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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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248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养制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完善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教养虽有缺点,但其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改造的人不计其数,对于可教养人员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现阶段尚应保留,并加以完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存在着弊端是时代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每种制度规范都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而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的成效,贡献之大是值得考量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尚需革除那些落后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十不准”,“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随意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等等。

参考文献:[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56.[2]刘刚,董瑜.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与完善[J].载《政法论丛》,2000(1).等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方盛龙(衢州市菁才中学,浙江衢州)【摘要】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研读、归纳,进而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对策青少年群体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是科技兴国的根本动力。

青少年体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民整体水平,关系到国富民强的兴衰。

从1979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身体、心理、机能和素质的研究”开始,我国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共组织了6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动态观察和研究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特征及变化规律,以及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1984年3月26日)目前,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一些地方对执行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的政策界限,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两部协商'并征得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教养问题(一)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举办。

地区一级需要办劳动教养的可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所需劳动教养场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司法厅、公安厅共同商定,统一规划设置。

(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有的地方由公安牵头,司法劳教机关参加,共同研究审批,对有争议的案件,提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办法也可以试行。

在审批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准确,劳教期适当。

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决定书》要与单位、家属、本人“三见面”。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并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批工作。

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主题研讨: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陈泽宪Ξ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实施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有待全国人大的批准。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已逐渐显露出一些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弊端。

因此,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缘由,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中国的治安法制,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人权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该《决定》中规定的四类人实行劳动教养。

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

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

40多年来,劳动教养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

劳动教养决定案: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吗?【裁判摘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白光。

