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安全、规范、高效的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为托管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业务相关诉讼等法律事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搭建与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产保管第三条托管业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成立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配备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委托资产。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托管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五条托管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封闭式资金划付路径,专人监督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另路监控手段,不同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分账核算等方式,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托管客户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基金公司等各结算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通过监督记录各类账户的资产变动情况,核对托管客户持仓明细数据等方式,实现对证券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证券的核对方式,多角度的对集中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等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校验,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上线运营操作规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上线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上线运营管理,规范托管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上线运营阶段各方的义务和职责应当在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资产托管部托管服务部牵头办理私募基金上线事宜,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私募基金的上线平稳运行。
第二章上线准备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三条资产托管部牵头成立私募综合托管业务产品上线运营小组(以下简称“上线运营小组”或“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资产托管部产品经理、运营支持岗、投资清算岗、估值核算岗、投资监督岗、信息披露岗、运行保障岗、风控合规岗等相关人员。
第二节上线方案制定第四条产品经理负责协助上线运营小组成员确认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和细节实现,力求符合当前已有产品的业务流程,确认其可操作性,评估系统的支持能力。
第五条资产托管部托管服务部相关业务人员应明确私募基金的上线运营具体业务细节(包括账户结构、资金划拨要求、投资监督事项、会计核算办法和估值办法、信息披露及报告要求等业务细节)。
如涉及业务系统新增功能或变更原有功能,运行保障岗汇总业务人员提交的需求后提交信息技术部,协助信息技术部和供应商分析业务需求,明确系统实现方式,并跟踪信息技术部和供应商实现进度,确保系统改造能够及时完成。
如涉及当前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时,风控合规岗应及时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撰写流程说明和业务指南,完善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年度常规修订中补充完善。
风控合规岗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准备流程上的变更。
第三章上线运营第一节发起上线第六条产品相关服务上线前,产品经理负责发起上线流程,上传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服务协议等文件(PDF签章版),协调资产托管部各岗位指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系统参数配置。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提升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效率,防范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指导实施细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为托管资产提供包括安全保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托管基本服务及增值服务,履行托管人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业务分类根据资产托管业务类型的不同分为:(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二)信托资金保管;(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四)私募投资基金保管;(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六)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七)保险产品托管;(八)QDII基金托管;(九)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十)交易类客户资金保管;(十一)其他。
第二章资产托管业务项目申请第四条在与客户确定托管产品合作意向后,分行各经营团队(支行)需确认资产托管业务的产品投资方向、预计托管规模大小、托管费率、正式上线时间等产品要素,根据产品要素填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项目申请表》(附1),由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经分行分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总行资产托管部,经总行资产托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总行授权业务外)。
托管费率应符合《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中相关托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低于标准的业务须由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负责人以及分行分管行长确认后方可上报开展。
第三章资产托管业务协议沟通与签署第五条在与客户确定托管业务合作后,向客户提供我行标准模板的托管协议,由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如对托管协议进行实质性修订或采用非我行版本,由分行资产托管部初审后报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报总行资产托管进行业务审批。
第六条托管协议的签署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日常运作的产品,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进行最终协议签署;根据授权由分行负责签署及日常运作的托管业务,由分行进行最终协议签署。
银行分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模版
x银行x分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专项类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银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托管人(x银行各托管经办行)。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称托管账户是指签约账户或我行内部开立的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托管资金、支取托管费、收取利息收入、划转托管资金等。
托管账户与托管协议一一对应,并根据相关规定计息。
本操作细则所称签约账户是指委托人依托管协议约定或监管机构规定在托管经办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条申请受理由委托人向托管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办理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申请。
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监管文件)等资料,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单位客户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专夹保管。
第六条签署托管协议经办行应统一使用区分行制定的《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示范协议文本。
各经办行以签报提交二级分行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授权业务主管行长或授权代理人与收付款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经办行应对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实行专人专岗操作,对所涉及的单证、协议、通知书等文件资料专夹保管。
第七条托管账户开立及管理(一)开设内部专用账户。
各经办网点根据业务需要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开立内部专用账户。
分别在“49301“单位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和49302“个人交易资金托管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名称为“**网点单位专项资金托管专用帐户”和“**网点个人专项资金托管专用帐户”的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本网点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质量,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强化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业务规则和结算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及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序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第三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规程是指托管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操作应坚持真实、有效、严谨的操作原则,会计核算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同步核算原则,核算过程与结果必须及时核对无误。
