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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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中文摘要】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难以杜绝,而且越来越频繁。

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

这仿佛在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之时给了我们一个标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认定、此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等都显得更加模糊了。

本文抛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坠落物致人损害”,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解析,试图对我国法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其具体适用等加以阐述、分析,以期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这一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更为明晰。

本文的研究是在吸取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和探讨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以期在理论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予以指导,从而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和完善民法的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高空抛物致人行为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的区别,最终得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加以阐述,通过对比来阐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

第三部分讨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对比,在这一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主体、责任性质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上述三部分加以总结,并阐述了可以加强预防、增强行政法或是刑法方面的相关规制、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或是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救济,以期对这方面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的处理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迅速增多,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归属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问题也日益严重。

当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造成行人或其他人员损害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分析(一)事件频发与危害程度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发,给行人和其他人员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这些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责任认定的困难由于抛物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之上,且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因此,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责任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这不仅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也使得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与评价(一)法律法规概述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然而,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不明抛掷物的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四、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分析(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关键。

可以考虑由可能抛掷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标准的制定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方面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生活在高楼林立的环境中,“高空抛物”这个词对于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并不是解决高空抛物侵权的最佳渠道,以刑事侦查为主,同时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推广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加强物业管理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标签: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刑事侦查伴随着高楼大厦的崛起,高空抛物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且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虽然即将于今年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类侵权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本人对这一规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从高空(多为城市中的高层建筑物)抛出物品,这一行为对恰好在高层建筑物附近的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与损失,但行为人难以查处的情形。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媒体上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件,终决判决大都以判决原告胜诉为结局。

《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这一规定,本人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方式并不是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最佳渠道。

笔者反对立法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但也并不意味着笔者主张受害人应自认倒霉,自己承担不可预见的损害结果。

针对高空抛物侵权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1 加强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行为人在进行高空抛物的行为时,完全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恰巧经过楼下的路人造成损害,但是行为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甚至死亡。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建筑物高空抛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存在着安全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影响城市环境整洁等问题。

本文从侵权责任角度出发,结合广泛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阐述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建议,以期为建筑物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建筑物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内或外,单位或个人在高空中将垃圾、污水、烟蒂、石块等畜力抛物或排放到地面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行为。

建筑物高空抛物具有高度危险性、高度威胁性、高度侵权性等特征,同时也是城市环境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

二、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建筑物内或外进行的高空抛物行为,包括抛掷、倒泼、倾倒等方式。

2.过错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过错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存在过失或故意造成危害的情形。

即,在抛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在高空中将垃圾等物品抛掷出去。

3.结果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结果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害结果,即抛掷物品导致受害人的财产、人身安全遭受损害。

三、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涉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禁止侵权、恢复原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被委托管理的单位。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建议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责任。

2.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

4.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结语:建筑物高空抛物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质,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重视。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也牵涉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

本篇论文将探讨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如何合理且有效地应用补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现实案例,进一步探讨并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实际适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这既是公民生命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的补偿责任认定及执行,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引导。

研究其适用问题,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内外关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

国内学者多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和限制;而国外学者则更注重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去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趋势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法律规定及解析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界定等。

五、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城市一高层住宅小区内,一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砸中行人李某头部,导致其重伤。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在另一城市,同样的情况发生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建筑物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仅由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补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确定应当偏向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论述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及适用公平原则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高空抛物侵权在并未在《民法通则》被规定为一类特殊的侵权。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应有从高空抛下物体,致人损害的行为与后果。

即须是侵权人积极的抛掷行为或者坠落的物品导致损害的。

关于损害后果,应该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两种。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2、从主体上来看,行为主体应当是唯一的,且是因为这个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3、主观要件上,因主体无法查明,主观要件有争议,有的主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过错推定。

二、典型案例及其法律分析(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2001 年 5 月 11 日凌晨约 1 时 40 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 元,由王某等 20 户住户各赔偿 8101.5 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 22 名“嫌疑”被告分担。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 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维持原判。

22、分析:该案中,重庆法院由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在对被告适用举证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是否实行了侵权行为进行了推定,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了著名的“烟灰缸伤人案”。

重庆市法院在无法查明抛掷行为人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二十余户居民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人均赔偿金额达到8000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当中均引发了极大争议:普通百姓对此判决绝大多数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匪夷所思;而在法学界则表现为拥护与反对两派观点的尖锐对立,直至上升到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的争论。

笔者站在一个普通法律人的立场,对有关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正反两方面观点均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于主张在立法上确立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由进行了着重的考察。

最后,笔者认为:建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张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能找到充分的依据,强行立法实属弊多利少,故建议立法机关在讨论侵权行为立法时不要通过有关条款。

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重庆“烟灰缸伤案”的有关情况,由此引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讨论。

笔者感觉有些学者,主要是主张建立所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学者在引用“烟灰缸伤人案”这个典型案例时,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甚至对于该案当中的某些情节作了有意的取舍,以加强其观点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真正的学术精神,因此笔者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了“烟灰缸伤人案”的某些可能不为多数人所知的细节,在本文当中予以适当披露。

笔者无意在此对“烟灰缸伤人案”展开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披露有关细节的目的仅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灰缸伤人案”的本来面目,并希望能引起法律界同行对于确立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合理性的更多思考。

第二部分涉及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定义。

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虽然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但对于何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该行为应具备哪些特征要素却是众说纷纭,即使在主张确立该行为责任的学者当中也没有形成一个意见一致的定义。

这一方面反映出高空抛物侵权问题引起的争议之大,另一方面也大约可见我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浮躁。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承担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承担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摘要: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未对其责任性质做出清晰的界定,学界仍对其归责原则、责任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入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内的多层和高层建筑不断增多。

