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产权制度在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特点。
了解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理解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以英国为例,土地产权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和租赁地产权。
自由保有地产权又可细分为绝对自由保有地产权和限定继承地产权等。
这种复杂的产权划分反映了英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和社会阶层的差异。
法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则强调土地的公共利益和规划。
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同时,法国的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私人拥有土地的比例相对较低。
德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注重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交易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此外,德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强调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有着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在北美洲,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所有,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其土地,包括买卖、租赁和开发等。
然而,政府对于土地的用途和开发也有着一定的监管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
加拿大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美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加拿大,土地的所有权分为皇家土地、私人土地和原住民土地。
皇家土地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用于公共服务和资源保护等目的。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但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亚洲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各具特色。
日本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在城市地区,土地的利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和环境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保障粮食安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1909年,英国建立了土地规划制度,1947年作了进 一步修改,形成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中央规划、大区规划、 郡规划和市规划四级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
❖ 在规划制定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规 划。全国自下而上编制规划,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 划,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协调一致。在规划期限上, 大区、郡、市的规划期分别为20年、15年和5年, 这三级规划均每5年修编一次。
2024/6/14
土地定义的重要性(1)
❖ 租赁土地时:承租人对土地增加的一切附属 物都可能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出 租人的财产。例如,由于房屋按揭未付而导 致银行收回房产,那么地毯,燃气,厨房设 备都有可能成为“土地”,债权人则可以将 其出售,以所获收益实现债权。
2024/6/14
土地定义的重要性(2)
2024/6/14
其他定义
❖ 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205条第一款第ix项, 土地是指:
❖ 土地包括任何保有形式的土地,矿藏及矿 物……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以及 其它有形的可继承地产;同时也包括……地 租和其它无形的可继承地产,以及地役权, 特别权益或者来自土地或土地之上的利益。
2024/6/14
土地法的法律体系
❖ 土地法由成文法和判例中的各种规则组成;判例法 的规则包含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
❖ 普通法:习惯,由严格遵守法律字面意义的法官极 为严苛地执行的。
❖ 衡平法:利益受损的公民写信向国王申诉,由枢密 大臣进行回复,推翻王座法院的法官判决结果。自 大约1935年之后,枢密大臣法法庭,即大法官法庭 已经经常推翻王座法院的判决。
2024/6/14
第14章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3.可登记产权的分类
制作人:吴一鸣
➢绝对产权(absolute title)
➢占有产权(possessory title)
➢限制产权(qualified title)
➢合格的租赁地产权(good leasehold
title)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自主持有地产权 剩余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第1节 可登记的地产权
2.可登记产权
制作人:吴一鸣
自主持有地产权 剩余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
可登记产权 vs.
可记载到登记簿上的土地权益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第1节 可登记的地产权
2.可登记产权
制作人:吴一鸣
《德国民法典》第1059条(不可 转让性;行使的托付):“用益权 是不可转让的。可以将用益权的行 使托付给他人。”
第1节 可登记的地产权
4.产权类型的转化
制作人:吴一鸣
➢占有产权登记超过12年 ➢登记机关得到了上级产权的证明 ➢登记人员认为符合条件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第1节 可登记的地产权
[比较]
➢英国:
自主持有地产权 租赁地产权
产权上的负担
制作人:吴一鸣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制作人:吴一鸣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制作人:吴一鸣
今后,任何房屋、土地、租金或其它可继承的 财产的抵押、买卖或授予,除非根据本法进行登 记,将不得对抗任何其他人,出让人及其继承人 除外……如果受让人要求出让人就产权转让向登 记机关作一个确认,而出让人拒绝确认,治安法 官有权判其入狱并不得保释,直至其同意确认为 止。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的土地制度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几个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是英国的土地制度。
英国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过去,英国的土地大部分由贵族和教会拥有,称为庄园地主。
他们租借土地给佃农种植农作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地主逐渐流失土地,土地的拥有者变得更加多样化。
英国现在有很多的农民、私人地主和企业拥有土地。
然而,英国的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土地价格的上涨使得年轻人难以购买房屋。
其次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的土地制度在殖民时期开始形成,最早是以个体农场为基础。
后来,随着西部拓荒运动的兴起,政府开始通过土地分配法将大量土地拨给拓荒者。
这一政策促进了西部的快速发展和农田的开垦。
现在,美国的土地所有权多样化,有私人土地拥有者、农场主、企业等。
此外,美国的公共土地也占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园、保护区等公共用途。
再次是日本的土地制度。
日本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受到了中国的影响。
过去,日本的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集中在贵族和寺庙等大地主手中。
但在明治维新以后,土地改革成为日本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
