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第一二章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范性基础的学科,其涉及的知识点既有理论性的探讨,也有实践层面的应用。
在大一的学习中,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概述、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体系和法成立要件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的第一二章。
二、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的概念法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
在法律的制定中,一般会考虑到道德、习俗、经济等因素,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法的特征(1)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即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或制裁。
(2)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国籍等因素。
(3)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一般由国家来确立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法的分类与法律体系1. 法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照法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法的划分标准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的结构和组织系统,反映了一国或一国家集体的法律体系的层次和组织结构。
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穆斯林法系等。
四、法的成立要件1. 法的成立法从诞生到生效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步骤。
一般而言,法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立法机关:法律的制订与制定者,具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
(2)依法行使权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法律本身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正合理:法律的内容应当公正合理,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要求。
2.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能力。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制定、发布、实施方式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等因素有关。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
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于团员,工会章程只适用于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军队文职高频考点: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法学理论之法的本体考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首先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性)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程序性)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可诉性)四、法的作用及其局限(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产生的影响。
它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
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
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主体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
(4)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5)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理学教案[1]
![法理学教案[1]](https://img.taocdn.com/s3/m/c27192e85ef7ba0d4a733bec.png)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 的一口水塘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 局认定死者为该村村民张在玉,随即以有故意杀 人嫌疑为由,拘捕了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是年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死刑。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此案因疑 点重重被发回重审。后经市、县有关部门协调,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在 佘祥林已经服刑11年后,张在玉突然现身。“死 者”复活,媒体哗然,佘祥林案很快被证实为一 起典型的冤案。
(二)法的价值概念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 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是主体性与客体 性的统一。从主体方面看,法的价值总是以社会主体 的需要与目的为根据的。如果没有社会主体的需要与 目的参与,法本身就谈不上所谓价值问题。从客体方 面看,法的价值又是法自身存在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法有能够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这一 性质,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具有“客体性内容”。
第三,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 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 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 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 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 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 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 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 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 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 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 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是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 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 行评价。(评价标准) 第四,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 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学科。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学期的法理学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归纳总结一些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第一部分: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指国家规定并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法理学中,我们探讨了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的本质包括意义、内容和特征。
1.1 法律的意义法律既是一种行动准则,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统一秩序的手段,协调社会各个成员的利益关系。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1.2 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正义、公正、效率、权威等方面。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指的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
公正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
效率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指的是法律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
权威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1.3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定的一般性、一定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变动性。
强制力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质。
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体差异。
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更。
变动性是法律的针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调整特征,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和法的决定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因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变化是由法律决定的。
2.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主体人和客体人。
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包括人的行为、人的状态和事物。
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了法律关系的权责义务。
2.2 法的决定法的决定是指法律规范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实现和确定的过程。
法的决定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
制定指的是国家或有关机关通过适当的程序确定法律规范。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精编版概念: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是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执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一种规范性行为规则。
本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定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
法律是国家的法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基本特征:1.法律性:法律是国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2.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公正性:法律追求公正,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原则,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当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遵守时,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制裁。
5.普遍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法人组织,无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地位如何。
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行事。
2.保护公共利益:法律通过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解决社会矛盾:法律是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避免和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4.保障公平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避免利益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5.促进社会发展:法律通过规定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规则,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科技创新。
总结起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2“法概念”的思考:
——如何从“形式”上识别法的标准 • 1、研究“法概念”的前提性认知,即法 概念的重要性问题 • 2、关于“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3、关于“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即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一、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对于法概念问题,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有 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由三个: • 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 区别与联系;其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 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法与规范之间的区 别何在? •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奥斯丁)[命令、习惯性服从、制裁]
(三)法律的定义
宽泛地讲,我们研究的是“国法”,即国家的 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 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另:张3版 P75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
三、法的定义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 “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 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 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 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 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法理学
法学基本概念范畴论
第一章
法(法律)的概念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 以便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第二章

1、法的作用概念 简言之,法的作用就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 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学术界经常将法的作用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对人 的行为的作用;二是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其中针对 人的行为的又被称为规范作用,针对社会关系的被 称为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告示、指引、评价、预 测、教育和强制。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从而对社 会关系进行调节最终所产生的影响。
第二章 法的特征、本质和作用
1、法的特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法的本质 3、法的作用
一、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 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 利导性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 有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经济以外的因素也是法的内容必不可少的因素 4、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 与正义性的统一
三、法的作用
引例:2000年5月20日上午8点左右,一头野生羚 牛闯入陕西省洋县田岭村村民文某家,将文某顶倒 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在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 展开营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16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如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经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 野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 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 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 时,羚牛终于被击毙,但此时文某已经死亡,其妻 吉某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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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概念”的思考:
——如何从“形式”上识别法的标准 • 1、研究“法概念”的前提性认知,即法 概念的重要性问题 • 2、关于“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3、关于“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即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一、法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 对于法概念问题,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有 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由三个: • 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 区别与联系;其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 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法与规范之间的区 别何在? •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 (奥斯丁)[命令、习惯性服从、制裁]
• 甲:时间是什么东西?乙:这还用问? • 可是,你一旦静心思考,就回感到,时间无 处不在,但又无迹可寻,它在直觉上显然是 存在的,但在言语上又无法下定义;它很平 易(似钟表),却有很玄妙(如相对论的时空 观),这样,你自己也不免会问;时间究竟 要到哪儿去?是只往一个方向运动,还是可 以作反向运动? • ——法是什么呢?
