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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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金流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降低资金成本,综合有效的使用资金,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和各项经济活动的资金需要,保证公司经营过程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供电公司及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特点,内部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供电公司的电费收入及随之征收的附加费、供电公司及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需上交的其他收入全额上交公司本部;公司各分公司的现金流出由财务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结合公司损益预算、下达的资本性投资计划和相关定额进行核拨。
第二章现金流入的管理
第四条现金流入主要包括:
(1) 电费收入及各种附加
(2) 其他业务收入
(3) 营业外收入
(4) 各种借款
(5) 利息收入
第五条电费和随电费收取的各种附加必须通过电费专户全额上缴公司本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借款等,纳入各单位现金流量预算管理。
第三章现金流出的管理
第六条现金流出主要包括:
(1)成本费用支出
(2)进项税额支出
(3)预交增值税及各项附加支出
(4)基建工程支出
(5)技改工程支出
(6)小型基建工程支出
(7)营业外支出
(8)存货采购支出
(9)其他支出
第七条成本费用支出由各单位按照公司批复的年度预算,结合往来款项、大额资金支付等确定,每月编制成本费用现金流出计划时要扣减折旧费、预提费用等非现金因素。
第八条基本建设、技改工程、小型基建等资本性支出按照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每月编制资本性现金流出计
划时必须依据公司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和各单位经工程管理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申报用款计划。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上报工程用款计划。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照审定的竣工决算及时进行工程往来款项的清算。
第九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占用额度要控制在公司下达的安全备付额度之内,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用款计划报公司财务部。申请的各项资金额度及用途由财务部审定后作为公司编制现金流量月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每月8日前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支出计划,结合公司电费回收、长期借款等现金流入情况,编制公司本部资金预算,按照适时按需原则,保证资金的按时拨付。
第十一条为提高各单位用款计划的准确性,财务部每月在网页上公布各单位执行资金计划的情况。确属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工程拨款,在不超过公司批复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追加拨付。
第十二条财务部根据监控的各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可直接调减当月拨款计划,各单位月末经费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安全备付额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及时足额上交应交收入,不得截留、挪用、转移。供电公司月初5日前填报完成《电费上缴考核情况表》,财务部按月进行电费上缴统计,按年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回收各种应收款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用生产资金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严禁套用经营资金进行资本性、消费性支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及时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与实际缩小正差和负差,努力提高现金流量预算的准确性。财务部除按月进行现金流量预算执行情况公布外,每年决算时与各单位清算经费资金和工程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现金流量管理进行评比。对上报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定额的单位,给予表扬并纳入会计报表考核范围;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影响公司月度现金计划的汇总、审核和执行的单位,给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公司资金运作的给以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措施,明确各用款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明确大额资金的界定和审批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没有上报计划的款项和没有成本预算及投资计划的款项不予支付。
附件:1、月份现金流量预算表
2、电费上缴考核情况表
3、公司本部资金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