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抢救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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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临床科室急救药品的管理,确保患者需要时得到及时抢救和治疗,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临床科室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二、定义:临床科室急救药品主要指供临床科室,包括病房(区)急救室(车)、手术室及各诊疗科室等周转备用、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所用的急救药品。急救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要齐全,以满足临床抢救病人的需要。
三、临床科室急救药品由各使用部门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并列出药品目录清单,科主任和护士长审核签字,经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在药品器械供应科请领,目录清单于药剂科、护理部备案。。
四、备药品种和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项变更应有书面申请和记录。
五、临床科室急救药品应统一储存位置、在抢救车内定位存放,存放处应有清晰的药品目录,以便紧急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取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按照“五专”要求管理。高危药品须有醒目的标识。
六、临床科室应设专人管理急救药品,实行急救药品日交接制和周核对制。每日检查交接,保持一定基数,保证随时取用。
七、日常工作中由护理人员负责急救药品的请领补充,并对药品的数量、有效期和质量进行检查。任何药品贮存盒上都标有有效期限,定期(每周)检查贮存药品的有效期,对近效期(距有效期≤6个月)药品要及时采取预警,在距有效期3个月前可返回药房调换新批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如发现药品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现象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报损,同时请领新批号进行补充。报损药品应独立存放,并有醒目标示,按要求集中损毁。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九、药剂科与护理部对临床科室急救药品定期(每1个月)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与药品清单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附:临床科室急救救药品、备用药品领用、补充流程
临床科室急救药品、备用药品
领用、补充流程
1.急救药品、备用药品品种和数量由各使用部门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并列出药品目录清单,科主任和护士长审核签字,经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在药品器械供应科请领,目录清单于药剂科、护理部备案。
2.药品使用后及时开具医嘱或处方进行补充,保持一定基数,保证随时取用。
3.药品使用按“领新用旧”原则,效期药品先进先用、近期先用,杜绝因药品管理不当或更换不及时造成安全隐患或不良后果。在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前可返回药房调换新批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双方应建立记录。
4.如发现药品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损,同时请领新批号进行补充。报损药品应独立存放,并有醒目标示,按要求集中损毁。
5.急救药品、备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项变更应有书面申请和记录。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领用补充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临床科室调换新批号药品对应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