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法律,将大量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现在,日本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多元化,除了农田和私人住宅,还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最后是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两个重要阶段。
农村土地改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施,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
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使得土地可以买卖和租赁,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发展。
此外,中国的土地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
英国的土地制度以私人土地拥有为主,美国的土地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公共土地和私人土地的平衡,日本的土地制度在明治维新后经历了土地改革,中国的土地制度则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改革的双重作用下逐步形成。
西方发达国家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与产权纠纷案例
西方发达国家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与产权纠纷案例一.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如何划分和界定土地权属?(重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公权与私权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一)英国土地产权制度英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由土地所有权和多种形式的土地保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构成,其土地产权结构简单但权利完整。
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英国的社会政治稳定,其土地产权在长时期内没有经过大的冲击,其土地产权可追溯到1000年以前。
1925年《财产法》构成了英国现代土地法的基础。
按照财产法规定,英国的土地产权简化为两大类,即自由保有和租赁保有。
除这两类产权外,其他衍生的土地权益有地役权、用益权和抵押权等。
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是女王的,女王将土地分给功臣和国民,其土地权利称为土地保有权。
因此,英国真正的土地权利为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
法律中,这些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
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
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又称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
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
租用保有权有125 年、40 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
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1986年颁布的《农业土地所有法案》更倾向于保护土地租用者的权益,如向自由保有权人支付较低的租金,保证土地租用者继续租用、使用土地的权利。
虽然1995年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加大了保护自由保有权人权益的力度,但也只是纠正了一些过于保护土地租用权益的做法。
《英国土地制度》课件
永续性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对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个人土地所有权
个人作为土地所有者,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自主经营
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土地。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和管理。
土地所有者委托他人经营和管理土地。
《英国土地制度》ppt课件
目录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英国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英国土地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英国土地制度的未来发展
01
CHAPTER
英国土地制度的概述
总结词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
详细描述
英国土地制度是指英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方式,包括土地的产权、流转、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英国土地制度具有私有化、市场化、分散化等特点,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私人,土地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土地所有权分散在众多所有者手中。
英国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
规划许可制度
根据土地的用途和特点,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规划分区,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便进行分类管理和规划。
规划分区
规划申请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或规划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包括申请提交、评估、听证会等环节,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VS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人口的数量、分布和结构。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与经济发展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英美住房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住房制度比较研究英美的住房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以下是一个对比分析,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产权、住房政策和租金控制等方面。
英美的土地所有权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皇家土地,由王室所有。
房屋买卖实际上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而在美国,国土被分割为私人所有的土地,并且可以自由买卖。
这意味着,在英国购买的房屋可能仍然受到地主的限制,而在美国购买的房屋则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房屋产权方面存在差异。
在英国,房屋产权分为两种形式:自有产权和租赁产权。
自有产权是指购买房屋并拥有永久使用权,而租赁产权则是以租赁的方式使用房屋。
英国购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土地只能租赁,而房屋可以购买。
与此不同,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房屋购买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住房政策也存在差异。
英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住房政策,提供廉价或保障性住房给中低收入人群。
这样的政策使很多人能够负担得起房子。
而美国没有类似的大规模社会住房项目,住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来支持。
英美的住房政策还体现在贷款利率和户型的选择等方面。
租金控制也是英美住房制度的差异之一。
在英国,租金控制较为严格,政府对私营租赁市场的租金增长进行限制。
这有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可负担得起的租金。
而在美国,租金控制相对较少,市场力量更加自由,租金水平一般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英美的住房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产权形式不同于美国,英国有更为完善的社会住房政策,而美国则较少进行租金控制。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不同看法,以及对住房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
