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平静的私人生活和对私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知道、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而法人作为组织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根本没有隐私权。

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隐私权的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扰乱治安,窥探他们的私人秘密,或在知道他们的隐私后向他人披露或公开,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们。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隐私权的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的秘密,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隐私的本质属性,如具有公共利益、与集团利益无关等。

第四,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第五,)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按照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 (一)隐私权。隐私隐瞒权是指隐私权主体隐瞒自己的隐私、隐瞒自己隐私的权利。

(二)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主动利用自己的隐私来满足自己的精神和物质需要的权利。(三)保护私隐权。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享有隐私权并保持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共和私人救济的权利。(四)控制隐私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e16829485.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之概况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信息技术服务 分类代码解读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解读 刘宏 2017-03-09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分类提供了分类方案,为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目前公司的业务基本上是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进行分类,因此本文介绍了《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包括纵横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横向的由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技术支撑等组成的信息化体系要素,二是纵向的系统生命周期过程,即系统的概念、开发、生产、使用、支持、退役等六个阶段。 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各项内容,在供方层面产生了八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包括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和部署服务、测试服务、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和租赁服务。这八种信息技术服务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全部要素的同时,也涵盖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的全部六个阶段。 运营 图1 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图 图1中,八类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与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1)咨询服务,包括规划、设计、管理咨询、监理、评估认证和技术培训等,应对于 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中的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以及技术支撑中的概念 和开发等阶段。 2)设计与开发服务,包括硬件、软件等设计开发,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设

计开发阶段。 3)系统集成试试服务,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等集成实施,以及集成实 施管理等,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集成实施阶段。 4)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等运行维护服务,以及运行维 护管理等,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运行维护阶段。? 5)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存储等,应对于需方的信息资源需 求。 6)运营服务,包括软件、平台基础设施等运营服务,应对于需方的租用服务需求; 7)数字内容服务,包括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地理信息等内容的加工与整合,应对 于需方的数字内容服务需求。 8)呼叫中心服务,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信息服务,应对于需方的 信息服务需求; 在《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编制中对信息技术服务框架的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分类进行了调整。表1是目前使用的信息技术服务分类。 特别注意的是在2010年前,由于认知上的失误,将“系统运行与维护”定义为“IT服务”,即所谓“大IT服务(覆盖IT全生命周期阶段的服务)”与“小IT服务(覆盖系统运行与维护阶段的服务)之争。基于《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目前公司的业务都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内。公司目前个别业务单元名称冠以“IT服务”(其核心业务为“系统平台运行维护”等),在国内进行业务沟通与交流时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需要特别关注。 信息技术服务的分类与代码内容如下: 表1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

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0年6月,张女士应聘某公司(“公司”)的商务拓展专 员一职,应公司要求填写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 《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张女士填写为未婚。随后,双方于7月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公司得知了张女士其实已于2009年3月登 记结婚的事实。2010年12月,公司以张女士隐瞒真实婚 姻状况,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满,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之后,法 院最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 支付张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损失。 1. 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都有可能对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产生重要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说明。”同时,《劳动合同法》(1)第26条规定,以欺诈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本着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 之时提供准确、真实的相关信息。 但是,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往往处于“被选择”、信息不对称、甚至权利意识薄弱的劣势地位,对于用 人单位提出的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如婚否、是否有孕、 生活方式等,即使觉得“不合适”“不愿意回答”,但由于担心 拒绝回答可能会因此丧失工作机会,或者告知真实信息会 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从而违心地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虚假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 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 2. 网络隐私支配权 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 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

智慧城市概念及国内智慧城市分类

智慧城市背景介绍 一、智慧城市概念 1、智慧城市的定义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化是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世界科技革命又一次新的突破。利用智慧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的理念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市民、交通、能源、商业、通信、水资源构成了一个个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形成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整合的信息支持。而在未来,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可以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商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使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显现出来,就好像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系统之系统”。智慧的城市意味着在城市不同部门和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更合理的利用资源、做出最好的城市发展和管理决策、及时预测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智慧城市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宽带化、物联化、智能化,加快智慧型商务、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交通、环境监控、公共服务、居家生活等领域建设,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努力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城市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特征 (1)全面感测:遍布各处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组成“物联网”,对城市运行的核心系统进行测量、监控和分析; (2)充分整合:“物联网”与互联网系统完全连接和融合,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运行全图,提供智慧的基础设施; (3)激励创新: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智慧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科技和业务的创新应用,为城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

