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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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货管理制度

1、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包修包退包换制度,其依据的标准和原则为:国家《新三包规定》、公司《售后服务规范》和“四为主的退换货原则”。即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为主,当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以消费者利益为主。

2、三包有效期自出具发票、微机小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等修的时间,具体期限按新三包管理规定执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微机小票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1)包修服务: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免费予以修理(包括材料费)。修复时间:小修不超过两天,大修不超过十天,如十天内确实不是因主观因素而修不好的,要当面向顾客定准时间,不能一拖再拖。维修时间每超过一天,罚本人或柜组50元;由维修人员造成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该退换的商品不给退换的,罚款100元。大件商品安装、调试、维修24小时到位,否则罚款200元。

(2)包换服务:三包商品从售出之日起15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或其它质量问题,或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3)包退服务:除金银首饰、食品、烟酒、内衣等商品外,其他三包商品在售出7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或质量问题以及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以选择换货,也可以退货。退货或换货的商品已经使用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4)以上三包规定未说明或处理不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代销商品由柜组负责处理。

(6)经销商品属于上述包修、包换、包退规定的,由柜组处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由部位或集中退换货小组处理,能在部位解决的尽量不出部位。对于部位(柜组)与顾客发生争议的退换货问题,由集中退换货小组负责解决,并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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