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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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9]72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新增投资、省调控资金、地方国债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项目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是县区级扩大内需项目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各责任主体要细化责任,制定目标,规范投资行为,完善建设条件,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综合协调、调度和投资计划下达,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参与项目检查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建立问题台帐,督促和跟踪问题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划拨,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及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等规定的实施,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发展改革
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评审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并监督执行。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扩大内需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和投向的项目,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不得上报。
第五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审核、上报项目。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报扩大内需项目,必须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招投标、环评、土地、规划、配套资金落实等文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不落实或不完备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