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第一章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1.1 重点知识 一、信息与信息技术 (一)信息技术及其主要特征 1.有关信息的定义和解释 几种影响较大的对信息的定义和解释: (1)信息是可以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的容。 (2)信息是控制系统进行调节活动时,与外界相互作用、相互交换的容。 (3)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的方式。 从系统科学角度看,信息是物质系统中事物的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对这种方式或状态的直接或间接的表述。通俗地说:信息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反映,是通过物质载体所发出的消息、情报、指令、数据、信号中所包含的一切可传递和交换的知识容。 2. 信息的主要特征 社会性、传载性、不灭性、共享性、时效性、能动性。 3. 信息的分类 对信息进行分类的常见的8 种方法:容上、存在形式上、状态上、外化结果上、符号上、信息流通方式上、信息论方法上、价值观念上。 (二)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简要掌握信息在现代中的5 点作用:认知作用、管理作用、控制作用、交流作用、娱乐作用。 (三)信息技术 1.信息技术的概念 信息技术就是能够提高或扩展人类信息能力的方法和手段的总称。这些方法和手段主要是指完成信息产生、获取、检索、识别、变换、处理、控制、分析、显示及利用的技术。 2. 信息技术的三个发展时期 ⑴以人工为主要特征的古代信息技术;⑵以电信为主要特征的近代信息技术;⑶以网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 3.信息技术的体系信息技术是一个由若干单元技术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又是一个多 层次、多侧面的复 杂技术体系。信息技术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的层次。 ⑴主体层次:是信息技术的核心部分。①信息存储技术;②信息处理技术;③信息传输技术; ④信息控制技术。 ⑵应用层次:是信息技术的延伸部分。 ⑶外围层次:是信息技术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4.信息技术的特点

信息分析的概念、特点、类型、流程和方法 田整理刘峰涛

信息分析的概念、特点、类型、流程和方法 1. 概念:对信息收集、整理、鉴别、评价、分析、综合等系列化过程 功能:整理、评价、预测、反馈 1.课题:针对性、灵活性; 2.内容:综合性、系统性 特点 3.成果:智能性、创造性; 4.工作:预测性、近似性 5.方法:科学性、特殊性; 6.过程:社会性 1.按领域:政治、经济、社会、科技、交通通信、人物、军事 1. 跟踪型 2. 比较型 2.按内容 3. 预测型:人、情况和知识、手段、事物未来和未知状况、 2.类型预先推知和判断 4. 评价型步骤:6步 方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 3. 按方法:定性、定量、二者结合 1.形式:载体、方法、线索分类 1.信息整理 2.内容:分类、数据、观点 含义:真实、完整、科学、典型 1.可靠性: 1. 知名学者 2. 著名学府 3. 内部、秘密 4. 图纸、标准、专利 来源 5. 科技书刊 6. 官方来源 7. 专业研究机构 3.流程8. 引用率高9. 正规报刊、 2.信息鉴别10. 论据充分、逻辑严谨 1. 发表时间:新近发表的 2. 空间上:世界、国家、地区、行业 2.先进性 3. 内容新颖性:技术手段或方法改进、应用范围扩大 4.经济效果:产量、品种、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 3.适用性 3.信息分析 1. 逻辑学:分解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比较与分类、联想与反驳 2. 系统分析法:关联树法、环境扫描OSA法 1.来源 3. 图书情报学:目录学、文献检索法、文献计量学、文献综合加工等 4. 社会学:实地调查(关键:研究假设、社会测度) 4.方法 5. 统计学:相关、回归、聚类、确立模型等 6. 预测学:趋势外推法、特尔菲法 1. 定性:比较法、分析法、综合法、推理法 2.分类 2. 定量:文献计量分析法、回归分析法、预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 3. 二者结合:定性把握方向,侧重物理模型建立和数据意义; 定量为结果提供数量依据,侧重数学模型的建立和求解。