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
在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
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占据了大量的土地。
此外,教会在英国也有大量的土地。
这些封建主将土地分封给贵族、教士和骑士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封建主阶层。
在这个制度下,领主将土地分封给佃户,佃户需要定期向领主缴纳地租和承担各种义务。
这种封君封臣制度逐渐演化成了层次分明、交叉重叠的多个封建领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领地之间的边界也逐渐模糊,形成了庞大的土地所有权网。
此外,在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中,庄园法庭也开始运作。
这些法庭负责审理各种案件,维护封建秩序。
佃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庄园法庭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之一。
总的来说,16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是一种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制度为特征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的分配和权利的归属是通过层层分封和法律规定的契约来实现的。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兴起,这种土地制度逐渐被打破和取代。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制度英国的土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中世纪以来就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以下是关于英国土地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英国的土地制度基于私有制。
土地所有权归于个人或法人,他们有权自由买卖、租赁以及遗赠土地。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开发土地。
其次,英国土地制度分为自由持有和租赁两种方式。
自由持有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和开发土地。
租赁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在一定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三,英国土地制度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英国有严格的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土地拥有者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的规划和开发过程,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英国也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田、自然资源和环境等,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英国土地制度与传统的封建土地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
虽然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在英国的历史中逐渐消失,但是一些封建土地所有权和权益的传统在英国的土地制度中仍然存在。
例如,皇家领地和教会地等特殊土地所有制形式仍然存在,虽然其作用已经大大减弱。
第五,英国土地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而大部分人无法拥有土地,这引发了财富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平的争议。
此外,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和租金的增加,许多人无法负担得起自住房,导致住房危机。
这些问题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改革土地制度,包括通过土地税改革来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式。
总结而言,英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基于私有制的体系,注重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但不断改革的努力使得英国的土地制度逐渐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英国法简介三:英国的土地制度
英国法简介三:英国的⼟地制度英国⼟地制度的主要权属形态地产权:地产权:英国⼟地制度的主要权属形态英国的不动产法以其复杂性著称。
多层次的权属制度以及信托制度造成了英国不动产法的复杂性。
不动产法历来被认为最具有“属地特征”,因此国内研究英国不动产法的⼈⾮常少。
我的研究⽣同学吴⼀鸣博⼠多年来专注于英美不动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与我导师的合著《英美不动产法:兼与⼤陆法⽐较》于2007由清华⼤学出版社出版,他也成为我们研究⽣同学中出版学术著作的第⼀⼈。
在这样⼀个急功近利的时代,尤其是在浮躁喧哗的上海,这种精神难能可贵。
70后的读书⼈或多或少都有些理想主义情结,但真正付诸⾏动并坚持不懈的却并不多。
英国不动产法的早期渊源主要表现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后制定法在不动产领域的作⽤逐渐增强,特别是1925年的⼀系列不动产⽴法,以及2002年的《⼟地登记法》(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和《共有及租赁改⾰法》(Commonhold and Leasehold Reform Act 2002)。
《共有及租赁改⾰法》创设了⼀种新的不动产权属形式,即共有(Commonhold),但实践中很少应⽤,可见共有的理念并不受英国⼈欢迎。
1990年12⽉1⽇开始的在英格兰及威尔⼠的⼟地强制登记制度已经取代了早期的繁琐的权利契据的检索制度,英格兰及威尔⼠的⼤部分⼟地现已在⼟地登记处(Land Registry)登记。
⽽1925年的不动产⽴法则是包括了⼀系列的⽴法,这些⽴法先后经历了多次修改,但其构成了英国不动产制定法的基础,主要包括:《1925限制授予⼟地法》(The Settled Land Act 1925),《1925受托⼈法》(The trustee Act 1925),《1925不动产法》(The La6w of Property Act 1925),《1925⼟地登记法》(The Land Registration Act 1925),《1925⼟地担保法》(The Land Charges Act 1925),《1925房地产管理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以及未被废弃的1922年《不动产法》和1924年《不动产法》的相关内容。
简述英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简述英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特征2010-08-18 | 作者:宋国明 |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摘要:英国有法可依的土地登记制度发展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比较完善。
本文对其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矛盾的处理、组织管理的运行机制,以及管理特点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英国土地登记管理英国最初的土地登记始于1535年,由于早期的登记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一直发展得比较缓慢,直到1990年,强制性土地登记法律才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全面实施,从此英国土地登记跨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迄今这两个地区境内约有70%的面积已完成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管理机构英国全国分为3个土地登记系统,即英格兰、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
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分别由当地政府专设土地登记机构,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土地登记事务。
英格兰、威尔士土地登记的主管机构是英国土地登记局(Land Registry),也是3个系统中管辖范围最大的一个。
该局是一个非部委政府部门,英国内阁司法大臣是土地登记局的上级主管部长。
