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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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 件 按监督管 理款项的
40.00 10.00 2‰

80.00
按建筑面 积收取 (每平方 米)
3.00 6.00
局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粤价〔99〕93号 东价函〔99〕039号 备注
粤价函〔1998〕548号 由99年2月1日起执行 东价函〔1999〕006号
粤价〔2008〕169号 东价〔2008〕67号 含核发一本房屋权属 证书,不收房屋登记 费,房屋坐落的街道 或门牌号码、权利人 名称变更
5、经济适用住房登记 6、增加(补领)证书工本费 商品房预收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 售款时向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房屋租赁手续费: (注: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 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 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 (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 产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利用房地产权档案收费 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房地产面积计算 (1)150平方米以内的(函本数,下同) (2)150-800平方米的 (3)800平方米以上的 2、按档案时间计算: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 (2)民国时期的 (3)明、清及以前的 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标准: 1、房屋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以内的(含本数) 2、50--100平方米以内 3、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 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 米计。 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 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 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此 费,原已按规定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 测绘的不收费。 房屋登记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住房登记 2、非住房房屋登记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 4、房屋变更登记 ①住房变更登记 ②非住房变更登记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80.00 550.00 10.00 40.00 275.00 宗 宗 80.00 120.00 宗 宗 宗 50.00 200.00 400.00 宗 宗 宗 50.00 300.00 400.00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证书,不收房屋登记 费,房屋坐落的街道 或门牌号码、权利人 名称变更
粤价〔1999〕532号 粤价〔2004〕167号 东价〔2004〕106号
粤价〔2002〕108号 东价〔2002〕55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 50% 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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