第六条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参数及年度账套设置、会计核算业务、资产估值、基金资产数据结果核对、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及相关信息报表的复核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资产托管部的基金托管会计核算业务操作。
第八条第二章基金账套设置第八条基金正式成立前5个工作日内估值核算中心经理填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权限申请表”,并报托管部总经理批准,确保相关业务准备完毕。
第九条会计核算经办岗通过加密传真方式接受加盖基金管理人业务章的具体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书面文件,如预提费用的计提、企业债的税收处理、回购计息方式等。
会计核算经办岗对书面文件审核是否符合基金托管业务会计相关规定。
第十条基金成立并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前三个工作日设置基金账套;会计核算经办岗登陆“估值系统”,为新成立基金建立核算估值账套。
会计核算经办岗在账套完成后,交会计核算复核岗进行复核,于基金成立日启用账套。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岗在托管业务系统内为基金业务人员赋予相应的会计核算经办或复核角色权限,同时将核算系统权限调整申请表与“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权限申请表”一起归档保存。
环球基金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环球基金的管理与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环球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二、基金管理1. 基金设立:环球基金由具备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 基金章程: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3. 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交割等。
4. 基金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风险控制经理等。
三、投资管理1. 投资策略:基金应遵循分散投资、风险控制的原则,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资产配置等。
2.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应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策略,结合市场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3. 投资限制: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限制:- 单一证券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债券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市场交易额较小的证券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投资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资监督部门,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进行监督,确保投资合规。
四、风险管理1.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监测: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基金风险进行监测,包括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流动性等进行评估。
3. 风险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报告基金风险状况。
五、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资组合、费用等。
2. 信息披露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基金公司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程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规程,环球基金将确保其运作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靠的资产管理服务。
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客户提供资金托管业务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服务。
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可以帮助客户保护资金安全,增加投资收益,促进经济发展等。
本文将从资金托管业务的概念、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详细介绍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二、资金托管业务的概念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中介,通过收集客户资金并放入专门设立的托管账户中,对客户资金进行保管、监管和管理,同时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投资管理等服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资金托管业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种信任合作关系,需要银行具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客户的利益。
三、资金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1.客户开户客户首先需要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开户所需的证件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后,确认客户合法身份和资质后,给客户开立托管账户并告知账户信息和操作规程。
2.资金入户客户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面等途径向托管账户汇入资金。
银行收到客户资金后,会自动计算账户余额,并发送相关提示短信或邮件给客户。
3.资金管理银行负责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理,通过风险控制、自动投标、投资产品分散等方式帮助客户实现资金增值。
同时,银行还提供丰富的投资管理服务,帮助客户了解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等。
4.资金提取客户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面等途径对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提取。
银行应及时处理客户提取申请,并将提取的资金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四、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客户的利益和资金安全。
1.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质,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服务。
2.账户监控银行应对托管账户进行24小时监控,保障账户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恶意攻击和资金被盗等情况发生。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受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托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托管部作为受托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受托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托管部信息披露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岗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网站等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岗保证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信息披露岗负责公开披露的受托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受托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信息披露岗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印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x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按照客户类型的不同,分为单位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付款委托人(买方)、收款委托人(卖方)和托管人(x银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为各经办行在x银行资金托管专用内部账户中对应的本机构账户,用于存放辖区内托管的所有交易资金。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签约账户为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向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转入托管资金、支取托管费、收取利息收入、退回托管资金等。
第六条各经办行应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在本机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下建立托管子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与托管子账户应一一对应,并根据协议约定对签约账户计息,托管资金的转入、转出均须在签约账户的开户行操作。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申请受理。
由交易双方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
其中,单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业务文件)等资料,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订立协议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协议签署《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有权签署协议的分支机构(单位客户为二级分行及以上,个人客户为一级支行及以上)与相关当事人签署。
