《慈善事业法》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活动范围、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团体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与于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会的财务情况;(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的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共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坏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社团信息部的规章制度

社团信息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信息部的管理和运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团信息部的任务是负责社团内外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管理工作,协助社团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团信息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服从社团领导的管理。
第四条社团信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必须按规定及时提交给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社团信息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社团信息部成员须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整理和传递能力,对社团的宣传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第七条社团信息部成员必须保守社团及社团成员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社团信息部由部长领导,设副部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九条部长负责社团信息部全面工作,协调部门各成员的工作。
第十条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协调部门成员的分工和安排。
第十一条部门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分为搜集组、整理组和传递组。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搜集组负责收集社团内外的信息,包括社团活动、会议信息、社团成员动态等。
第十三条整理组负责将搜集到的信息加工整理,形成文稿或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传递组负责将整理好的信息进行发布和传播,包括社交平台、邮件群发、校园广播等。
第十五条每个成员在的任职期间,需要积极参与部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
第十六条部门每月定期开会,总结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社团信息部必须定期对社团内外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社团信息部必须积极宣传社团的活动,并促进社团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章绩效评定第十九条社团信息部每学期进行一次绩效评定,根据工作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成员和部门。
第二十条绩效评定主要考核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优秀成员将受到社团领导的表彰和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社团信息部成员如有拖延工作、私自泄露信息等违纪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建设部在前一版本的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基础上,于年又发布了新的《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对这一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大点: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1.社会团体的定义和分类2.社会团体的注册与备案制度3.社会团体的章程与组织结构4.社会团体的换届和遴选制度5.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制度第二大点:社会团体的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1.社会团体的宗旨和目标2.社会团体的行业特点和服务对象3.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4.社会团体的专业力量和人才培养5.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公众的协作机制第三大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评估机制1.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评估体系2.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指导3.公众对社会团体的评价和信任度4.社会团体成员的参与和监督5.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顿措施第四大点:社会团体的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1.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经费保障2.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公开3.社会团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4.社会团体的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5.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和舆情管理第五大点: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1.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2.社会团体的社会研究和政策建议3.社会团体的社会风险评估和预警4.社会团体的社会救助和援助工作5.社会团体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承担总结《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通过对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新办法在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监督和评估机制、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以及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推动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升社会团体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证书、批准文件、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财务信息;(三)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和成果;(四)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合同、重大资产变动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活动、项目、竞赛等;(三)民办非企业组织获得的奖励、荣誉、资质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第七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在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网站、公告栏等便于公众查阅的地方设置信息公告栏;(二)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图书馆、档案馆等向社会公开;(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信息的公开时限:(一)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重大决策等长期有效信息,应当长期公开;(二)活动信息、项目信息等短期有效信息,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公开;(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及时公开。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是社会中各种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共同追求共同利益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背景和必要性社会团体的数量庞大,类型繁多,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使命。
管理好这些社会团体,可以促进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管理效能。
制定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可以为社会团体提供一个规范的运作框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建设社会团体管理制度需要从组织机构建设入手,明确社会团体的领导层次、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例如,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明确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分配,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
(二)会员管理社会团体依赖会员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制定规范会员管理的制度至关重要。
社会团体可以明确会员的权益和义务,制定入会和退会的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机制,确保会员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三)财务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财务管理的具体规范,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等,以确保财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活动管理社会团体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中,需要规范活动的组织、宣传、报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需要明确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公共场所使用审批流程等,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对社会的正面影响。
(五)信息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这有助于社会团体与会员、社会之间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三、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社会团体管理制度需要依法依规来执行,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至关重要。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1. 背景民办非企业组织(NGO)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有力的补充。
为了提高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信息管理,制定本制度。
2. 目的1. 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组织运营透明度。
2. 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其社会影响力。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包括各类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4. 信息管理内容4.1 基本信息1. 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 业务范围、宗旨和目标。
3. 组织结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4. 成立时间、登记证书编号。
4.2 财务信息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2. 捐赠收入、支出明细。
3. 项目成本、资金使用情况。
4. 重大资产变动情况。
4.3 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目标、实施周期。
2. 项目进展、成果及评估。
3. 项目合作伙伴、资金来源。
4. 项目受益人、受益情况。
4.4 人力资源信息1. 工作人员薪酬、福利政策。
2. 招聘信息、员工培训情况。
3. 员工绩效评估、奖惩制度。
4.5 治理结构信息1.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2. 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3.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
5. 信息披露途径民办非企业组织应通过以下途径披露信息:1. 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
2.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3. 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活动。
4.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公众要求的其它途径。
6. 信息管理要求1.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2. 信息披露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3. 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性。
4.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监督与评估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
2. 社会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可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京民社发〔2015〕386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5〕386号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活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团体将其登记管理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章程;(二)基本信息。
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
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八)会费。
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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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 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
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