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2019)
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周丹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周丹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湘08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崔钦【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崔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周丹;陈新杰;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周丹陈新杰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丹陈新杰【当事人-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益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迪葳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益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迪葳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益平李迪葳舒辉满刘凡贞【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周丹;陈新杰;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原市房管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对该土地权属材料真实性、未提交实地察看证据,实体和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市房管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对该土地权属材料真实性、未提交实地察看证据,实体和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慈利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利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慈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建设区是指《慈利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逐步取消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第五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严格控制私人危旧住房改造。
不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或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以及有明确的项目意向的区域,禁止危旧住房的改造和翻修,确属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由政府拆迁安置。
非上述情况的私人住房,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且必须符合现行规划的控制要求,确因原规模较小(三层以下)需要适当扩大规模的,须经县规划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但最高不超过三层。
建立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政府收购制度。
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第七条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并一律不得补办手续第八条严格限制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私人住房未经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改作经营用途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和出具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到此类场所进行公款消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多种户型供人选用,在一定区域内统一建筑风格风貌。
第三章规划建设区内村民建房管理第十条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民建房(包括翻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或公寓商品房小区。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张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耕地开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的基本条件(一)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相关的独立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等。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三)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四)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前期计划选址审核(一)制定发布市级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根据年度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相关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在年初制定市本级耕地开垦年度计划,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二)项目选址申报。
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充分尊重乡镇(街道)、村(居)、组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项目选址范围,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告书内容应包括选择地块的详细位置,补充耕地范围、地类、面积等,并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三)项目初步选址踏勘。
慈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慈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慈利县人民政府2009年10月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 (7)第一节慈利县概况 (7)一、地理位置 (7)二、自然条件 (7)三、人口与经济发展概况 (8)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8)一、上轮规划编制概况 (8)二、上轮规划实施情况 (9)三、上轮规划取得的成效 (9)四、上轮规划存在的问题 (9)第三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10)一、土地利用现状 (10)二、土地利用特点 (11)三、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2)第二章规划目标 (13)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13)第二节规划目标 (14)一、经济社会主要发展目标 (14)二、土地利用目标 (14)第三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6)第三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6)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16)一、稳步增加农用地 (16)二、合理增加建设用地 (18)三、适度开发未利用地 (19)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0)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20)二、优化农业用地布局 (20)三、优化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 (22)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 (24)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24)二、一般农地区 (25)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26)五、独立建设用地区 (27)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28)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28)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29)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40)一、允许建设区 (41)二、有条件建设区 (41)三、限制建设区 (42)四、禁止建设区 (42)第五章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 (29)第一节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9)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29)二、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30)三、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0)四、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31)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1)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1)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2)三、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2)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 (33)第一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3)一、加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33)二、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33)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34)四、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35)第二节合理发展中心城区 (36)一、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36)二、用地规模控制 (37)三、扩展边界 (37)四、中心城区空间管制 (37)第二节合理安排产业聚集区用地 (38)第三节规范整合农村居民点用地 (38)一、规划目标 (38)二、空间布局 (39)三、用地安排 (39)第四节有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9)二、交通用地 (40)三、水利设施用地 (40)第七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4)第一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44)一、稳定生态用地 (44)二、实行清洁生产 (44)三、防止水土流失 (45)第二节积极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45)一、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45)二、多途径安排生态建设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用地需求 (46)三、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46)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46)第三节划分生态功能区 (47)一、北部中低山林茶果牧业生态经济区 (47)二、中北部丘岗粮油果蔬生态经济区 (48)三、中部中低山林烟疏牧业经济区 (48)四、中南部丘岗河谷粮油果麻及工业生态经济区 (49)五、西南部中低山林药牧及矿业生态经济区 (49)六、东南部丘岗粮油果渔业生态经济区 (50)第八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50)第一节土地整理 (50)一、农用地整理 (50)二、农村居民点整理 (52)第二节、土地复垦 (53)一、土地复垦潜力 (53)二、土地复垦新增耕地目标 (53)第三节土地开发 (53)一、土地开发潜力 (53)二、土地开发新增耕地目标 (54)第八章乡(镇)土地利用 (54)第九章近期规划 (56)第一节近期规划原则 (56)第三节近期土地利用目标 (56)第四节近期土地利用重点 (57)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58)第一节法律行政措施 (58)一、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和土地法制建设 (58)二、逐步建立政府领导规划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 (58)三、健全并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 (58)四、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7〕143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7〕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举办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了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和“对标提质、旅游强市”发展战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商引资决策管理机制(一)成立张家界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全市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重大经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统一对外发布市级招商项目库,牵头组织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并参与市本级项目对接洽谈,调度、督查、考核全市签约项目履约,汇总招商引资工作成果。
(二)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制度。
根据“归口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下同)拟签约项目进行会商。
定期会商原则上为一个月一次,不定期会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安排。
(三)根据“管行业必须管招商”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融资平台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洽谈。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全程参与对接洽谈。
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分级管理机制(一)各区县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且需市级以上行政审批的,经区县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会商,然后按照层级管理职责予以对接洽谈。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耒发【202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市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第二条政务优惠政策成立由市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对重点招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由市招商合作局全程代理,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全程代理。
建立“市委特派员”制度。
对重点企业,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的申请,从各职能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企业驻点,提供无偿服务。
建立“客商投诉制度”。
市优化经济环境办负责受理企业投诉,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每接受一次客商投诉,经核实后,由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被投诉单位;年内被投诉两次,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对被投诉的垂直管理单位,将具体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1根据企业纳税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情况,市委、市政府每年审定一批重点企业,其法人代表享受一定政治待遇,如邀请参加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活动,送阅有关文件、资料,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聘为市政府特邀经济顾问等。
对工业、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实行“一证、一牌、一卡优质服务制度”。
(一)凡需进入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向企业发放缴费登记证。
(二)对上述类型企业予以重点挂牌保护。
由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联合对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重点挂牌保护的客商实行“绿卡”制度。
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市政府对重要外来投资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重要管理人员发放“绿卡”。
持卡人的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同等对待,车辆运行在耒阳境内享受优惠待遇。