经办行应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协议示范文本。
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区内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对协议示范文本的个别条款进行统一修改,但须经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审查通过,并报总行备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操作流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涉资金清算及划付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的资金和证券的清算交收事项。
第四条托管部资金清算岗及资金清算复核岗负责受托基金的资金清算及划付相关事项。
第二章托管账户资金交付与建账第五条产品托管协议正式签署且管理人将募集资金划转到公司的基金产品银行托管专户之日为公司履行托管职责的起始日。
托管资金到账当日,资金清算岗负责向估值核算岗发送《资金到账内部确认书》(见附件1)及资金进账单复印件。
同时,资金清算岗负责接收管理人出具《产品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2)。
第六条资金清算岗通过网银系统就《资金到账内部确认书》、《产品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记载的成立日期、募集金额等要素进行核对。
核对一致后,向管理人回复《产品托管起始运作确认书》。
第七条公司履行托管职责的起始当日,账户管理岗应在托管业务平台中进行产品参数设置、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划款指令接收与审核第八条资金清算岗督促管理人将《产品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3)在托管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发送至托管部。
授权书应以原件形式发出,如遇紧急情况管理人以传真形式发出授权书的,资金清算岗督促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授权书原件。
资金清算岗在接到指令授权书后,向管理人回函确认并向其提供我方划款指令接收人员名单及接收方式。
如管理人对授权书内容进行修改,应要求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托管部。
第九条资金清算岗负责接收管理人签发的《划款指令》(见附件4)及与划款相关的合同文本或凭证。
2024年基金交易与操作管理规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基金交易与操作管理规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 第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2. 第一条基金的成立与管理2.1 第二条基金的运作与管理2.2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策略2.3 第四条基金的风险管理3. 第一条交易操作规程3.1 第二条交易操作流程3.2 第三条交易执行与监督3.3 第四条交易记录与资料保存4. 第一条信息披露与报告4.1 第二条定期报告4.2 第三条临时报告4.3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时间5. 第一条费用与支出管理5.1 第二条管理费用的计算与支付5.2 第三条托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5.3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计算与支付6. 第一条审计与评估6.1 第二条内部审计6.2 第三条外部审计6.3 第四条评估与评价7. 第一条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7.1 第二条违约责任7.2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7.3 第四条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8. 第一条保密条款8.1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8.2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例外8.3 第四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9. 第一条合同的传递与保管9.1 第二条合同的副本9.2 第三条合同的修改与替换9.3 第四条合同的失效与销毁10. 第一条合同的解释与应用10.1 第二条合同的适用范围10.2 第三条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0.3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日期11. 第一条特殊条款11.1 第二条投资限制11.2 第三条交易限制11.3 第四条其他特殊条款12. 第一条合同的修订与更新12.1 第二条修订的条件与程序12.2 第三条更新的方式与时间12.3 第四条修订与更新的公告13. 第一条附则13.1 第二条名词解释13.2 第三条合同的完整性与一致性13.3 第四条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 第一条签署与盖章14.1 第二条签署人的资格与授权14.2 第三条盖章的效力14.3 第四条签署的时间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3 本合同所称“甲方”或“管理人”是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托管资产的托管 (4)第四章划款指令的接收、确认和执行 (5)第五章投资监督 (6)第六章托管报告及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北京分行受)(以下简称“”)委托,作为投资资产的托管人,在托管期内,为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保障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履行托管职责,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以及、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银行北京分行接受委托,作为托管人,并按照托管协议对托管资产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履行托管人职责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三条资产托管业务的受理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保守秘密、严格控制风险,遵循我行不垫款、不分担损失和不承诺收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是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并以名义开立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作为银行托管账户,用于存放委托托管的所有现金资产。
同时,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开立其他账户。
开立上述托管账户必须留存该公司有效存续期内的有效法律文本,并预留银行印鉴,银行印鉴包括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私章、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负责人名章。
开户资料和银行印鉴卡必须由朝阳门支行分别指定不同的人员负责保管。
托管账户不得购买支票、不得网银转帐、不得通存通兑、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托管账户开立后必须向总行托管部备案。
第五条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负责:1、指定专人接收和管理公司移交《托管协议》项下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分行公司银行部;2、协助总、分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客户服务;3、协助分行准备托管项目资料;4、协助总、分行办理资金划拨等工作;5、专人负责托管资产的资金收付,托管资产投资与转让股权、证券实物出入库等凭证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的保管,并定期将原始凭证复印件送交管理公司及总行资产托管部,做好签收。
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
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综合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托管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基金合同等协议约定,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第三条资产托管部在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发出但未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督促其予以改正。
资产托管部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
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应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通过相关渠道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私募基金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督促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章投资监督的内容第四条投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私募基金禁止投资领域、或投资比例限制等事项,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二)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的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运作,保证我行托管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基金资金清算、基金投资监督、财务报表审核和基金公开信息披露复核等业务操作。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公开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基金月报、制作和审核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定期信息,以及基金销售材料、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更改有关申购赎回方式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公开信息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业务操作第一节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发送与执行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书预先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授权代表权限和生效时间,并预留授权代表的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在一周内送达授权书书面正本。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权限,应立即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变更或终止自前述授权书传真给托管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次日或变更或终止授权书注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1周内送达授权书的正本。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送任命、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通知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七条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时向托管人发送的用于股票、债券买卖、清算等资金划拨的书面文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下称“场内交易”)交易数据以托管人获取的数据为准,无需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除场内交易外,其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下达指令给托管人。
