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务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94号都濡镇人民政府、丰乐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沙坝水电站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自查验收工作方案沙坝水电站自2003年开工建设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2014年移民工作要求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沙坝水电站移民安置竣工自查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一)验收依据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2.《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
4.《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档发〔2012〕4号)。
5.经审查批准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实施过程中的文件、纪要等材料。
6.贵州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施工区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实施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1)、《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包干实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B-YM-2007-02)、《洪渡河沙坝水电站务川自治县库区2006年防洪渡讯移民紧急搬迁协议》。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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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10.21
•【文号】水移民〔2021〕315号
•【施行日期】2021.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
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移民〔202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21〕106号)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工作。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健
全统计责任体系,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21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由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档发〔2012〕4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诺山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
诺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二○一六年三月目录1总则 (1)1.1工程概况 (1)1.2工程移民概况 (1)1.3监督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依据 (6)1.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范围和期限 (8)1.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目标 (8)2监督评估组织管理 (9)2.1监督评估现场组织机构 (9)2.2监督评估人员岗位职责 (12)2.3拟投入的监督评估设施、设备 (15)2.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和现场工作制度 (16)3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18)3.1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18)3.2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8)3.3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20)3.4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 (23)3.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档案资料信息管理 (25)3.6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管理 (28)3.7文明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9)4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30)4.1监督评估内容、任务及程序 (30)4.2组织管理 (31)4.3工作内容 (32)5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32)5.1组织协调目标 (32)5.2组织协调主要工作内容 (32)5.3组织协调工作措施 (32)1总则1.1工程概况黄河*****水库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境内呼兰河右岸支流黄河上游,工程任务以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为Ⅱ等工程。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30.00m,死水位为222.50m,水库总库容为4.04亿m3,工程施工总工期为46个月。
本项目工程静态总投资为383508.89万元,总投资为385589.31万元。
1.2工程移民概况1.2.1建设征地范围*****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范围:林地和其他土地采用正常蓄水位230m;耕、园地坝前按正常蓄水位230m加0.5m超高即230.5m接5年一遇设计回水水面线。
居民点坝前按正常蓄水位230m加1.0m超高即231m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档办发〔2012〕4号
36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7号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3〕5号
3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4〕6号
3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档发〔2016〕13号
47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发〔2016〕15号
4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档发〔2017〕2号
4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7〕2号
5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10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档办字〔1995〕5号
11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12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54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9号
55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10号
5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利部关于加强⼤中型⽔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作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有⽔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策部署,全⾯提升⽔利⼯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中型⽔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作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移民安置是⽔利⼯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政策性强,是⼀项复杂的系统⼯程。
移民安置管理⼯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利益,关系到⼯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加强移民安置⼯作领导,促进了⽔利⼯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保障了⽔利⼯程顺利建设。
但是,⼀些地⽅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使⽤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利⼯程投资⽐重越来越⾼,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移民安置管理能⼒和⽔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邓⼩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勇于创新,以保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利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提升⽔利⼯程移民安置管理的能⼒和⽔平,为⽔利事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08.13•【文号】国能新能[2011]263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档发[2012]4号2012.04.23.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4号2012.0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四章移民安置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
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7.29•【文号】国办发[1986]56号•【施行日期】1986.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水库移民是水利水电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库区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
目前,全国有相当数量的水库移民尚未妥善安置,如不抓紧解决,仍是一个不安定因素。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解决遗留问题,同时做好新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要把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同库区开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积极、妥善地处理好水库移民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国务院:建国以来,我国建成大、中、小型水库(含水电站)八万余座,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显著效益。
为兴修这些工程,共迁移群众一千余万人。
通过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安置及移民群众的艰苦奋斗,相当一部分移民的生产、生活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但是,由于过去对移民安置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偏重于生活安置,而且组织管理不善,补偿标准偏低,缺乏优惠政策,有些地方将移民费挪作它用,没有安排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遗留下许多问题。
特别是一部分移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成为一些地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也影响水利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解决。
一、重视水库移民问题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妥善处理好移民问题是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和正常运用的必要条件。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30•【文号】计基础[2002]26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移民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为: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程
1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程1.0.1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非自愿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的目标,必须认真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质量,实行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和««征地移民规范»。
1.0.3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时期水库农村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
坝区和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要紧任务是;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期审定的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确定移民安置规模,深入调查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择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进行生产和居民点规划设计,推测移民经济收入,在充分论证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举荐方案,拟定移民合法权益保证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提出移民安置环保设计,拟定实施与治理打算,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
1.0.5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安置方式应以土地安置为主,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地区可与非土地安置相结合。
农业安置以大农业安置为主,通过开垦能够利用的土地,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改造中、低产田和调剂耕地,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实行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等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附加值,使移民具有可靠的生产条件和稳固的经济收入来源,并具有逐步进展和提高的潜力。
依照当地市场经济进展的程度和移民的素养、意愿,在充分进行资源、市场调查和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研究选择进展乡镇企业和第二、三产业安置移民。
移民安置区,应配置必要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为移民提供安居乐业所必需的生活环境。
1.0.6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是不降低移民搬迁前的原有生活水平,并为今后进展制造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档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洮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洮政发〔2018〕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日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兼顾为农业灌溉、养鱼、芦苇种植创造条件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
为做好征地补偿及相关的地上物迁建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业主、被征地农户、地上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西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征地移民安置政策为准则,依法、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展征地工作。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西部供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规计〔2016〕371号),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征地实施工作基本依据是水利部批复的《吉林西部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7〕22号)和土地征收征用图集。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吉林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征地工作。
第五条吉林西部供水工程征地实施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现有机构设置情况,成立西部供水工程(洮南片区)建设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工程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洮南市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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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档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
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
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
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
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参与本项目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
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将移民档案工作纳入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
检查、同验收。
第十一条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移民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标准、载体规格、版本套数、移交时限。
第十二条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与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十三条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应做好反映移民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移民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移民档案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移民档案信息管理,使移民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移民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应加强移民档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等保管、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
第十七条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归档或移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八条移民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具体
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移民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
第二十条移民档案整理应遵循维护档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便于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归档文件材料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分类标识、分别组卷。
(一)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材料应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 /T 11822—2008)的规定整理。
(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文件材料应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或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整理。
外迁移民迁出前有关档案材料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按户整理、归档,并将复制件交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保管。
迁出后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按户整理、归档,并将复制件交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保管。
(三)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文件材料应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规定整理,其中的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制成、装订等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
第二十二条声像和实物档案归档时应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编制相应目录并单独保管。
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整理,重要的数码照片应留
存相应的纸质照片。
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下移民工作单位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在移民工作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交;县级及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或单位工程结束或验收后,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将相关的移民档案移交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在移民安置验收后,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反映移民安置工作实施主要过程和结果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复制件或扫描的电子文件(具体内容可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提交给项目法人备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同接收的移民档案,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档案范畴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移民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移民档案验收
第二十七条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组成移民档案验收组。
移民档案验收组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其组长应为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成员。
移民档案验收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写入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进行归档的;
(二)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有关单位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处置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