李群、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群、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湘08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强阳勇崔钦【审理法官】钟强阳勇崔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群;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利县爱贝幼儿园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群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利县爱贝幼儿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群【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利县爱贝幼儿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剑平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剑平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剑平余正午戴秋桂【代理律所】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群;慈利县爱贝幼儿园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静宜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事件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静宜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事件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下列情形有:(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7日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一、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一)教育设施1.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建小学;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建中学。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张政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9日张家界市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建立与管理第三章合作银行管理第四章贷款受理第五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六章风险防控第七章基金终止与解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银发〔2023〕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农业产业风险补偿贷款,是指在补偿基金、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共同担保下,合作银行向本市从事农业发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户等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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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方式也 发生了巨大变化,自来水的普及,卫生洁具、洗衣机、沐浴等设施也走进平 常百姓家,使得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增加,同时村镇工业的兴 起也是村镇环境损坏的根源。村镇污水的无序排放,未经处理的各种污水严 重污染了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这种情况造 成了农村河道水体变黑变臭,也使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威胁,村镇生活 污水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分析报告 (2017 版)
二零一七年五月
目录
前言............................................................................................................................................. 1
建设美丽乡村为生态文明建设及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但在此背景下, 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其中村镇污水处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村镇污水治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快速发展带来的部分问题已凸显, 例如村镇污水工程量巨大,施工复杂,以及厂网建设不完善、水平较低;缺 乏适当的规划及指导,导致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效率低、水质不达标等现 象。此外,村镇污水处理资金保障能力低也是目前制约村镇污水处理的难题。
附表 1 村镇污水治理政策列表.............................................................................................. 59 附表 2 村镇污水治理标准政策.............................................................................................. 63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5•【字号】张政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张政发[20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搞活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尽快把房地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空置房、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对能够确实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包括平房和简易楼房等),允许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存量住房登记发证和出售的,根据实际情况应放宽政策。
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税费收取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降低住房入市“门槛”。
凡职工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直接上市交易,不再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受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和买受对象限制等政策性障碍,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已售房屋收益分配;凡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暂免收土地收益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已购公房的产权行使和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扣押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要取消与过户登记法律责任不相关的审核资料。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张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40号市政府各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张家界高新区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三条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本级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条改扩建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评审或者专家评议后审批,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造价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后,发展改革部门据此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县城以上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改造、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加大财政投入。
市、区县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建设、开办与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配套规划一个中心农贸市场。
第六条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市场建设结构安全、生产安全和使用功能齐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张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4号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张家界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由市级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资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含政府投融资公司纯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采用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合同示范条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5年投资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5年投资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张政办函〔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5年投资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张家界市2015年投资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张家界市2015年投资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方案2015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市加快推进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1656”行动计划的攻坚之年。
为了充分调动投资及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完成2015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重点工程项目业主的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市统计部门确定的年度统计数据。
(三)重大项目投资审计结果。
(四)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考核对象(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市直及驻张单位。
(三)重大项目(含前期)业主单位。
(四)重点工程联系服务单位、建设指挥部、融资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奖励办法(一)区县投资(前期)综合奖奖金额度120万元。
考核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投资目标任务的区县参加评奖。
按考核分数高低设一等奖1—2名、二等奖2—3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考核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计分标准采用100分制。
1.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农办案〔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0〕194号民盟中央:关于推进社会资本可持续高质量地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确判断社会资本进入乡村的主要问题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多部门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以下简称《扩大投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和服务,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孵化型、成长型、创新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同时,农业农村部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指导各地根据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各领域优秀人才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二、关于加强宏观引导,推进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多项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举措,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一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切实将“三农”领域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入占比持续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为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挥了有效引导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配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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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在我县范围内依据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规定投资的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者投资的房地产、商贸地产和文化旅游地产、电力能源开发、矿产品开采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投资我县的鼓励类产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四条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大峡谷国际旅游经济区、县新城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
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省级重大签约招商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可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
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可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文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可以采取点状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物流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可享受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地价。
第三章财税激励政策
第九条招商项目列入当年县级重点工程,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级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投资者新办企业投产经营后5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级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一条凡选择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处收”收取方式的企业,由各执收单位在年初将当年的收费项目、额度、依据等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后收取。
第十二条投资者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县财政收入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县政府按照鼓励类产业项目100%、允许类产业项目50%奖励给企业(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大峡谷国
际旅游经济区、县新城区内项目除外),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投资者新办企业从缴纳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县政府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我县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县财政收入部分,前3年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县政府可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租金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政府投资平台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章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境内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移到我县的项目,可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补贴。
第五章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九条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聘用人员)奖。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税收贡献、社会就业吸纳能力等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对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资中介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奖励;
(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2%奖励;
(三)旅游文化、商贸、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按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单个投资项目奖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的申报、认定和评审按照县招商引资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引进综合实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我县重大项目以及境内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移到我县,且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和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中介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县招商引资执行委员会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经考核后认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营商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招商项目实行部门联合评审制,具体由县招商引资执行委员会实施。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县人民政府与投资者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或正式投资合同,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一个牵头单位、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六个一”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招商引资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建立项目跟踪台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落实“放管服”各项工作,推进“多证合一”,优化办事流程,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最多跑一次”等办事模式。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有效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健全价格投诉举报机制,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慈政发〔2017〕19号)文件和《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慈政发〔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生效前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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