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关于研究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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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关于研究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适用于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根据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有关精神,结合生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医疗基金分为两个部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80元/年,政府补助50元/人。基金用于研究生住院和大病治疗费用,由上海市医保部门统一掌握。
2、生科院研究生医疗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285元/年(其中:上海市财政拨款45元,生科院承担费用120元,研究组承担120元)。基金用于研究生普通门急诊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用,由研究生部和医务室掌握并统一管理。
二、生科院研究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定点医院
根据生科院所属地区,生科院确定定点医院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三、研究生就医的具体办法
(一)、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1、住院(包括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由上海市集中统筹管理,凭中山医院入院通知书到生科院医务室领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2、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住院,需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人垫付全部费用,在出院或治疗后的6个月内到院医务室申请报销,起付线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50%。
(二)、普通门急诊:(院医务室就诊和转诊医疗)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生科院医务室就诊,本人支付10%费用;重大或疑难疾病需转诊医疗,必须事先经医务室同意(节假日急诊除外)。转诊医疗费用报销时研究生本人须持病历卡,经医务室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医药费,转诊医疗本人起付300元,年累计超过部分,报销50%、个人支付50%费用。
2、在生科院医务室就诊,挂号费1.00元/次,注射费1.00元/次自付。
3、在生科院医务室口腔科门诊按上海市牙病防治报销规定,治疗性项目按普通门急诊相同方式报销。非治疗项目全部自费。
4、禁止代人开药,一旦发现,医药费全部自付,并作相应处理。
(三)、大病医疗
大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的
门诊和住院由上海市集中统筹管理,凭中山医院门诊大病证明到生科院医务室领取《上海市高校学生医保住院结算凭证》或《上海市高校学生医保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大病的医疗保障待遇执行到2014年8月31日止。
四、意外伤害
生科院为全体研究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凡遇意外伤害,研究生可凭病历卡复印件、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工行银联卡复印件到研究生部办理理赔手续。凭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和发票复印件到生科院医务室结帐。发票注明自费部分不得报销,差额部分自付10%,其余部分由研究生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五、本规定适用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11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继续适用2007年5月《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关于研究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