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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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别从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保护,来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保护

根据《软件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拷贝,经常会采取技术上的加密措施,例如,在软件安装过程中设置序列号和密码,只有拥有序列号和密码的用户,才能将软件的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中。还有一些软件企业采用加密狗(锁)、加密卡的方式进行加密,没有加密锁或者加密卡,用户就不能安装和或运行软件。软件权利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上述技术措施受到法律保护。

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

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包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著作权信息、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软件使用条件信息等)。

例如,在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中,一般都会标明“警告:本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或散布本程序的部分或全部,可能受到严厉的民事及刑事制裁,并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到最大可能的起诉”的警告信息,同时标明版权所有?MIcrosoft Corporation”等信息。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软件著作权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不仅涉及署名权,还涉及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使用的许可权。因此,凡是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也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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