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 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 作为理念的自由。 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 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 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 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 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 派的观点。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通常认为,法律义务被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 如果我们从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结果来看,则 “合法=善/好”,“违法=恶/坏”显然会达致荒 谬。
(三)法与规范
法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 “法官运用法律规范作出判断”是什么意思? • 案例1-3告密者案
•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 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 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 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 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 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 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 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 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 罪犯归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 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 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 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八种学说
了解学说的名称、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 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 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 本源是神,比如观世音的智慧,也就说我们人世间 世俗社会的法律,不是我们人类自己创造的,而是 有一种高于人类、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这样一种 力量规定的,这就是他的观念,这是一种法的二元 论,是神人二元论。
法理学I
二、关于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 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
自然法(natural law)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 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 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 不再是法了。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则认为,法是人类社 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 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 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用一句话概括,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 则认为“恶法亦法”。
☆1关于法概念的思考:
• • • • 其一,法是利益关涉的。 其二,法是社会规范之一。 其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法概念的重要性
案例1-2
2004年2月10日法国国民大会通过一个法案—— 即所谓的“头巾法案”。该立法以494赞成压倒多 数通过。该法案严禁在公共场所佩戴明显宗教标 志的饰物,公立学校学生违反此法可能被开除。
(二)西方语言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在欧洲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如拉丁文的Jus和 Lex、德文的 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均可译为“法”(Law)和“法 律”。前者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 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 “理想法”、“应然法”;后者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 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这与西方深 厚的自然法观念和思想传统有着密切关联。
法理学
法学基本概念范畴论
第一章
法(法律)的概念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 以便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一节 法的名称 (引论 法是什么)
• “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 时间是什么? 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 如果我欲对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 ——圣.奥古斯丁
案例1-1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 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 为投机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 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 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 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理学I
(二)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就是法, 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 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的 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这 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 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 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是什么”之问题的研究。在 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是不同的实际存在的事 物。
三、法的定义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 “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 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 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 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 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法理学I
(一)法和命令
两者共同点:1)都处于“一方对另一方” 的单向关系之中;2)都处于“一对多”的 结构之中;3)被指向者的行为都是非任意 的,即使存在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也 必须建立在法或者命令所给定的范围之内。 两者的关键性区别:法之下的行为具有“义 务”属性,而命令之下的行为则无。
法理学I
一、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地说,就是指标准。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只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3)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律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 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 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 点的。自然法学家强调二元论,有一个国家的法、 实在法,另外有一种高于实在法并且指导实在法的 自然法,如果实在法违反了自然法,那么实在法就 应该是无效的。这一学说强调法的应有、法的价值, 在西方社会影响是很大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 发布的一种命令。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 的学者所主张的。 第四种是意志说。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卢梭)、 人民意志的体现。
(三)法律的定义
宽泛地讲,我们研究的是“国法”,即国家的 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 定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另:张3版 P75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
法理学I
(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程 纵观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史,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如下 三个基本阶段: 1.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 2.神学的自然法 3.近代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含义经历了从“本质”到“神意”(神的 意志或理性)再到“人的理性”的演变,但其基本 认识结构并未发生变化,即实在法须与自然法保持 一致,否则,实在法将会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人 们也就不再具有遵守实在法的义务。
三、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 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 (二)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规范的强制力 (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
五、法律具有程序性 法具有程序性,其主要理由:1)法与其他 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2)法在本质上要求 实现程序化;3)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 为保障法律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救人与闯红灯该不该罚,关系到法律的价值取 向问题。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 是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决定了法 律只对其涉及的关系进行类的调整,而不是个别调 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交通法规执行的是社会公 共职能,即通过规范交通秩序来保障公众的行走自 由与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救人而闯红灯 只是一种维护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利益 来讲则造成潜在的危害。 其实,救人与闯红灯是受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 调整的行为。前者属于道德规范调整,后者属于法 律规范调整。在法治国家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 权威,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这是法律适用的一 条基本原则。由此看来,张某应对自己的违章行为 负责,交警依有关法律规定该罚则罚。当然,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