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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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

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

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

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3)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

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

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

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

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

可能成为大企业。

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

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

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

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

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

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

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

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

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

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

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

摊损失。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

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

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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