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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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协调联动促进调解工作深化有效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相互孤立,“各弹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未能顾全向前、向后、向外的延伸工作,由此影响调解功能的全面发挥,妨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因此,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职工下岗、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
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一)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
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调委会,在街道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街道司法所领导。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加强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在村居(社区)层面,要健全村居调委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的同时,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
2.要积极探索和发展200人以上企事单
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以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并根据实际人数选拔和聘用“楼院调解员”“十户调解员”以及“车间调解员”等。将人民调解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把社会管理和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使其形成一个无缝隙、无空白、全覆盖,纵向延伸到村居社区,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二)联调联动,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深深感触到,许多民间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单靠人民调解一种方式,一种解决机制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大力推广“联调联动,多调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
主动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涉及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易发矛盾纠纷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形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发生在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同时,应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预防群体性事件打牢坚实的基础。
2.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
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边地区联调组织,积极开展联谊、联调、联动活动。
近年来,各种跨界纠纷逐步增多,这些纠纷单靠一个村(社区)或自治调解组织调很难调解。为有效的预防化解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应采取感情上联谊、机制上联防、力量上联动、处理上联调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建设,建立联防联调组织。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街道和社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坚持每月排查一次,乡镇司法所以及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坚持15天排查一次,村级调委会坚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组织集中排查,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
(二)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
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
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机制。
多年来,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立足基层,默默奉献,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为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好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人民调解经费和补贴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影响了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调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各地应将调解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可采取“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的形式发放。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