土地登记局成立于1862年,最初是在资源的基础上办理登记,18%年一项法令规定凡进行土地买卖必须登记,由此,土地登记局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从事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部门。
1.土地登记局的职能和任务英国土地登记局目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
包括该地区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等事项。
2008/2009年度,英国土地登记局新增自由保有土地登记839207公顷,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总量的5.5%。
截止到2009年3月底,登记局在登记的土地相关权力已经达到2200万份,其中1770万份是自由保有土地权。
登记在册的土地所有权总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总面积的69.4%。
英国土地制度
英国土地登记局成立于1862年,最初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登记,1896年一项法令规定凡进行土 地买卖必须登记,由此,英国土地登记局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从事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部门。英国土 地登记局的主要目标是为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便利的不动产转让提供世界上最好的服务。该局是一个非 部委政府部门,英国内阁司法大臣是土地登记局的上级主管部长。
英国土地管理有关的部门
副首相办公室 城市发展、住房用地
环境、食品和 农业事务部
农地、农村发展用地
林业委员会
森林、林地管理
司法部
土地登记局、相关法律事务
各级地方政府
建立土地管理相关机构
英国土地登记系统
英国全国有三个登记系统
1、英格兰、威尔士
登
记
2、苏格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系
统
3、北爱尔兰
英国土地登记局(Land Registry) 分别由当地政府分设土地登记机构
自1099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国家)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 有人。个人、企业和各个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占有权)。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 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主要有以下四种土地产业权:
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
经费来源
土地登记局不需要政府的财政拨款,经费完全来自土地登记费的收人。2007/2008年度 土地登记局支出4.001亿英镑,而登记费收人4.829亿英镑,还有一定盈余。2008/2009 年度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英国房市低迷,造成登记收费大幅度减少,登记收费总 计3.08亿英迷,同比下降36.21%。该年度的总支出为3.802亿英磅,收支相差7220万英 磅。但总体上讲,收人远远大于支出。土地登记局的盈余交国家财政,是英国政府的 “盈利单位”。
在英国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内容
外国企业在英国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虽然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和公共机构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
而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
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在英国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
1947年《城乡规划法》规定一切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
这项法律实质上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
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必须申请规划许可。
英国地产权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称永业权,分为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一般以契约、居住或耕作使用等形式来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租业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产生,分为125年、40年、20年和10年不等。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在英国购买土地手续简单,而且对于外国企业购买没有限制,一般可通过产权公司购买、合作投资或合资形式等获得。
英国的房地产购买者须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最终成交价格按不同比例由买方缴纳。
英国印花税缴纳比例按最终成交价格递增。
英国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土地法律规定是指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英国土地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本文将从英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方面,对英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英国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类型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分为绝对所有权和限制性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无限制的权利,可以自由支配土地。
限制性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部分权利,受到法律或合同限制。
2. 土地所有权转移在英国,土地所有权转移通常通过以下方式:(1)买卖: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售给他人,实现所有权转移。
(2)赠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
(3)继承:土地所有者在去世后,土地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分配给继承人。
(4)赠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赠与给他人。
3. 土地所有权登记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必须进行登记,以确保交易安全。
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土地注册局(Land Registry)负责管理。
土地所有者需向土地注册局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英国土地使用权1. 使用权类型在英国,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1)租用权:租户在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对土地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占有权:占有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无所有权。
(3)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土地,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2. 使用权取得在英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1)租赁: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3)赠与:土地使用权人将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4)继承:土地使用权人在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分配给继承人。
四、英国土地租赁1. 土地租赁合同在英国,土地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土地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2011-01-18 16:51:26 华声在线902名网友正在讨论字体:【大中小】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
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
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
