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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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一、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 工程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确定质保金的缴纳标准。

2. 质保金的缴纳标准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具体金额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商议确定。

3. 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中,确保质保金的及时到账。

二、质保金的管理办法1. 质保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

2.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动工前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质保金,并在质保金专用账户中备有相应的金额。

3. 若工程施工单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或退回。

4. 质保金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核对,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保证质保金账户中始终保持一定的余额。

5. 质保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赔偿、工程事故赔偿、工程延期赔偿等,使用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质保金的退还办法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无问题,质保金应在保修期结束后及时返还给工程施工单位。

2. 质保金的退还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双方确认、书面申请等。

3. 质保金退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质保金可由建设单位进行退还。

四、质保金的违约处理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并追究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及使用范围,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质保金制度的完善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金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缴纳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

2. 监理单位应进行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质保金被滥用或挪用。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物资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更换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以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物资项目。

第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明确质保金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第五条发包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期限等事项,并与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六条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物资合同金额的5%。

质保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质保期内,工程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更换。

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质保期结束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申请返还质保金。

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工程物资质量无问题后,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三章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保金管理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一条质保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质保金的存款利息应当专门用于补偿质保期内工程物资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相互监督,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

发包方不得擅自降低质保金比例,缩短质保期或者提前返还质保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相关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保⾦管理暂⾏办法质保⾦管理暂⾏办法⼀、为确保⼯⼚在销售、采购以及各种⼯程发包等业务事项中所发⽣的各类质保⾦能够及时清算,进⼀步建⽴健全质保⾦管理制度,维护⼯⼚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质保⾦的类别及体现形式1、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与⽤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对⽤户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款时间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应对外⽀付的质保⾦:⼯⼚在⼯程施⼯、技术改造发包以及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活动中,为落实⼯程、产品或服务等⽅⾯的质量责任,⼯⼚与承包⽅或为⼯⼚提供产品、服务的单位在双⽅合同中对其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时间和⽀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

⽬的⽤以保证⼯程项⽬或采购产品、服务质量符合⼯程建设/产品标准以及对应合同的约定。

三、质保⾦的签定、管理与考核(⼀)应对外收回的质保⾦1、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质保⾦的约定要充分考虑⼯⼚的预期质量、安全和资⾦风险以及资⾦的时间效益和机会成本,明确质保⾦的质保期限及责任范围,并以争取尽量降低额度和⽀付期限为原则。

2、⼯⼚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对质保⾦的约定期限⼀般为⾃产品交付⽤户(或服务结束)后1年时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质保⾦的催收实⾏经办⼈(合同签订⼈)终⾝负责制。

3、⼯⼚合同管理部门应就合同约定的质保⾦款项建⽴经营合同辅助台帐,专门⽤于对质保⾦的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财务部门。

对于到期后应收回⽽未收回的质保⾦,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信息传递⾄⼈⼒资源部门,⼈⼒资源部门依据质保⾦到期后的动态情况对责任⼈进⾏考核。

为有效监督和跟踪质保⾦的回收情况,经营⼈员回款时应对所回款项是否为质保⾦向财务部门进⾏说明。

(⼆)应对外⽀付的质保⾦1、⼯⼚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在签定⼯程施⼯、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的质量、安全风险,在合同中必须有质保⾦的相关约定条款,明确约定质保⾦的数额、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以及质保⾦的⽀付条件等内容。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由买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质量和安全。

质保金有助于提高交易的信誉度,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质保金管理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一、质保金的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买卖双方在交易开始前一次性支付质保金,金额按照约定比例确定。

2. 分期支付:买卖双方可协商约定将质保金分期支付,如首付款、中期款、尾款等。

3. 保函支付:买方可选择向卖方提供保函作为质保金,保函金额由银行保证支付。

二、质保金的使用范围1. 交易纠纷: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质保金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用于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2. 合同履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若一方未能按时或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可使用质保金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3. 质量保证:质保金可作为双方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保证,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用于扣减价款或进行追责。

三、质保金的退还原则1. 交易顺利完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交易后,质保金将按比例退还给买方或卖方。

