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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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近年来,社会团体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这些团体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特点、分类、法律法规、管理要点等,以期为社会团体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定义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加入、共同利益、自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通常由社会公益事业发起,旨在通过自愿组织、共同管理和自助互助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服务和贡献。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制度。

它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社会团体的管理水平,推动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包括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分级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报道、组织建设等方面。

二、特点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社会团体的加入和退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质。

2.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的活动都是基于公益,不以牟利为目的。

3.自治性。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组织章程、管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4.社会性。

社会团体通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和社会责任感。

5.法人化。

通过法律程序,社会团体可以获得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与其经济实力相当的生产力。

三、分类社会团体按其性质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1.慈善团体:以救助弱势群体、协助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组织。

2.职业协会:以代表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业的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3.文化团体:以推广文化知识、增进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4.科研团体: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5.体育团体:以组织体育活动、增进体育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

四、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多,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非营利组织法》3.《慈善事业法》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活动范围、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团体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与于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会的财务情况;(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的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共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坏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社团信息部的规章制度

社团信息部的规章制度

社团信息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信息部的管理和运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团信息部的任务是负责社团内外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管理工作,协助社团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团信息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服从社团领导的管理。

第四条社团信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必须按规定及时提交给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社团信息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社团信息部成员须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整理和传递能力,对社团的宣传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第七条社团信息部成员必须保守社团及社团成员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社团信息部由部长领导,设副部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九条部长负责社团信息部全面工作,协调部门各成员的工作。

第十条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协调部门成员的分工和安排。

第十一条部门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分为搜集组、整理组和传递组。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搜集组负责收集社团内外的信息,包括社团活动、会议信息、社团成员动态等。

第十三条整理组负责将搜集到的信息加工整理,形成文稿或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传递组负责将整理好的信息进行发布和传播,包括社交平台、邮件群发、校园广播等。

第十五条每个成员在的任职期间,需要积极参与部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

第十六条部门每月定期开会,总结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社团信息部必须定期对社团内外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社团信息部必须积极宣传社团的活动,并促进社团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章绩效评定第十九条社团信息部每学期进行一次绩效评定,根据工作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成员和部门。

第二十条绩效评定主要考核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优秀成员将受到社团领导的表彰和奖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社团信息部成员如有拖延工作、私自泄露信息等违纪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24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建设部在前一版本的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基础上,于年又发布了新的《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对这一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大点: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1.社会团体的定义和分类2.社会团体的注册与备案制度3.社会团体的章程与组织结构4.社会团体的换届和遴选制度5.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制度第二大点:社会团体的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1.社会团体的宗旨和目标2.社会团体的行业特点和服务对象3.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4.社会团体的专业力量和人才培养5.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业、公众的协作机制第三大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评估机制1.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评估体系2.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指导3.公众对社会团体的评价和信任度4.社会团体成员的参与和监督5.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顿措施第四大点:社会团体的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1.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经费保障2.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公开3.社会团体的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4.社会团体的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5.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和舆情管理第五大点: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1.社会团体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2.社会团体的社会研究和政策建议3.社会团体的社会风险评估和预警4.社会团体的社会救助和援助工作5.社会团体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承担总结《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二)》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通过对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新办法在社会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核心职能和服务功能、监督和评估机制、资源保障和公开透明以及社会责任和政策研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推动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升社会团体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证书、批准文件、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财务信息;(三)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和成果;(四)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合同、重大资产变动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活动、项目、竞赛等;(三)民办非企业组织获得的奖励、荣誉、资质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第七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在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网站、公告栏等便于公众查阅的地方设置信息公告栏;(二)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图书馆、档案馆等向社会公开;(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信息的公开时限:(一)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重大决策等长期有效信息,应当长期公开;(二)活动信息、项目信息等短期有效信息,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公开;(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及时公开。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社会团体是社会中各种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共同追求共同利益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背景和必要性社会团体的数量庞大,类型繁多,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使命。

管理好这些社会团体,可以促进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管理效能。

制定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可以为社会团体提供一个规范的运作框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建设社会团体管理制度需要从组织机构建设入手,明确社会团体的领导层次、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例如,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明确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分配,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

(二)会员管理社会团体依赖会员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制定规范会员管理的制度至关重要。

社会团体可以明确会员的权益和义务,制定入会和退会的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机制,确保会员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三)财务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财务管理的具体规范,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等,以确保财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活动管理社会团体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

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中,需要规范活动的组织、宣传、报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需要明确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公共场所使用审批流程等,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对社会的正面影响。

(五)信息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社会团体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这有助于社会团体与会员、社会之间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三、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社会团体管理制度需要依法依规来执行,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至关重要。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1. 背景民办非企业组织(NGO)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有力的补充。

为了提高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信息管理,制定本制度。

2. 目的1. 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组织运营透明度。

2. 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其社会影响力。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包括各类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4. 信息管理内容4.1 基本信息1. 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 业务范围、宗旨和目标。

3. 组织结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4. 成立时间、登记证书编号。

4.2 财务信息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2. 捐赠收入、支出明细。

3. 项目成本、资金使用情况。

4. 重大资产变动情况。

4.3 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目标、实施周期。

2. 项目进展、成果及评估。

3. 项目合作伙伴、资金来源。

4. 项目受益人、受益情况。

4.4 人力资源信息1. 工作人员薪酬、福利政策。

2. 招聘信息、员工培训情况。

3. 员工绩效评估、奖惩制度。

4.5 治理结构信息1.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2. 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3.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

5. 信息披露途径民办非企业组织应通过以下途径披露信息:1. 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

2.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3. 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活动。

4.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公众要求的其它途径。

6. 信息管理要求1.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2. 信息披露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3. 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性。

4.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监督与评估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