但民众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却没有像城市化进程一样获得快速的提高,频频出现的高空抛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我国民众的道德水准还有待于提高。

但是,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在致害人不明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从狭义而言,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1]。

侵权行为主体明确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不存在受害人因无法查明加害人而导致损失难以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

因此我们仅在高空抛物的狭义范畴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主体不明的情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与承担(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对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审理都以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为主要法理依据,这也是因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极大类似性。

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3篇)

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案为例,探讨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某日,该小区一居民从家中将一只装满垃圾的塑料袋从阳台扔下,不幸砸中了正在楼下的行人李某。

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经调查,塑料袋中装有砖块、玻璃碎片等硬物,对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

李某遂将抛物者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该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2. 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为某小区居民张某,其家中阳台距离地面约10米。

张某承认从阳台将垃圾袋扔下,但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垃圾袋中装有砖块、玻璃碎片等硬物。

(2)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抛物行为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垃圾袋中装有硬物,但根据其自述,其在扔垃圾前已打开垃圾袋查看,因此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从阳台将垃圾袋扔下,造成李某受伤,符合高空抛物行为的构成要件。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抛物行为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报告

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报告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国在《中华人民XX 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

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X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

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的承担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

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浅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论文关键词: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法(草案)》救济论文摘要: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 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

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一、问题提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判决可能抛物的所有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和驳回原告起诉。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第8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行为探析(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伤害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可能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伤害行为责任主体即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取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定后向其追索?笔者认为不妥,第一,替代责任多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关系;第二,替代责任加重了替代义务人负担,应由法律严格规定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显而易见:后者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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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摘要】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关键词】责任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出现,住户随意向房屋外抛掷杂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山东省济南市的“菜墩伤人案”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从建筑物中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经过行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有该人承担。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要求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可能的侵权行为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免责。

二、高空抛物责任存在的争议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应存在的争议
1.赞同者的观点
赞同者所主张的观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从表象上来看,虽然受到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对整个社会存在危险。

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反对者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损害众多人的利益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立法者以一种类似连坐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否认这种保护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行为人,但是我们不能以无辜的人受到不白之冤为前提。

所以,在保护受害人上应该趋向于社会来救济。

(二)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基础之争
1.推定过错说
在一般侵权场合,承担侵权责任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但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律直接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不需受害人证明。

除非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尽管如此,被害人仍需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

过错推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最可能了解案情的人,通过对案情的陈述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但是,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本身不了解案情,甚至不知道案件的发生,超出了可能侵权人的控制范围,可能的侵权人无法对案件进行解释,但对其作出过错推定,认为其存在过错,是对可能侵权人的不公,扩大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实施和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原则免除了受害人的过错举证,但没有免除其他方面的举证责任。

在行为方面的举证,笔者不仅包括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还包括谁实施了具体侵权行为的举证。

在高空抛物责任中,法律不仅免除了加害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且减轻了受害人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只是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不许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

2.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危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但是却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所以法律要求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虽然,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上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对高空抛物责任中的受害人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第一,行为人的个数方面,在高空抛掷物案件中,只有一个物从高楼上坠下,即侵权行为人是只是该户的户主或者承租人一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二,过错方面,高空抛物责任中,侵权责任人的过错主要过失,且是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但是不排除故意的可能,但也只能是间接的故意。

例如,楼房后面是一块空地,平时很少有人经过,楼房使用人认为平时人很少,哪有那么巧,就将坏的烟灰缸扔出,但是砸到了人。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个别的过错,或相同的过错。

第三,免责条件。

高空抛物责任中,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就可以免责。

共同危险行为中,需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是谁,才可以免责。

只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无法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没有赔偿对受害人明显不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

但是,具体实践中,法律规定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但是如何去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可能侵权行为人确定后,承担又如何承担,是平均分担,还是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小,承担与可能性相适应的责任?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受害人放弃举证,将矛头指向可能的加害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在诉讼中,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高空抛掷物的损害,然后法院会要求可能的侵权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法院从中确定不能证明自己的被告。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可能的侵权行为人越多,不能证明自己的被告就会越多,那么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此,受害人会故意增加可能侵权人的数量,而不是去寻找证据。

(二)破坏了法律的预测功能
法律具有预测的功能,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楼房的使用人可以作如下预测:
楼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认识到楼下会有行人经过,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随手往外扔东西,需要管理好窗台附近的物品,防止掉落等。

所以,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后,即使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

楼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损害却由他们来承担,超出其承担义务的范围。

而且,在实践中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是很困难的,所以,最终他们只能成为法官“慈悲之心”的牺牲品。

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之救济方式
(一)法律救济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存在一定的调整边界,不能将所有的情形都规定在内,而且法律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侵权责任法》也不会存在例外。

所以,在保护受害人的时候可以借鉴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法律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不是所有的损害都由侵权责任法来保护。

所以,在维护受害人权益时,应该扩大视野范围,督促相关职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做到真正的、全面法律救济。

(二)社会救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虽然,社会救助只是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力量有限,但是仍可以通过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的帮助。

而且从长远来看,社会救济不仅使高空抛物责任中的受害人获得救济,而且还是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良策之一。

所以,可以设立高空抛物致损社会救济基金,受害人可以利用基金维护自身利益。

(三)保险救济
现代社会中,保险虽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但其实质是一种经济互助措施。

其聚合危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与《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分散损害,两者有共通之处。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强制缴纳很少比例的保险金这样在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来得到救济,而且保险对受害人的救济更加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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