2. 存在争议:若交易中存在争议,质保金的退还将根据协商一致或法律裁决确定。

3.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致使交易未能完成,拒不退还质保金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四、质保金的管理责任1. 保管责任:收到质保金的一方有责任妥善保管,防止质保金被挪用或遗失。

2. 监督责任:质保金支付单位有责任监督和检查质保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质保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3. 追责责任:对于滥用质保金、挪用质保金等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交易秩序。

在商业交易中,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规范可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交易的信誉度和安全性。

双方需严格依照约定支付和管理质保金,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权益的保障。

希望各方在质保金管理方面加强自律,促进商业合作的良性发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质保金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并符合要求而留存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质保金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的管理能够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二、管理范围质保金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质保金的设立标准质保金的合理金额确定质保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质保金的使用与退还三、质保金的设立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质保金的设立标准可以根据项目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几。

质保金的设立标准应合理、公平,既能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又不会给客户造成过大负担。

四、质保金的合理金额确定质保金的合理金额确定需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程度、成本、规模等因素,并与合同中的约定相符。

合理的质保金金额应能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也不应过高,以免对项目质量和进度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五、质保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质保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缴纳时间通常是项目启动之初或阶段性节点,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六、质保金的使用与退还质保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弥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延期问题。

在项目验收后,若无质量和进度问题,则按合同约定将质保金退还给客户。

质保金的管理需遵守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公平公正。

七、结语质保金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合理的管理能够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质保金的设立、金额确定、缴纳和退还等方面都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质保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希望以上内容对质保金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以上是关于质保金管理办法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保金管理,保障项目投资方的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有序进行,结合质保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质保金是指承包商或承包人为向投资方提供保证金和质量保证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强制性质量保证和限制承包人或承包商失信行为。

第二章质保金的性质及用途第四条质保金是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一种质量保证,旨在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项,不计入工程成本,也不可作为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债权。

第五条投资方可以依据建设项目合同或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或承包商提出索取质保金,以弥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当承包商或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存在违反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但是,投资方不能以任意形式扣除质保金,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扣除一定的金额时,必须和质保金的存款期限和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履约情况相对应;(三)扣除时要填写《质保金扣除通知书》,质保金扣除必须经过承包人或承包商同意。

第三章质保金管理第七条投资方应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设立质保金账户,并定期对账。

第八条投资方可以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设立质保金账户,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开立质保金账户。

第九条开立质保金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银行开立质保金账户申请书;(二)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函或担保信;(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四)承包人或承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投资方应定期进行质保金存、支收,并严格履行存款和支取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投资方应设立专门的质保金监督管理机构,对质保金账户的存取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投资方应保管好所有与质保金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到规范管理,确保诚信合法使用。

质保金管理制度

质保金管理制度

质保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保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维护工程质量,促进项目各方合作,提高质量保证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在承揽国内外工程项目时因合同约定需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

第三条质保金是承包商为满足合同质量要求, 对业主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确保业主在项目的质保期内享有的用于支付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维修、更换、赔偿等费用。

第四条质保金的金额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难度、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质保金应当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和方式缴纳,并由业主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质保金应当按照质保期的要求进行使用,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七条质保金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业主在收到交纳质保金的同时,应当签发质保金交纳凭证,由双方妥善保存,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对质量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冲抵其他款项。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返还承包商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在工程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更换、赔偿等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在使用质保金时,应当及时经承包商确认,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业主在使用质保金时,应当保证支付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并将相关付款凭证提供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承包商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业主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承包商在无合理理由下,不得拒绝、延迟业主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在返还质保金时,保证质量保证金金额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第十七条承包商在返还质保金时,应当与业主及时协商确定方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应当在质保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保持相互信任、互相合作的精神,共同维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企业采购质保金管理办法

企业采购质保金管理办法

企业采购质保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在进行采购过程中,为了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通常会要求供应商缴纳一定的质保金。

质保金作为一种保证金,在产品质量有问题或供应商无法履约时,可以用于赔偿企业的损失。

为了规范企业采购质保金的管理,本文提出了企业采购质保金管理办法。

二、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比例缴纳质保金,并在合同签订后的指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2.质保金的缴纳标准应根据采购商品的性质、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由企业和供应商双方共同商定。