2. 社会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可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京民社发〔2015〕386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5〕386号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活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团体将其登记管理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章程;(二)基本信息。

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

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八)会费。

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

规范信息公布管理规定(3篇)

规范信息公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公布管理,保障信息公布的准确、及时、安全,提高信息公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布活动。

第三条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信息公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

(二)真实准确:公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三)及时有效:信息公布应当及时、有效,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公开透明:信息公布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安全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信息公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公布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信息公布范围第五条信息公布范围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四)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重要人事任免;(六)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得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布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信息公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审核:信息公布前,应当由信息审核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信息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发布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布信息。

(四)信息反馈:信息公布后,应当及时收集公众反馈,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八条信息公布方式:(一)新闻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形式公布信息;(二)政府网站: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三)社交媒体: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适宜的方式公布信息。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增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维护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良好关系,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过程和标准,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和有效性,为社会各界提供明确、全面、规范的信息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机构、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

三、管理标准1. 社会组织信息定义与分类•社会组织信息:指社会组织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与组织架构、财务状况、活动举办、人员任命、重大决策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分类:社会组织信息按照公开级别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被动公开信息。

2. 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社会组织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名称、注册地点及资格认证情况;–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宗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报告;–会员情况和发展动态;–重大事项决策和活动举办信息;–慈善捐赠和社会公益活动报告;–相关合作伙伴及项目情况。

•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社会组织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将主动公开信息发布于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报纸、期刊等渠道,并保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主动公开信息的周期:社会组织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动公开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

3. 被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信息范围: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开与社会组织管理、运营和活动等相关的被动公开信息。

•被动公开信息的渠道:社会组织应将被动公开信息通过面对面交流、书面函告或公司指定的渠道向公司、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

4. 信息公开申请和反馈•信息公开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向公司提交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申请,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信息。

•信息公开反馈:社会组织应建立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和梳理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社会团体在我国发展迅速,涉及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团体,保证团体的合法性和合规运作,我国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核心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登记、公正、公平、公开。

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管理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注销四个环节。

1.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团体章程;- 情况说明书;- 社会团体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 社会团体设立依据及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

2. 审查登记机关将对社会团体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资格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 真实性审查: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审核意见:登记机关将就申请人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3. 登记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并被纳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系统。

登记机关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

4. 注销社会团体在发展过程中,如果遇到解散、合并、丧失登记条件等情形,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四、登记机关职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由特定的登记机关负责。

登记机关主要有以下职责:1. 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并审核材料;2. 开展登记审批工作,核发登记证书;3. 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4. 对社会团体提出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管理措施为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社会影响力,登记机关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本文将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1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公开范围: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决策过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发布会、公开栏等。

3. 公开时限: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公开。

4. 公开程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审查、保密审查、公开前公示等程序。

5. 公开责任: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对公开的信息负责,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通过法律、规定、政策等形式,规定公众有权获取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的制度。

以下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公开原则,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公开范围: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所掌握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例如政府决策、政策文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信息。

3. 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维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登记主体和范围社会团体登记主体为民政部门,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分支机构。

登记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授权,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包括: 1. 法定名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名称,并符合命名规范。

2.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并设立有章程。

3.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应当明确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会员和会员权益: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包括: 1. 提交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主体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材料核查:登记主体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批决定:登记主体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发放登记证书,确认其合法地位。

第五条登记税费社会团体登记涉及一定的税费,登记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向申请者收取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开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登记主体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变更和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登记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甬民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11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5号),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服务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以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

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12月31日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服务对象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二)社会组织的主要活动、项目执行情况、成果和效益等;(三)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四)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和奖励的信息;(五)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开以下其他信息:(一)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二)重大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成果;(三)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和管理规定;(四)社会组织对外合作和交流情况;(五)社会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在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定期更新信息;(二)编制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三)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开信息;(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方式公开信息;(五)其他适当的信息公开方式。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间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在每个财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重大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成果;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在每个财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公示规范管理制度

公示规范管理制度

公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示工作的管理,提高公示效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进行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示范围第四条公示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 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等政府重要事务;(二) 人事任免、选拔选拔、考试考核等人事管理事务;(三) 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及管理等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四) 质量监督检验及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和投诉等事项。

(六) 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第五条公示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超出其权限范围公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表、宣传报道、政府公告、公开听证、公开批评、公示榜和公众评议等。

第三章公示程序第七条公示工作应当有明确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公示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公示方案的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媒体进行,确保公示的覆盖面和公开性。

第十条公示期限一般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期限应根据公示事项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而定。

第十一条公示应当注明公示目的、时限、地点、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公示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公示结果第十三条公示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公示事项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公示公示结果。

第十四条公示结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情况、公众反馈、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公示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应当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疑问,确保公示结果的公正及合理性。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一、主动公开范围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3、机构门户网站;4、机构宣传栏;;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团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团体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息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四)本团体接受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O ..................... 【视社会团体情况自行增加】。

第五条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向本团体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说明需公开的事项及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六条本团体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本团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模板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模板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团体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团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是指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范围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登记证书、年度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三)社会团体内部治理信息:章程、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四)社会团体财务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财务支出等;(五)社会团体活动信息:重大活动计划、活动成果、工作总结等;(六)社会团体成员信息: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等;(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社会团体不得公开以下信息:(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决定的事项;(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途径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公告栏、宣传册等传统载体;(三)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等现场活动;(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公开时限和程序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信息性质和特点,确定信息的公开时限:(一)常规信息:一次性公开或者定期更新;(二)动态信息:及时公开;(三)其他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公开或者按年度公开。

第九条社会团体公开信息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信息制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二)信息审核:公开信息前,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三)信息发布:经过审核的信息,由专人负责发布,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禅城区XX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会的财务情况;(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印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七)本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和产业预警情况。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佛山市禅城区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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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 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
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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