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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局综合科行政处罚管理(doc 7页)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综合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一、《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名称和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场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0-30万元(不含30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专职技术人员缺少一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上述均不合要求的,责令停止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拒绝执法人员检查或不如实反映事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或给当事人造成危害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10天内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20天内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30天以上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责令10天内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5、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责令20天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6、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责令30天内改正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将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责令10天内补办手续,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开发企业承担,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主体结构完好)交付使用的,责令15天内返修验收合格的,处以该房屋总造价的0.5%至1%罚款。
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有问题),应当责令其将住户迁出(住户损失由开发企业全部承担),进行返修验收合格的,处以该房屋总造价的1%至2%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擅自预售商品房,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在非法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2、擅自预售商品房,数额500平方米以内的,情节轻微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除没收非法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外,并处以所收取的预付款的0.1%至0.5%罚款。
3、擅自预售商品房,数额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情节严重,
且拒不改正,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甚至采取欺骗手段伪造事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没收其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外,并处以所收取的预付款0.5%至1%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10天内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20天内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30天内补办手续改正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万平方米以内,责令10天内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内,责令20天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责令30天内改正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