三、质保金的管理1.企业应将收到的质保金存入专用账户,并开设独立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管理系统,记录质保金的缴纳、退还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和审计,确保质保金的管理透明和合规。

四、质保金的使用范围1.当采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企业有权使用质保金来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修理、更换或退货等。

2.当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履约能力受到质疑时,企业有权使用质保金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转让合同给其他供应商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五、质保金的退还和解冻1.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且没有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退还供应商缴纳的质保金。

2.在采购合同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及时解冻供应商缴纳的质保金。

六、质保金的返还流程1.供应商经企业确认无质量纠纷后,可书面申请退还质保金。

2.企业收到供应商的退还申请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如符合退还条件,则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七、质保金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自查与整改,确保质保金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定期对企业的质保金管理进行监督与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企业采购质保金管理的工作指导和依据。

2.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企业所有。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总则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的管理,明确质保金的范围以及审核、支付程序,避免采购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范围需预留质保金的,在经济合同签订时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关键设备、重要备件、材料在签订经济合时,同时签订技术和质量检验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期,在合同条款中按总价的5%或10%留出质量保证金。

设备、备件、材料必须予留质保金范围(一)无国家质量标准、非短期消耗、对生产有长期影响的化工三剂。

(二)设备采购中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非标设备20万元以上(不包括股份公司内全资公司、代管单位及签订框架协议的单位)。

(三)材料采购中对球罐用钢板、钢结构加工、批量耐火材料、批量垫仓板等。

(四)使用于重要关键设备的专用备品配件、单件超过20万元非标配件及对质量保证有特殊要求的备品配件。

(五)试制、研究开发中的产品。

(六)首次进入上海石化市场的供应商,视订货金额和物资性质,原则上应预留质保金。

(七)经常性用户可以不预留质保金(经常性用户指进入上海石化三年以上,信誉良好且无质量问题记录的用户)经常性用户名单由业务部门提出,经管理部门一年审核一次,报财务部备案。

质保金金额及支付办法一般质保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或10%,支付期限在物资到货后18个月或投入使用12个月后支付(以先到日期为准)。

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大型设备且有考核要求的质保金可以分二次支付。

第一次在交付使用开车合格后,由用户出具书面使用合格证明,支付50%;剩余部分在物资到货后18个月或投入使用12个月后(以先到时间为准),经用户出具书面使用合格证明,并经过程控制处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后予以支付。

不得因预留质保金而放弃对供应商有关售后服务承诺的要约。

质保金支付程序(一)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期满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由业务员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

(二)在办理支付质保金手续时,应先取得征求使用部门和设动部门的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确认质量无问题。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本质保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由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并确保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乙方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质保金的缴纳和使用。

一、质保金的缴纳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xx缴纳质保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以合同条款为准。

2.质保金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缴纳至甲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3.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质保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质保金的使用1.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履约不力、无法履行或违约情况,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缴纳的质保金来实施以下措施:–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从质保金中划拨资金以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或修复由乙方引起的损失;–作为赔偿金用于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满,并且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现任何履约不力、无法履行或违约情况,甲方应将质保金返还给乙方。

三、质保金的保管1.乙方缴纳的质保金由甲方全权管理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质保金的相关凭证,并将记录保存至合同履行期结束后的xx年。

2.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期满且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将质保金在xx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条款1.本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办法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构成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

3.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日期)乙方: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日期)附件列表•合同正本及附件:包括合同的详细内容、合同签字页等。

•质保金缴纳凭证:乙方缴纳质保金的相关凭证。

法律名词解释•质保金: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向甲方缴纳的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款项。

2023修正版质保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说明质保金的管理办法。

质保金是指在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由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给采购方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文档将介绍质保金的定义、使用范围、提供方式、退还方式等内容,旨在确保质保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2. 定义质保金是指在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质保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旨在保障供应商在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相关责任。

采购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质保金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3. 使用范围质保金可用于以下情况:- 当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采购方可以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果采购方发现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或退还质保金。

-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采购方需要采取措施修复或替代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方可以使用质保金来支付相关费用。

4. 提供方式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质保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现金:供应商将质保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给采购方,并在合同中注明缴纳时间和金额。

