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代保管管理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设备代保管经管制度

1.总则

为了保证公司新建工程启动试运工作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后顺利渡过考核期,加强设备代保管的组织经管,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关系和明确职责,按照《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引用规范及关联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第1215号文件)3.专用术语定义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是指设备在整套试运结束、结束考核期(保修期)运行前,对某些已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具有独立功能的车间,交由公司生产准备部实施生产经管的行为。

4.职责

4.1 工程部

4.1.1 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和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

4.1.2 负责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验收签证工作。

4.1.3 负责协调、解决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期间有争议的问题。

4.1.4 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消除代保管设备及系统施工缺陷。

4.1.5 负责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相关的建筑工程(包括照明、上下水、道路、暖通等)的完善和维修,给运行人员提供文明生产的基础条件。

4.1.6 负责落实代保管设备、系统及相关建筑工程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代保管与非代保管部分的安全隔离。

4.1.7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文明生产经管工作。

4.2 生产准备部

4.2.1 参加工程部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4.2.2 负责根据运行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现场制度,组织代保管设备

及系统的运行操作、监护和日常生产经管工作,做好运行日志、生产报表等有关记录。

4.2.3 负责更换代保管设备的易损件和代保管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行。

4.2.4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非施工缺陷)、更改、消缺等工作。

4.2.5 负责按事故处理规程处理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

4.2.6 负责收集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提交工程部组织处理。

4.2.7 组织分析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原因,并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4.2.8 组织有关生产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活动。

4.3 监理公司

4.3.1 参加工程部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4.3.2 负责对代保管设备或系统缺陷、技改工程的认定,并对相应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4.4施工(调试)单位

4.4.1 参加工程部组织的设备或系统代保管验收签证,并负责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4.2 负责向有关生产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4.4.3 对于需要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按照有关制度完成试运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交给工程部。

4.4.4 负责设备、系统在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的继续消缺、检修和施工阶段未完成工程的继续完善工作。

5.代保管条件

5.1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由生产准备部负责代保管。

5.2 经公司同意,并会同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阶段验收后,生

产准备部可对部分设备或系统进行代保管。

5.3 代保管设备或系统应满足安全要求,达到运行人员能够操作维护的规范,基础资料齐全,环境照明、卫生、防火、防盗等设施应齐全可用。5.4 委托代保管方确认未完工作和消缺清单,并按规定办理设备或系统代保管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代保管,否则,生产准备部有权拒绝接受代保管。

5.5 不能因为对设备进行代保管而省略设备最终验收移交的正式程序。

5.6 对设备不完善、系统不健全、缺陷较多、不完整等不能满足代保管条件的设备或系统,生产准备部不进行代保管。

6.代保管内容

6.1 代保管的设备及系统

6.1.1 需要生产人员提前进入经管的独立生产车间。

6.1.2 独立的生产构筑物。

6.1.3 需要提前交由公司经管的主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系统。

6.1.4 在装置启动前需要投运,并需有专人值班、操作和经管且能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及车间。

6.2 各独立的辅助厂房及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及系统在分系统调实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代保管手续。办理完成代保管签证手续的设备及系统纳入正常的生产经管,由生产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和巡查。

6.3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的期限:自公司工程工程部、生产准备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证“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之时起,到设备考核期结束,正式移交生产运行为止。

6.4 代保管签证生效后,施工单位如进入上述范围内从事施工或消缺工作,应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手续,并严格服从现场运行人员的经管。对不服从公司经管者,公司生产准备部有权拒绝配合工作,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全责。

6.5 对已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生产准备部严格按照公司现有的生产经管制度,按正式运行的生产设备及系统进行经管;工程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考核细则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尚未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有关施工、操作如涉及到已代保管的设备、系统安全稳定时,施工单位工作前应得到公司生产准备部当

值班长的许可。

6.6 代保管期间各单位(部门)的职责在代保管阶段,建设、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本制度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设备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考核期内设备的非施工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7.设备代保管申请及审批程序

7.1 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见附表)交公司工程工程部。

7.2 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生产准备部等有关单位,复查代保管设备或系统是否具备移交条件。

7.3 经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各方确认已满足代保管基本条件的,以各方代表正式签字的“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为依据,代保管行为即时生效。

7.4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一式四份,工程部、生产准备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8.附则

8.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酒精工程试运阶段的设备代保管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工程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