IT行业分类及标准

IT行业分类及标准 发布日期:2005-12-27 2001年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个“政策年”、“监管年”、“辩论年”,也是大起大落充满戏剧色彩的一年。证监会加强监管,违规事件不断曝光。T族股票的退市机制也逐步建立完成并实施。政策出台覆盖面广、频率高、影响大。随着这些事件,中国股市也从6月14日的2245点开始下落,最低达到1339点,这是一个向理性回归挤泡沫的过程,痛苦而悲壮。 在此过程中,许多曾风靡一时的高科技股成为先行跳水的对象,无论是因为造假事件,还是受行业不景气影响,作为所谓高科技板块主力的IT股已经在众多股民心中投下了巨大的阴影,使资本市场敬而远之。股市是国民经济的风向标,那么将股市搅得人心惶惶的IT股,其真实的情况究竟是什么样子的?那些在挤泡沫过程中下跌幅度达90%以上的IT股能否真正反映我国IT业的现状?如果能,以现有IT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我国IT业基本现状究竟如何? 怀着这样的疑问,互联网实验室对国内IT上市公司的现状进行深入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希望以多年 IT咨询业专家的眼光对IT上市公司进行剖析和估量,为各类投资者、管理者和IT业专家提供参考。 在对IT上市公司2001年的总体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之前,互联网实验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148家IT上市公司2001年报数据重新分类整理,将包括公司基本状况、股本结构、十大股东情况、高管人员情况、员工学历构成、员工职能构成、主营业务构成、控股子公司情况、募集与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诉讼与仲裁情况、资产转让情况、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担保事项、财务状况等十几个方面的数据制作成数据库,并生成近百个变量,通过归纳整理,去除了大部分个性数据,选取其中一部份能够代表IT上市公司分行业整体情况的共性指标进行分析,尽可能使本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IT上市公司基本现状,并结合自身IT咨询经验对未来的中国IT产业及各子行业做出初步的预期和推测。 整理数据的同时,我们发现各公司年报披露的格式虽然相近,但其中的信息含量差异较大,导致某些数据缺失和不完整,从而无法进行完整全面地分析。因此,互联网实验室只能在数据可获可用的基础上,对中国IT上市公司的基本现状进行描述。 研究IT上市公司之前,首先应该界定什么是IT?哪些公司属于IT公司?但是,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众说纷纭,国内国外都有无数的标准来定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介入IT这个新兴热门的行业。99年网络股较热的时期,市面上流传和媒体报道的网络概念股曾一度达到数百家。很多公司都忙着参股、控股与IT、互联网题材相关的公司,惟恐失去资本市场的青睐。2001年网络股、IT概念风光不再,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但媒体上仍然经常出现某些从事传统主营的公司宣称自己迈入IT行业的报道。 究竟这类公司能否纳入我们的研究范围?如何才能使我们研究的对象真正反映整体IT上市公司的水平? 这是在研究IT上市公司之初,我们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互联网实验室通过对国内外大量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制定了一套既符合通用标准又符合国内实际和我们研究目的的分类标准。 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互联网实验室阅读比较大量标准后,选取了其中的四个作为我们制定IT业分类标准的依据和基础。这四个标准分别是《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上这些标准都是由国内外权威机构或业内资深投资公司制定发布的。下面分别就这四个标准中涉及到信息技术业的分类进行比较。

