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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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5]58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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