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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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无银行账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1.3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2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1.3元/人月)
2.中等专业学校0.5元/人月;
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5元/摊月;
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0.5元/平方米月; 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0.5元/座月;
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0.3元/平方米月;
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0.7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发生量计收,处置费不高于5元/立方米,运输费不高于15元/立方米。
今后收费规范,将根据经济形式发展,上级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顺序,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