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 ( 2014 届) 法政学院 题目: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学号:201007020123 姓名:程章尧 专业班级:法学101 指导教师:何菲职称:讲师 2014年5月22日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目录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和界定 (1) 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2)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 (3) (一)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3) (二)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3)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3)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3) (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4)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侵权类型 (4) (一)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4) (二)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4) 1. 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4) 2. 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害 (4) 五、国外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5)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5) 六、我国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5) 七、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6) (一)以立法保护为核心 (6) (二)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能够为他人所侵犯的一种人格权利, 它也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然而与欧 美国家极度重视个人的隐私权不同, 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 太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这种观念甚至是一度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从 20世纪 6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的开始运用使人们开始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也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隐私权向着网络领域延伸, 而网络隐私权不同于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隐私权。对于一般隐私权,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保护, 而网络隐私权则不同,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意识或技术支持。在日常生活中, 一些经营者为了进行商品的经营活动, 别有用心的搜集、整理网络中用户的个人信息, 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他们的经营活动, 甚至有一些极端者会窃取用户的信息加以利用。这些行为在对公民造成一定的骚扰的同时还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行为就对公民所享有的对隐私权进行隐瞒及支配等权利有所侵犯。在网络中, 大部分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造成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损害, 如窃取或用其他手段获取公民的诸如身份证等证件的号码或者是一些密码等, 就会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而在网络上还有一种行为会造成公民精神层面的损害, 例如透漏或泄漏一些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或秘密, 则会对公民的精神造成损害。然而由于精神上的损害属于主观感受, 我们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确定, 也就难以对公民由于泄漏隐私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实施法律上的保护措施。从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 网络隐私权的泄漏所造成的大多都是精神方面的伤害, 这就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状及思考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目录 一、隐私权的概念 (3) 二、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4) 三、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6) 参考文献 (9)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上的各种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可能,网络的信息安全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文章描述了传统的隐私权和现代社会的网络隐私权,分析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初级阶段,网络隐私所面临的现状,寻求解决的途径,通过行业自律、个人道德和立法来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与198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英文名为privacy。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帐号密码等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等信息。 网络时代,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一方面有着和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比如具有一样的权能,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又是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出现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在所指的广义上的隐私权。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一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二是网络隐私侵权主体难以认定、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例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无法预知网民们的言论内容,他们很难凭自身技术去判断网民言论是否侵权,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模式则义务过重,甚至无法履行;如果采取过错责任模式,则网络运营商无须承担审核监督义务,又有袖手旁观之嫌,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责任追究难度加大。三是网络隐私侵权内容扩大,侵权客体具多样性。网络隐私权扩充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及形式。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隐私权还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到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不仅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利用价值,还包括有的隐私是与现实中的

信息的含义和信息的基本特征

目标 1、记住信息技术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2、信息技术的有关应用 复习: 1、电子计算机的历史按元件不同分为四代,第四代是() A.电子管 B.晶体管 C中小规模集成电路 D.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2、现代社会中,人们把称为构成世界的三大要素。 A. 物质、能量、知识 B. 信息、物质、能量 C. 财富、能量、知识 D. 精神、物质、知识 尝试: (1)具有共享性、载体依附性、价值相对性、时效性等特征。 A . 信息技术 B. 信息 C. 信息素养 D. 电脑 (2)信息的表现形式:信息载体就是承载信息的媒介物。 (3)天气预报、市场信息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体现了信息的。 A. 载体的依附性 B. 时效性 C. 共享性 D. 必要性(4)下列不属于信息的是。 A. 收到的手机短信息 B.广播里播放的天气预报 C. 存有照片的数码相机 D.电视里播放的汽车降价消息 (5)信息的概念:用语言、文字、符号、情景、图像、声音等所表示的内容统称为信息。 信息的特征:对载体的依附性、共享性、时效性、价值相对性。 3、什么是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信息的获取、加工、存储、传递和利用等有关的技术都称为信息技术。 4、信息技术中的核心技术: 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 (控制技术)和感测技术(传感技术)。 5、信息技术的发展历程:人类经历的五次信息技术革命依次为:语言的使用;文字的使用;印刷技术的应用;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的使用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及其与通信技术的结合。 巩固: (1)现在我们常常听人家说到(或在报纸电视上也看到)IT行业各种各样的消息。那么这里所提到的“IT”指的是()。 A.信息 B.信息技术 C.通信技术 D.感测技术

(完整版)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正越来越被我们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论述来探讨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②] 1.2网络隐私权的提出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