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
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
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
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
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
租用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
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虽然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
而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
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流转
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流转英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虽然从法学理论上讲,英国所有土地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实际上英国90%的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
通过对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了解,来分析英国土地流的条件以及英国土地流的影响。
一、英国土地制度变迁(一)初始阶段:11 世纪之前在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
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而拥有财产的观念。
在 11 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国王立法的数量不多,例如,征服者威廉颁布的法律只有区区几项;亨利一世统治时期30年,也仅有几项法律保存下来。
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现实,英国早期的土地立法,内容单薄、体系不够健全。
(二)转折阶段:12世纪—16世纪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表现为圈地农场采用改进农业的办法,对于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出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圈地之后土地地租提高,租地农场主与地主之间收入的一种再分配。
再是土地私有权的实现,亨利八世时期,为了让土地脱离封建王朝控制,采取没收、拍卖修道院地产的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条例,以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对土地权的变相支配。
最后地产流转雏形的出现,土地所有权变革在英国历史上也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这些都为地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兴盛阶段:17世纪—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兴盛阶段是17世纪至19 世纪,在此阶段,废除敞田制与确立土地私有产权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土地私有权在英国的法律确认主导了17世纪到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
(四)稳定阶段:20世纪以来20世纪英国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租佃式土地经营模式日渐萎缩,而自营农场发展迅速,土地集中化趋势也日益增强。
20世纪之后,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步入稳定阶段。
二、英国土地流转的条件(一)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在英国土地制度转折阶段,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这也是促进英国土地流转的因素。
英美土地管理制度
英美土地管理制度英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封建时代,土地归属和使用权由贵族和教会控制,农民只能作为佃农或小农依附于地主。
18世纪工业革命后,土地私有制得以加强,土地使用权逐渐变得更加明确和稳定。
19世纪中叶,英国通过《地役法》对土地管理进行了改革,强调土地所有权者对地役的责任和义务,并确立了土地登记和规划的基本原则。
美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则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但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国会通过《土地法案》将西部土地划分为各类土地管理单位,其中最著名的是国家公园和国家森林。
美国建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机构,负责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以确保公众和后代能够继续享受自然资源的好处。
英美两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均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的重视,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挑战。
英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加集中和规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而美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则更加分散和多元化,涉及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多个层级的管理机构,其制度的效率和一致性存在一定的挑战。
在诸多挑战和变化的背景下,英美两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英美两国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原则下,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总的来说,英美两国在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不断探索的精神,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演变和土地利用形式的变化。
未来,英美两国将继续加强合作和交流,在土地管理制度领域实现更好的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土地归属权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在土地归属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具特色,本文将探讨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相关案例。
二、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政和外交的管辖权。
在土地归属权方面,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2. 公民平等原则公民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对所有公民在土地归属权方面给予平等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公民的土地权益造成歧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国家在处理土地归属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国家在处理土地归属权问题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权威。
三、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中,土地所有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领土范围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部分国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部分国家允许私人拥有土地,私人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依法取得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下几种:(1)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
(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
