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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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今后,凡是民办学校学生,如果中断学习,退学费将有法可依。9月10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相同
凡辽宁省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需审批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不能跨年收费
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其它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
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虚假招生要退全部学费
按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转)学,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自学生退(转)学当月的下月起,按学年学费标准按
月计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另视其原因向学生补收学年学费标准的20%?30%,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部分补偿。
属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学期在一个月和一个月以上,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转)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半费;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两日内(含两日)退(转)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两日的,不予退费。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由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