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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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很重要
导读:“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层“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质上在这两种纳税义务之间,是“孰先”原则。符合第一层次的条件就应该交税,或者虽然第一个层次条件没达到,但达到第二层条件,即先开发票了,就应该先交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首先要看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就应该纳税;其次,即便没有收到销售款项,但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应该纳税。
上述“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这句话含义是要先看约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没有签合同或没约定付款日期,就是应税建筑服务完成当天。
比如某建筑工程4月20日完工,合同约定5000万元工程款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