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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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人人数不同
单一性
复数性
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同
无关联性
责任承担者的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抛物者:故意或过失 其他人:无过错
有关联性 故意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3、存在的争议:
貌似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却没有使弱者的 权利得到保障和救济。
案例二:广州“瓷片案”
• 2007年1月,一名毛姓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 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女士怀中的 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 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 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 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 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三)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原告在诉讼中,能证明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 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 被告有致人损害的过错,并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 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区别
高空抛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如烟灰缸案、瓷片案) (如群殴致死事件)
思考题:
您认为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救济高 空抛物的受害人外,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结论
➢风险发生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不是对行为人怎么去 惩罚的问题,而是对受害人怎样来进行救济。
➢侵权责任法主要不是制裁法,它是一部权利救济法, 更强调对权利受损者的救济。
➢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强化了 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符 合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 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同 时还为防止和处置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小结:两个案例体现两种不同的司法价值取向
“烟灰缸”案
“瓷片”案
保护了受害者权利, 损害了无辜者利益。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漠视了受害者的权利。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基本事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正义性要求:有侵权必有救济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危害之一:破坏环境
危害之二:损害财产
危害之三:危及人身
“抛砖砸死女婴”事件
——半截高空坠落的红砖就是12岁小男孩手中的“凶器”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三)高空抛物的两种情形
两种情形
有明确责任人的高空抛物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
➢ 可以防止可能的道德风险。 ➢ 便于促使业主间相互监督。 ➢ 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
3、从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看,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 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具有惩罚性。 ➢ 补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具有救济性。
公平补偿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对受 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 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 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计 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 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 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 担。
• 受害方毛某以共同危险行为为 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 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 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不 算共同危险行为,应属于普通 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 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 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3、存在的争议 (1)判决结果有“株连”之嫌 (2)判决结果放纵了违法行为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问题探讨: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重庆“烟灰缸案”
广州“瓷片案”
•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能确 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 故意伤害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 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 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对受害 人郝某的赔偿责任。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高楼时代来临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危险性越来越大……
一个30克重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 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 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 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 使人当场死亡。
没有明确的侵权人,谁来担责?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三)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 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社会公益活动
物 业 公 司 提 醒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
2001年5月11日凌晨1点,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 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治疗终 结后留下了比较严重的残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 能确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根 据过错推定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由一定楼上 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 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 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 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已经形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现代法治
规范公权 ——行政法…… 保障私权 ——民商法…… 打击犯罪 ——刑法……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只有每个人都出于公平、 公正之心,承担起对这个社 会应尽的责任,我们所处的 社会才会更加安定、和谐 !
谢谢大家, 欢迎赐教!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三)法律规定 (四)法条解析
(四)法条解析
1、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有损害必须有救济
➢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给予救济即由受害 人承担侵害损失是极不公平的。
➢由业主承担侵害损失相对公平,并能有效维护受害 人的权利。
Hale Waihona Puke 2、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458438213,占36.22%。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665575306,占49.68%。 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