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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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城区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是指经批准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政策范围内的探亲或访问等。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事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格式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能出差,审批单为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的依据。若实际出差天数少于预定天数,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若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出预定天数,需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否则,超出预定天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在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有预借款的须结清出差借款。
第二章出差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
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自带交通工具,不报销交通费,按实际开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支出。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第十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修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出差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
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一个人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每人的住宿费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倍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或自愿在家或亲友家中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若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可凭有效票据回单位在限额内报销。
第四章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区外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不分途中与住勤,不分职级均实行定额包干计发个人使用,不再报销生活费票据,包干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100元,巴中市内区外城区每人每天100元,乡镇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免费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按照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的统一要求,缴纳了生活费,可回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不含“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4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省内市外每人每天30元,市内区外每人每天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出差公杂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补助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区内差旅费
第十八条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限额凭有效票据报销。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乡镇工作人员进城到市区出差,往返车费凭公共汽车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0元,原则上不得在城区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需乡镇主要领
导批准。住宿费按每人每晚200元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凡是在城区有住的和未住宿或在亲友处住宿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参加会议,由办会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按实际下乡天数每人每天可发误餐补助30元。下乡期间必须主动向提供伙食的居民户支付伙食费,不准要求村、组集体公费接待。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公杂费每人每天50元。乡镇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格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根据本单位的公用经费等具体实际,统筹安排和控制出差费用。
第二十二条区级单位、乡镇原则上不准公费租车,遇救灾、抢险、会议参观等特殊情况,租车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其中:一类乡镇一年不超过5万元,二类乡镇一年不超过4万元,三类乡镇一年不超过3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到国外考察学习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村社、居委会人员参会或出差的补助参照以上标准由各乡镇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但其各项差旅费开支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本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投资促进活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
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巴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巴中市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