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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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20•【字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1995年3月25日由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6月2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1995年3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规议案的提出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三章法规草案的拟订第四章法律议案的审议第五章法规的通过和公布第六章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度,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布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坚持地方特色原则;(三)民主原则。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关系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以及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本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2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采取实际措施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较多、不够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切实解决“文山会海”现象,提高政府系统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确保完成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各自将今年年初计划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总数分别精简和压缩20%”的目标,市政府现就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简和压缩会议1.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

要尽可能地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市政府召开的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特别重要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

严格限制市政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凡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如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全国或省来溪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前汇报,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及拟邀请有关人员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市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出邀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本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6•【字号】本政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3]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二月十六日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根据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就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行政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主线,以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为目标,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重点,加强行政立法,强化执法监督,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建立责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转变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必须转变行政理念,重新界定政府的作用和责任,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关系,促进“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正确处理公民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关系,改变公民权利与义务、政府权力与责任脱节、错位和失衡的现象,强化职责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的双重回归。

2.改变管理方式。

要坚决执行市政府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减少办事程序;要充分运用法律规范引导和调节市场,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增强管理相对人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事后监管,发挥中介组织在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制度,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本政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本政办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关键一年。

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对于确保我市2006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本溪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改革开放和接续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不断满足经济发展的立法需要,尽快完成促进旅游业、现代中药业发展的两部立法。

要实行公开立法、科学论证和效益分析制度,全面提高立法水平。

要做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抓好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落实,使立法工作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动力。

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本政法告字〔2016〕第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本政法告字〔2016〕第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本政法告字〔2016〕第1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5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市法制办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现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632个。

其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95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6个,依法受委托组织32个;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职权机关5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1个;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职权机关8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职权机关88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4个;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职权机关6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4个;具有行政给付权的职权机关4个,依法受委托组织4个;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职权机关9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个;具有行政奖励权的职权机关1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组织2个;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职权机关8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8个,依法受委托组织33个;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1个,依法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4个。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冮瑞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申请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的;㈡为保证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的;㈢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㈡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经济立法方面,应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本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五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一、一类项目┏━━┯━━━━━━━━━━━━━━━━━━┯━━━━━┓┃序号│题目│ 承办部门┃┠──┼──────────────────┼─────┨┃ 1│ 本溪市促进中药业发展办法│市经委┃┠──┼──────────────────┼─────┨┃ 2│ 本溪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经委┃┠──┼──────────────────┼─────┨┃ 3│ 本溪市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市城乡规划┃┃│ 发应用管理规定│建设委┃┗━━┷━━━━━━━━━━━━━━━━━━┷━━━━━┛二、二类项目┏━━━┯━━━━━━━━━━━━━━━━━┯━━━━━━┓┃序号│题目│承办部门┃┠───┼─────────────────┼──────┨┃1│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本溪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3│本溪市城市垃圾和散流物料运输车辆管│ 市城乡规划┃┃│理办法│建设委┃┠───┼─────────────────┼──────┨┃4│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林业局┃┠───┼─────────────────┼──────┨┃5│本溪市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房产局┃┗━━━┷━━━━━━━━━━━━━━━━━┷━━━━━━┛三、三类项目┏━━━┯━━━━━━━━━━━━━━━━━┯━━━━━━┓┃序号│项目│承办部门┃┠───┼─────────────────┼──────┨┃1│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市质检局┃┠───┼─────────────────┼──────┨┃2│本溪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市环保局┃┠───┼─────────────────┼──────┨┃3│本溪市夜景灯饰设施管理规定│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4│《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安监局┃┠───┼─────────────────┼──────┨┃5│本溪市林权转让管理规定│市林业局┃┠───┼─────────────────┼──────┨┃6│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工作部署,聚焦大力提升城市规划约束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将本溪打造成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18年确定为城市管理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市民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坚持以“治脏治乱治堵”为工作主线,通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巩固和扩大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解决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市容卫生差、道路反复开挖、工地运输车辆遗撒、交通秩序混乱、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挂等“脏乱堵”突出问题。

同时,建立运转高效、管理精细、责权统一、市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运行体制,努力实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畅通有序”的总体目标,提升主城区和全市城市品位,为全面加快推进本溪市振兴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幸福本溪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路面卫生、街面秩序、立面容貌,突出城市干道、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商业街区,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本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五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法制工作意见2007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和谐本溪的关键一年。

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对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步伐,促进全市“十一五”规划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2007年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抓好法治政府建设,有重点地抓好关键层次人员的法律学习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总结推广依法行政的先进经验,抓好“依法行政基层年”活动。

创新行政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创新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为本溪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全力以赴抓好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水平1.突出抓好重点部门和关键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在法律学习培训方面,将授权和委托的执法单位,具有检测、估价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新建立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部门,学习重点放在公共法律和法律理论方面;将各县区、市直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及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任务量较大和群众关注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关键人员,学习重点以专业法律法规为主。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本政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5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溪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市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制度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议题酝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事先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要协商一致;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须在年初提出计划,初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二、提交程序各单位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必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提出初步方案,送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或在分管市长职权范围内可处理、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三、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日期初步确定后,议题提请单位要及时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并提供汇报材料正式文本。

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

议题提请单位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议题呈报单和会议汇报材料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汇报材料稿报送秘书长审查。

对会前2个工作日议题材料仍未准备妥当的,除特殊紧急议题外,不予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四、参会要求1. 议题由提请单位行政正职汇报,行政正职因故不能与会的,应及时报告秘书长,经秘书长请示市长批准后,可由提请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汇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本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6]1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基本原则(一)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市政府依法实行市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

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多个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坚持集约高效、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通过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和有序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信息交换共享,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

将各部门可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迁移至云平台上,不可进行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整体物理迁移至市级云数据中心内,整体上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

——融通政务大数据。

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各政务信息系统间的桥梁,实现我市政务信息集中共享、按需交换,消除孤岛。

——构建业务协同大系统。

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业务应用平台、整合全市各部门的办公系统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本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9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本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1〕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主要教学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继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安排学法计划,统一组织学习。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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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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