3. 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与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个人或组织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
在外国土地归属权法律规定中,土地征收与征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程序: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安置等。
《16-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16-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研究》一、引言英国的土地制度变迁是英国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了英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也塑造了英国的政治和文化形态。
从16世纪到19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显著的变革,这些变革不仅与英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也与全球的殖民扩张和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时期英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影响。
二、16世纪的土地制度在16世纪,英国的土地主要由封建地主控制,他们通过封建制度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
这种封建制度以封建领主和农民的依附关系为基础,领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农民则被束缚在土地上,必须为领主提供劳动和税收。
这种土地制度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转和开发利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17-18世纪的土地制度变革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殖民扩张的加速,土地制度开始发生变革。
一方面,新兴的资产阶级通过购买、继承和开发等方式逐渐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推动土地制度的改革。
例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鼓励土地的自由流转和私有化,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土地的重新分配。
农民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这使得农村的土地得以重新分配和开发利用。
这些变革为英国的土地制度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
四、19世纪的土地制度发展到了19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进一步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变得更加重要。
政府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私有化和市场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生态的平衡。
此外,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土地制度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监督。
人们开始关注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社会公正性,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这些变革为英国的土地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五、结论从16世纪到19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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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所有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国国王或女王所有。
所有的个人、企业、各种团体机构和政府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土地的使用权分为两种:能继承或终身保有的土地产权称为永久产业权,限期保有的称为租赁业权。
其中,90%左右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产业权,即意味着在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拥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甚至对地下矿藏享有所有权。
在生活中,这些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持有者常常被人称为地主。
英国也因此被认为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
当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充分保护并可以自由交易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开发土地,因为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耕地的保护显得相当重要。
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英国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如果想开发土地,必须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请开发许可。
土地的所有者或开发者有时甚至需要缴纳因允许开发而获得发展价值的税金。
自法律实施后,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开发的国家。
此后,该法律被多次修改和补充,大量的相关法规相继颁布,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也日渐形成。
除了开发土地受限制外,英国土地的永久产业权拥有者有时还需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可以为满足公共利益而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
一旦用地功能被议会以立法形式定义为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自来水或者电力公司均有资格在受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后取得强制征用权。
不过,为了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有被征地人都会被给予合理的补偿。
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的颁布使强制购买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有了相应的依据。
之后,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1981年的《土地取得法》和经过三次修改并最终成形的1991年的《土地补偿法》,都从一定的程度上完善了土地强制购买的立法工作。
相对完善的立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地限制和监管了强制购买权的使用,并有效地缓解了行使强制征地权所带来的纠纷。
当然,作为英美案例法系国家,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也会给之后案件法官的判例提供了依据。
尽管禁止个人随意开发土地,还在必要时令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但狭小的国土面积仍使英国不得不作出更多的努力来缓解土地资源的匮乏。
英国政府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土地重新利用以防止资源枯竭。
国会要求各郡制订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计划。
《新城镇法》和《村庄土地法》等很多法律也相继通过并实施,以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
这些法律中,比较具有争议的是伦敦政府从2009年起实施的“双层墓地”政策。
该政策使伦敦市的公用墓地成为全英国唯一允许重新使用的地方。
法律规定,墓地管理者有权利把埋葬超过75年的棺材挖出来,重新掩埋到更深的地方,以便上面可以安置新的棺材。
其实,早在1975年,相关法律就赋予了墓地管理者实行“双层墓葬”的权利。
然而,这一措施只能在“土地资源极度紧缺时使用”,并且必须得到墓地购买者亲属的同意。
直到1994年,在对伦敦市民的名义调查中,大部分市民对“双层墓地”政策表示理解,伦敦政府才在2009年成功通过立法实施“双层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