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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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1)会计利润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列报在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会计利润不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所以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不同。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后即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在平时预缴所得税时差不多,基本按利润总额*所得税率计算应预缴所得税。区别主要在于年终,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将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如多支的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罚款支出等)-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如以前年度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补贴收入等)+应补投资收益已绵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损赠=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两种:

①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②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

(1)会计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使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税前会计利润在利润表上是以“利润总额”指标列示的,是指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或亏损。它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它反映的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所得税之前的经营成果。其核算要求是客观、真实、公允地揭示企业实际的收支情况。而纳税所得(或亏损)的计算已在上面说明,它是确定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依据,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取决于国家税法的规定。可见,税前会计利润属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范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收的范畴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前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

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具体如下: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应交所得税应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单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的,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的的时间不同。

简述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税前会计利润在利润表上是以“利润总额”指标列示的,是指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或亏损。它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它反映的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所得税之前的经营成果。其核算要求是客观、真实、公允地揭示企业实际的收支情况。而纳税所得(或亏损)的计算已在上面说明,它是确定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依据,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取决于国家税法的规定。可见,税前会计利润属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范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收的范畴。虽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两者分别作为按照会计与税收两种不同规定计算的结果,就可能存在和出现差异。

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处理基础不完全一致。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强调收支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而税务会计要求贯彻税收稳定性原则,在处理会计收支事项时,有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时又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存在数量上的差异。

(2)两者在收支的确认范围上不同。财务会计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企业发生的一切收支事项都要按照其业务性质和有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记入有关损益账户;而税务会计为了满足计算纳税所得的需要,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将企业财务会计确认的收支事项区分为税前收支和税后收支两部分。由于两者确认收支的范围不同,其计算结果自然会有差异。

(3)两者在收支的计量标准上不同。财务会计出于经营和理财管理目的的需要,必然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多种方法中,选择有利的方法计量损益,而税务会计出于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量纳税所得。而不同方法的计量结果往往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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