信息技术的概念,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信息技术的概念,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信息技术是区别于农业技术、工业技术、能源技术、商业技术等技术门类的一种技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直是存在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经历了古老的“结绳记事”、“穿珠计数”,到文字的发明、印刷术、指南针、电报、电话等通信技术,直到今天的以计算机技术为典型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半导体技术、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突飞猛进,现代信息技术得到革命性的发展,信息技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因而有必要深入研究信息技术的概念和分类。信息技术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信息技术是指完成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发布、传送和利用等技术的总和”“信息技术是用于信息操作的各种方法和技能,以及工艺过程或作业程序的相关工具及物质设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针对信息的采集、描述、处理、保护、传输、交流、表示、管理、组织、储存和补救而采用的系统和工具的规范、设计及其开发”“自然技术是硬技术,社会技术是软技术??如果说硬技术是指生产力的话,那么软技术就是指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内容。新的广义技术的概念应该包括硬技术和软技术两个方面??”.因此,根据技术经学新的广义技术的概念,笔者认为,信息技术是指一切涉及信息的生产、收集、存储、处理、流通和应用的技术、相关方法、制度和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和物质设备等。信息技术涵盖软、硬信息技术范畴,也就是说,信息技术是涉及信息的一切自然技术和社会技术,包括信息劳动者的技能,信息劳动工具和信息劳动对象,包括信息技术的管理制度、方法体系、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服务体系等。 当前,以计算机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广泛应用,正在彻底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 方式。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提出“依靠生物工 程、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使我国农业科技生产力实现质的飞跃,逐步建立起农业科技创 新体系”。这项意义重大的战略决策把信息技术的农业应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只有不断跟踪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把先进的信息技术快速应用到农业信息化工作和农 业信息系统建设中去,才能加快实施这一农业发展战略,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 我国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 农业信息化的进程和其他领域的信息化进程一样,是与所谓的3C 技术互相融合和互 相推动的。[ 3C: 计算机( Computer ) 、通信(Communication) 和控制(Control) 。] 我国农业信息技术应用起步于70 年代中期。主要应用的方面有: 2. 1 农业数据库系统 数据库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关数据的集合。数 据库系统是一种有组织和动态地存储有密切联系的数据集合,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重复 利用的计算机系统。利用数据库系统,用户可通过应用程序向数据库发出查询和检索等操 作命令,以得到不同的各类信息,满足不同的需要。数据库的建立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基 础性工作。 (1) 按收集内容分:综合性和专题性数据(2) 按地域范围分:世界性、国家、地区及农场水平的数据库; (3) 按信息内容分:农业资源、生产资料信息和农业技术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政策信息等数据库。我国“七五”以来,科研部门已建成农业数据库70 多个,主要有农林文献数据库、农业文摘数据库、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土地土壤信息系统等;还引进了四大数据库:联合国的农业信息数据库、国际食物信息数据库、美国农业联机存取数据库、国际农业生物中心数据库等。目前农业部信息中心还初步建成了农村经济数据库和农业产品贸易数据库、农产品价格数据库、世界农产品数据库、农业项目数据库、农业政策数据库等一批数据库,并按月或随时更新数据,为信息的便捷利用打下了基础,现正在进一步集成这些

浅析隐私权的客体

浅析隐私权的客体 [摘要]文章从两大法系的隐私权概况出发,通过对隐私权本质法益和权利位阶的探析,试对隐私权的客体进行剖析,以期对隐私权的客体进行明确。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权客体;独立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一、隐私权的涵义 (一)英美法系的涵义 在英美法系,学者对隐私权所下的定义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其著名的文章《论隐私权》中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 (二)大陆法系的涵义 在大陆法系,对隐私权定义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日本《新版新法律学辞典》认为私生活权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的秘密的权利。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所谓隐私权,可以说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二、隐私权的权利位阶 (一)独立人格权说 相较于其他的人格权,隐私权具有其独特的客体、效力、功能,能在其他人格权的调整范围之外起到全面的保护公民的隐私,保护个人私生活,预防国家意志、公共意志对公民私空间的侵犯。因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在独立人格权理论下,隐私权的客体独立于其他人格权的客体,具有特定的客体范围,相较于一般人格权理论下的隐私权客体其范围更加具体和有限。 (二)一般人格权理论 隐私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美国隐私权虽然以维持个人生活的独立完整不受侵扰为其思考的出发点,但上述个人生活的独立完整不受侵扰在现实生活的表现共同指向人格的自我实现。因而,隐私权与人格权应是相同的概念,隐私权在实质上是与一般人格权扮演着相同的角色。 在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指导之下,隐私权的客体更加宽泛,所有涉及公民隐私的人格利益都可能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客体。 三、隐私权的客体 (一)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指个人的情况资讯,如身体情况、自然履历、家庭社会情况、婚恋情况、宗教信仰等。根据私人信息的内容,可将私人信息分为生理信息和心理信息。生理信息包括个体先天形成的生理信息和在后天的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大部分。心理过程又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个性心理包括个体倾向性(如动机、兴趣、爱好、嗜好等)和个性特征(如性格、智力、气质等)。 (二)私人活动 私人活动包括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一切私人行为、私人之间的交往等一切独立于他人的活动。私人活动按照活动范围,可以划分为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婚姻生活等。私人活动是一种动态隐私,范围的大小受制于当事人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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