- 银行保函:供应商通过银行向采购方提供保函,保函的金额与质保金相等,确保采购方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退款。

- 质保金保险:供应商购买质保金保险,将保险单提供给采购方作为质保金的凭证。

5. 退还方式质保金的退还方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常见的退还方式包括:- 完全退还: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后,如果供应商未发生违约或质量问题,采购方应将质保金全额退还给供应商。

- 部分退还:在质保期结束后,如果供应商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或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部分质保金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供应商。

- 不退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存在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决定不退还质保金,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保金管理,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保障项目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 质保金是承包商作为履约保障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 质保金的收取第四条 质保金的收取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

质保金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计算质保金的数额,并向承包商发出收取质保金的通知。

第六条 承包商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质保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质保金。

质保金应在收到后及时存入该账户。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责任,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未催告承包商履行义务,质保金不得退还。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时,应发出质保金返还通知书,并记录在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返还管理制度,确保返还工作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有关质保金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为质保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相关人员遵守并执行。

质保金管理制度(3篇)

质保金管理制度(3篇)

质保金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定义“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Ø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Ø专利、专有技术合同Ø检维修施工合同Ø设备采购合同Ø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Ø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Ø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Ø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Ø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____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____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____个月或正常运行后____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Ø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____%。

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引言:质保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或工程承包商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履行。

质保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合同履约、维护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质保金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质保金缴纳与支付1.1 缴纳质保金的时间和金额: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支付质保金。

质保金的金额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

1.2 质保金的缴纳方式:质保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现金、银行汇票、保函等。

具体的缴纳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双方确认和签字。

1.3 质保金的支付:买方支付质保金后,卖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在特定条件下,如买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质保金。

二、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2.1 卖方的义务:卖方作为质保金的收受方,应当妥善保管质保金,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卖方要保证向买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或完成合格的工程,并承担因履约问题而导致质保金不予退还的责任。

2.2 买方的权益:买方在支付质保金后,享有质保金的监督和管理权益。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质保金的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督。

如发现质保金被挪作他用或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责任并要求返还质保金。

2.3 监督机构的作用:为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监管和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对质保金进行核算、审核和监督,确保卖方合法使用质保金,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

三、质保金的返还3.1 返还条件:合同履行完毕后,如买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卖方应无条件返还质保金。

如果存在纠纷或违约情况,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2 返还方式:质保金的返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返还。

返还时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结论:质保金管理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卖方的权益,也保障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采购货物类质保金管理办法

采购货物类质保金管理办法

采购货物类质保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采购货物类的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是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采购方的要求。

二、质保金金额确定质保金的金额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根据采购货物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质保金的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

特殊情况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定制的质保金比例。

三、质保金支付方式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采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给供应商指定的账户。

四、质保金的用途质保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保障货物质量:当采购方发现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要求供应商进行修复或退换货。

采购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协商解决方案。

2.履约保证:当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时,采购方可以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并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3.违约赔偿:当供应商违约导致采购方遭受损失时,采购方有权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五、质保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质保金应予以退还:1.供应商顺利完成了合同义务,并不再需要采购方的质保金保障。

2.采购方同意解除合同或撤销采购需求的,应当及时退还质保金。

质保金的退还应在供应商提交退还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方将质保金退还到指定的供应商账户。

六、质保金的监督与管理采购方应建立相应的质保金监督与管理制度,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1.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质量符合采购方要求。

2.定期检查供应商的质保金使用情况,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

3.如发现供应商存在不当使用质保金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质保金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采购方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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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餐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配餐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心加盟商管理制度规定,**市*****中心和配餐加盟商就配餐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该保证金属于配餐加盟商依照中心管理规定缴存、保障配餐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二条本协议保证金是保障配餐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情形而配餐加盟商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配餐服务消费者进行赔偿:
(1) 配餐加盟商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配餐服务消费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 配餐加盟商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配餐服务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合法权益损失;
(3) 国家食品监督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发生以上情形,经与食品监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配餐服务消费者支付。

第五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配餐加盟商所有。

第六条保证金须保持满额。

支付赔偿后,有关的配餐加盟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七条配餐加盟商终止经营,配餐中心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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