投资指令的格式由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约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采用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
传真指令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是否收妥。
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管理,规范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商业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依据《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有关业务概念的界定参照《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和行业事业部。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业务引入第四条在我行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委托人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证件,包括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居住场所(适用于个人);(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我行(包括分行和行业事业部)引进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客户经理应对委托人及其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尽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一)委托人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居民身份证件(适用于个人)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委托人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三)委托人近三年(如有)的财务状况;(四)管理层经营能力及股东结构;(五)资金来源;(六)资金用途;(七)担保人经营财务情况(如有)(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核查制,即应由两名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客户有关资料。
客户经理应到委托人办公经营场所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填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条分行或行业事业部通过市场开拓,在与委托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经总行授权的分行(或行业事业部)资产托管部(室\岗)提交以下资料:(一)尽职调查报告,由客户经理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填写;(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三)客户融资、交易或专项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文件、担保文件、抵质押文件、交易文件、专项管理文件等,具体如贷款合同、募集说明书、信托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交易合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等;(四)经总行授权的分行(或行业事业部)资产托管部(室\岗)要求的其他资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流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对管理人的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的投资监督是指公司托管部依据相关制度对受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条托管部投资监督岗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投资监督相关事项并按照本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五条投资监督岗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受托基金的所有资金来源和去向;(二)受托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受托基金的财产中列支;(三)受托基金运作期间的费用支出范围:1.受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受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受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受托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2.5‰的比例从受托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受托基金的销售与受托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受托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受托基金的清算资金不得透支;(五)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而且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六)赎回费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受托基金财产;(七)受托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网下申购,单只受托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受托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受托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八)投资监督岗对管理人投资比例进行监督:1.一只受托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受托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在我公司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开放式基金投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货币市场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6.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7.其他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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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托管资产的托管 (4)
第四章划款指令的接收、确认和执行 (5)
第五章投资监督 (6)
第六章托管报告及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银行北京分行受)(以下简称“”)委托,作为投资资产的托管人,在托管期内,为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保障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履行托管职责,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以及、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银行北京分行接受委托,作为托管人,并按照托管协议对托管资产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履行托管人职责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三条资产托管业务的受理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保守秘密、严格控制风险,遵循我行不垫款、不分担损失和不承诺收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是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并以名义开立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作为银行托管账户,用于存放委托托管的所有现金资产。
同时,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开立其他账户。
开立上述托管账户必须留存该公司有效存续期内的有效法律文本,并预留银行印鉴,银行印鉴包括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私章、
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负责人名章。
开户资料和银行印鉴卡必须由朝阳门支行分别指定不同的人员负责保管。
托管账户不得购买支票、不得网银转帐、不得通存通兑、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托管账户开立后必须向总行托管部备案。
第五条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负责:
1、指定专人接收和管理公司移交《托管协议》项下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分行公司银行部;
2、协助总、分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客户服务;
3、协助分行准备托管项目资料;
4、协助总、分行办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5、专人负责托管资产的资金收付,托管资产投资与转让股权、证券实物出入库等凭证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的保管,并定期将原始凭证复印件送交管理公司及总行资产托管部,做好签收。
第六条北京分行为托管该项目托管业务的执行分行。
负责:
1、向总行申请办理该项目托管业务;
2、按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3、与有关监管部门、总行主管部门、分行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
4、根据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成立项目小组,任命项目经理,并报总行资产托管部备案;
5、办理总行指定操作的托管业务;
6、协助和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托管资产投资项目设立及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文件的复印件提交总行资产托管部;
7、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为托管资产提供增值服务,并为托管资产、被投资项目等提供咨询服务;
8、应和管理公司的合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告知托管账户往来情况,以便和管理公司可随时了解和查询投资款项的使用明细,必要的情况下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9、保证托管资产和我行自有资产之间以及与我行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10、协助总行资产托管部,在公司期限届满或公司提前终止后协助进行托管资产的清算;
11、定期向总、分行报送托管业务报表和业务发展报告。
第七条总行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托管部)为该项目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总行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我行实际情况的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2、审批管理公司发出的符合《托管协议》规定的有效划款指令,审批同意后通知北京分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划拨。
3、每一会计季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托管情况的书面报告,说明托管资产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并同时抄送管理公司;
4、按规定将与托管资产有关的账册和档案保存十五年;
5、在公司期限届满或公司提前终止后协助进行托管资产的清算。
第三章托管资产的保管
第八条托管资产有关资料的移交与保管。
托管项目正式运作后,北京分行朝阳
门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向签收和确认下列移交的文件、资料:
1、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
2、托管专户的开户文件;
3、加盖公章的移交托管资产清单(包括现金资产、股权资产等);
4、联系人名单以及预留印鉴;
5、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正本;
6、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向管理公司签收和确认下列移交的文件、资料:
1、管理公司对开户银行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公司的公章;
2、运用托管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
3、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托管部指定专门人员签收和确认和管理公司递交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投资股权资产的保管。
管理公司因对外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等原件,应及时移交托管部。
第十条实物证券的保管。
管理公司投资购买的实物证券应及时移交托管部。
第四章划款指令的接收、确认和执行
第十一条划款指令,是指运用托管资产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管理公司向托管部发出投资资金划拨或其他款项划拨的书面指令。
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付
款(收款)事由等。
投资划款指令还须列明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金额、投资事项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及加盖预留印鉴。
划款指令一式两联,托管部和管理公司各执一联。
第十二条管理公司应事先指定有权向托管部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托管部提供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被授权人及其权限有变化时,管理公司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部并提供新的授权文件,该变更将在托管部确认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所有授权文件均应加盖管理公司公章。
托管部事先制作并向管理公司提供划款指令接收人员情况表,列明托管部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第十三条划款指令的接收。
管理公司以传真形式送达托管部,指令发送后,应向托管部指定的接收和处理人员电话确认,划款指令正本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部,托管部指定的处理人员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划款指令的确认。
托管部收到划款指令后,指定人员对划款指令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审核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应立即电话通知管理公司指定人员修改,并将指令退回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划款指令的审核。
投资划款指令包括对投资合同正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其他划款指令包括对管理费、托管费、各项费用和税收、托管资产的投资收益分配及托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或费用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托管部根据协议约定的费率或者有关单据进行审核。
托管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朝阳门支行根据管理公司划款指令划款。
第十六条划款指令的执行。
朝阳门支行根据总行同意支付的审核意见,在管理
公司的划款指令加盖印鉴,送朝阳门支行指定柜台人员办理。
柜台人员签收划款指令,审核预留印鉴,办理托管资金的划拨。
划款完成后,将划款结果反馈给总行托管部。
第五章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托管部监督岗根据《投资运作监督标准》对管理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托管部参照《投资运作监督标准》,以托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为限,对管理公司发出的投资划款指令、该项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项目投资合同正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等)进行监督,监督无异议的,按第四章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如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违反《投资运作监督标准》,托管部停止执行划款指令,并通过录音电话提示的方式通知管理公司,指明违规事项。
同时托管部将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收到提示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正式回函,说明缘由并明确纠正期限。
如果管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事项仍未予纠正,托管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若对违规事项无异议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决议或指示,那么托管部将按出具的此等文件执行指令,后果由自行承担。
托管部收到划款指令后如果发现管理公司投资运作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在书面提示管理公司同时立即书面报告。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出现了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投资限制行为或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章托管报告及附则
第十九条托管报告。
托管部根据托管协议向提供托管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托管部与管理人共同成立清算小组承担托管资产清算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清算小组于公司解散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公司财产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托管部发出清算划款指令并附上清算方案,托管部对与托管资产相关内容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将扣除应付托管费、应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后的剩余托管财产出具划款指令,朝阳门支行按照划款指令要求划至指定账户,朝阳门支行执行的清算划款指令后,应协助办理托管专户销户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后,若未足额支付银行应收取的各项费用,银行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并从该公司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可以留置公司相应部分的财产或者向公司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求。
银行对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所有信息保密,且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托管部负责解释,自三方托管协议签订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