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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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闫海青: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查明:你1985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你所占用宗地有1987年12月31日《第018506号宅基地登记表》,其载明的面积为307.5 m2,但你实际占用面积为358.7 m2,超出批准面积51.2 m2,超出面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1987年12月31日《第018506号宅基地登记表》、魏城镇町上村闫海青现场勘测平面图等证据为证。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魏县魏城镇町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拟难你作如下处理:
限你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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