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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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在我县范围内依据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规定投资的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者投资的房地产、商贸地产和文化旅游地产、电力能源开发、矿产品开采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投资我县的鼓励类产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四条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县新城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

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重大签约招商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可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可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文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可以采取点状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物流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可享受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地价。

第三章财税激励政策

第九条招商项目列入当年县级重点工程,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级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投资者新办企业投产经营后5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级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一条凡选择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处收”收取方式的企业,由各执收单位在年初将当年的收费项目、额度、依据等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后收取。

第十二条投资者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县财政收入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县政府按照鼓励类产业项目100%、允许类产业项目50%奖励给企业(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大峡谷国

际旅游经济区、县新城区内项目除外),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投资者新办企业从缴纳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县政府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我县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县财政收入部分,前3年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县政府可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租金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政府投资平台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章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境内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移到我县的项目,可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补贴。

第五章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九条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聘用人员)奖。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税收贡献、社会就业吸纳能力等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对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资中介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奖励;

(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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