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退鉴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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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告知书)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请您按照本告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病退职工申请鉴定时需满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阶段性治疗结束),非器质性疾病需提供连续两年以上的治疗记录,无法为先天性疾病(心脏病除外)做鉴定。***

一、职工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材料

1、《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一寸免冠照片,正反面打印申请表),有条件者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须有职工本人签字或按手印,特殊情况下可由家属代为签字;

4、需要代为领取相关材料的,须填写《代为领取委托书》。填写《代为领取委托书》时,职工本人在委托人处签字,承办人在受委托人处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者自行查询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按照规定复印的病历等相关材料;X光、CT、ECT、MIR片及报告单,B超,心、脑电图,病理报告书,化验单等均为原件;

8、提供近期三个月内的复查诊断证明,并根据不同伤病情提供相应的检查材料;

9、提交申请材料时,请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排列好资料,并依次在《材料清单》中填写清楚项目及张数。若诊断证明书为小页,请依次粘贴在A4纸上。

除胶片在鉴定后退回,其他材料都要存档,不退回。

二、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审核缺少材料,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您所缺少材料,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齐,并将材料报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鉴定检查须知

1、参加鉴定人员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检查(现场鉴定一般就半天)。无故不按时参加鉴定检查的,视为未提出鉴定申请。

2、参加鉴定人员应主动排队拿号候检,自觉遵守鉴定场所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影响他人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尽快离开鉴定现场。

3、参加鉴定人员必须配合医疗专家的询问和检查,如实回答专家的提问,不得佯装、谎报伤情。

4、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到指定医院科室检查,并于60天之内将检查结果交回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否则视为未提出鉴定申请;配合市级鉴定中心对鉴定结论的医学复查工作。

5、工作人员应主动维持秩序,对参加鉴定人员的违规行为,当场提出警告并阻止;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其参加鉴定。

6、参加鉴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鉴定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7、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56号)规定,鉴定收费为200元/人。

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8978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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