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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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6年4月1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基础上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对可以由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自治州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投资,依法合作、合资、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条在自治州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七条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三)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加工、经营实行监督管理;(四)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五)依法划定(核定)矿区范围,并就矿山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七)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矿山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担任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九条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应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矿山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0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临时性、季节性采挖、销售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购买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扣缴,交征收管理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川府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0]12号2010年4月7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1369号)是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在实施《总体规划》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函〔2009〕136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规划数据库建库工作,完善我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市(州)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实施暂行办法-川府发[1980]193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实施暂行办法-川府发[1980]193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实施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实施暂行办法(1980年8月19日川府发〔1980〕193号)第一条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绝大部分开采以后不能再生的特点。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现根据国务院〔65〕国经定424号文批发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计委统一管理。

按地质勘探、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级各主管厅(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申请批准制度。

除省以上矿山企业由国家或省统一安排外,地区、军队、公安及其他单位等需要在省内兴办矿山企业时,必须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社开办小矿一般由地、县批准。

在大中型矿区内开办小矿,应由所在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申请时应持有关图件和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

银行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户。

未获批准者,不得自行开矿。

第四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在上报计划任务书时,应附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原则,省内各地质勘探部门所提交的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大、中型(包括需要正规设计的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即地质勘探报告),应提交国家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10.17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0.1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重庆市”几个字。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买卖、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在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可并处成交额5%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本实施办
法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选采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v

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选采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v

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选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前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为贯彻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雅江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建设工程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选采项目建设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2015年8月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会同雅江县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了《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采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相专业人员对工程实施风险进行了预测、评估、化解。

评估过程与方法按照《雅江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2015年8月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共同组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首先调阅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征地拆迁方案等工程资料;并向工程技术人员、项目前期筹备人员咨询了项目的进展和准备情况,对项目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多次探入一线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研,并于相关机构、个人进行了沟通、座谈,评估小组还咨询了有关部门,对我县近来总体信访工作、其他在建项目社会稳定情况进行了了解。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办法》要求,评估小组编制完成了《雅江县德扯弄巴锂辉石矿选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根据《雅江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办法》的要求,本项目信访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征地拆迁、项目施工等可能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应对措施。

A、项目前期涉及土地征收中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

包括征地补偿价格,征地政策,征地程序和补偿款发放等。

B、项目建设中可能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

包括环境影响、交通影响、安全文明施工、周边人员影响、劳资纠纷等。

C、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

评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5)《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6)《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7)《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8)《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13)《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3号);14)《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优势矿产业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2〕16号);15)《关于开展资源开发领域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甘委办发电〔2013〕112号);16)《关于开展探采矿权相关情况调查及征地拆迁矛盾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甘国土资发〔2013〕131号);7)《关于资源开发领域重大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函》(白维稳办函〔2013〕1号);18)《关于开展矿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紧急通知》(白国土资〔2013〕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把矿业权设置关(一)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坚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以区域自然地理、成矿规律、开采技术及安全环保条件、资源赋存、地质工作程度、经济评价、勘查开采现状等为基础,按照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严格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矿业权编制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家审查、部门集体会审、社会公示、网上公开等制度,不允许放宽审查标准。

对反映矿业权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范、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特定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影响和干预。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1997年3月13日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条例》所称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重伤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不按有关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四)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上岗前培训的;(五)安排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五条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条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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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高考思想政治一轮总复习课后习题 必修2第3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课时规范练17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选择题1.(湖北期中)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3号、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是全国人大在行使( )①立法权②决定权③审议权④监督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河北邢台模拟)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在修订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 028名未成年人提出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由此可见(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②立法机关健全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机制③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④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主体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四川内江模拟)经过前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在修订中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两部新修订的法律落地为未成年人撑起更加安全的保护伞。

这表明( )①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③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④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A.①③B.②③C.②④D.①④4.(四川内江模拟)4月13日至1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率调研组到河南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其间调研组在郑州、洛阳等地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修正)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修正)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修正)【法规类别】矿产资源【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0.07.15【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7.15【实施日期】1993.10.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6日)修正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5月1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经营矿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内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是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

自治州保护州内从事矿业生产活动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在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法规类别】矿产资源【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1.03.30【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3.30【实施日期】1995.08.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修正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3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矿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分类细目为准。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核算土地补偿费及土地附属资产价值,不得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运销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出的原矿经选矿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09.10•【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为建设农业强国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助力农业强国建设的实际行动,目的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确保党中央关于农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检查组由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和我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杜家毫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25人组成。

4月1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听取农业农村部等12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情况的汇报。

5月至7月,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分别赴安徽、云南、四川、重庆、新疆、江苏等6省(区、市)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16个地市、28个县,实地查看了72个单位和项目。

同时,委托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等6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黑龙江等省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自主开展执法检查。

8月28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讨论并修改完善报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8.01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立法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矿产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实施日期】2001.03.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3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矿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分类细目为准。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核算土地补偿费及土地附属资产价值,不得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运销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出的原矿经选矿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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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使用费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放弃勘查区块范围,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工边探边采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

经审批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床或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 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四) 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六)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 变更矿区范围的;(二)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 变更开采方式的;(四)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五)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年检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利用和保护。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

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告,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对运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主要矿区的出人口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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