被告: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原告白光因不服被告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管委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白光诉称:2004年12月30日,被告劳教管委会以原告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了津劳教审(2005)第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被告所作劳教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亦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教管委会辩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白光不服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审批机构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原告未经行政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2004年12月30日,劳教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以原告白光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了津劳教审(2005)第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白光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五条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中队一百五十人左右!小队五十人左右"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教导员各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三分之一左右&"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三章收容审批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第十四条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第十五条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第十六条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并规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制度"第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对女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每个中队应当选定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组成宣传#文体#生活卫生小组"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等提出改进意见$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第二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五要是’(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二)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三)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五)要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十不准是!"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二#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三#不准留长发%胡须$"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五#不准损坏公物$"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八#不准酗酒%赌博%偷盗$"九#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十#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第二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班%组长的任务是!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帐%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护卫武装的任务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处理!不得开枪"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它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领导"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七条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十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第五章教育改造第二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第二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行$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第三十条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行语文"数理化等教育!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生产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生产进行讲授!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生产进行职业教育!第三十二条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行讲课"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材和教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具体安排实施"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验"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第三十六条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第三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第六章劳动生产第三十八条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第三十九条劳动教养的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第四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教养生产的特点"加强计划管理#财物管理#劳动管理"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四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设置安全设备"严格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搞好文明生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第七章生活待遇第四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第四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单独编造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第四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的被服自理!布票#棉花票"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发给!对无家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用布匹!棉花的数量"报请当地商业部门予以供应#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设立生活管理机构"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生活!卫生工作#劳动教养人员的食堂应单独设置"口粮!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在规定范围内"尽量调剂改善"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熟!吃热!吃得卫生#按月公布伙食帐目"严禁克扣#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应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住房面积"每人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理发!洗澡!洗晒衣被"每天打扫卫生"定期大扫除"消灭臭虫!虱子"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并注意做好劳动教养场所的整修和绿化#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对患病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病重的"经主管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征得家属同意"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医#所外就医人员"除工伤外"医药费用由本人自理#要经常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病愈后应当及时收回#第五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和非因公致残!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其残废补助费!是保留公职的!按国家职工对待"原无工作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做出死亡鉴定"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告原审批机关#家属或原单位不来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其遗留财物!在半年内不领的上交国库#第八章通信$会见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第五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电话!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第五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第九章考核$奖惩第五十五条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第五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六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第十章解教&安置第六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应当按期解除劳动教养$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路费#原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第六十二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统一保管#劳动教养鉴定材料可随人转出#第六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来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介绍回原生产队$参加劳动#第六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有计划地重点调查了解$考核教育改造效果$总结工作经验!第六十五条下列五种人劳动教养期满后"除确实已经改造好的以外"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一$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重新劳动教养的%#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三$刑满释放后"又违法犯罪"处以劳动教养的%#四$在劳动教养场所继续违法犯罪"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五$屡次逃跑"延长过劳动教养期限一年的!家居农村"小城市和大中城市市辖县的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不留场就业!解教留场就业已满三年确实改造好的"应当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解教留场就业的"准予返回原住大中城市的"均由劳动教养所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一章干部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处理任何问题"都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草率从事!第六十七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深入现场!组织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情况#认真执行夜间值班"查铺制度!作到二十四小时有人管#切实了解和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一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第六十八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苦练基本功$中"小队的干部必须做到%四知道&!熟悉本队劳动教养人员的下列情况’(一)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二)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动教养期限#(三)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同伙)#(四)现实表现$大队的领导干部和管教干事对本大队好坏典型人物!应当做到%四知道&$第六十九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打骂"体罚"污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二)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四)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馈赠#(五)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我 国劳动 教养 制度 的现 状
( ) 一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5 年 8 1日, 97 月 经全 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 国务院公布 了《 于 关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 下来。1 7 , 99 年 1 月2 1 9日. 应新形势 的要求 和法制建设需要 , 为适 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国务院公布了 《 关于 劳动教 养 的补充规定 》 92 1 2 。1 8 年 月 1 日, 国务院转发 了公 安部发 布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 的 , 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 ( ) - 劳动教养的适 用对象和范 围 国务 院转发公 安部 《 劳动教 养试行 办法 》 的通 知 ( 发 [ 8 7 国 1  ̄1 9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 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 行 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 措拖 ,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 多年来 , 制度在维护社 o 该 会 治安 , 预防和减 少犯 罪 ,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 罪人员等方面起 到 过积极 的作 用。但 随着 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 教养问题的规 范 性 文件 不断 出台 , 了相 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 的现 象 , 出现 致使劳动 教养在执行 中存在 着种 种矛盾 与弊端。笔者 以下试 图从 我 国劳动教 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 , 以及今后 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
号) 对收容劳教对象规 定为六种人 , 包括罪行轻微 , 不够刑事处分的反 革命 分子 、 反社 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 、 反党 抢劫 、 强奸 、 放火等犯 罪 团伙 中, 不够刑事处 分的等等。并规定对精神病人 , 呆傻 人员 , 、 盲 聋、 哑人 , 重病患 者 , 或哺乳 未满一年的妇女 , 严 怀孕 以及丧 失劳动能 力者 , 不应收容 。后 来, 又明确规 定对 赌博 , 制作 、 出售或 传播淫秽物 品和经强 制戒除后 又吸食 、 注射毒 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 动教养 , 对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 、 的, 当实行劳动教养。 嫖娼 应 ( ) 三 劳动教养的期限 17 年《 9 9 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 问题 的补充 决定》 才确 定劳动 教 养 的期限 为 1 3 , 至 年 必要时得延长 1 。18 年《 年 92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对提 前解除 劳动 教养 、 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 限的条件与审批权 限作 了具体规定 : 前解除 劳动教 养 , 提 一般不超过原 劳动 教养期限 的 二分之一 ; 延长劳动教 养, 累计 不得超 过 1 ; 年 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 、 延 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均 ( ) 四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 根据劳动教养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我国现行 的劳 动教养管理工 作 三 、 动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趋 势— — 制定 一 部《 劳 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 , 实行分级领导 、 分级管理 的体制 。名义上 , 劳动 安 和教 养法》 教养 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 , 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 但 人身 自由是宪法赋 予每个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对人身 自由的限制和 体 , 以事实上 , 所 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 关 、 执行机关 , 同时 剥夺只能 由法律加 以调整。在这方面 , 国先后 颁布 、 我 修改了针对犯 也是对劳教决定 申诉的复查机 关和错案 的纠正机关 。 罪分子适 用的《 法》刑事诉讼法》监 狱法 》 刑 《 《 。这 些都是 以比较 完整 二、 劳动 教养 制度存 在 的弊 端 的法典形式加 以体现 的。唯 有对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可达三年之久 的 ( ) 一 与现行法律及 国际公约相冲突 劳动教养 , 目前还 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笔者认 为 。 必须确 立一 我 国 20 年 3 01 月由全国人大通 过的《 立法法》 明确规定 : 对限 制 个 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裁 决,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教育 , 四机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劳动教 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 人民检察院全面监督 , 关分工负责、 只能 律 来规定 。显然 , 作为行政 规章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规定“ 劳动 教 养” 这样一种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政 处罚 , 也不符合 《 立法法 》 的规定 。 另, 国已经在 19 年签署了《 我 9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以下 ( 简称 《 约》 , 《 约》 9 公 )该 公 第 条第一款规定 :除 非依 照法律所规定 的 “ 根据和程序 , 任何人不得被 剥夺自由。” 总之 , 无论是我国的《 立法法》 还是《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都不允许超越法律 限制公 民人 , 身 自由。 ( ) -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劳动教养作 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其适用 的对 象 养工作体 制。而建 立这种新 的体制 , 只能有赖 于制定一部定性准确 , 条款齐全的法典来解决。 ( ) 一 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 性质 笔者认 为 , 来的劳动教养法可将劳动教 养的性 质表述为 : 未 劳动 教养是 国家为 了预 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维护社会 治安 , 对违 反治安管 理, 屡教不改 , 者实施 轻微 犯罪行为 , 或 不够刑罚 处罚 的人所采取 的 , 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 。 其进行矫治 、 对 教育 、 玫造的一种司法处分 或非刑罚方法。将 劳动 教养改 变成 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 裁决 , 既符合 我国现行 司法体制 , 也符合世界许 多国家刑事政策 的发 :ຫໍສະໝຸດ 璺 : 垒 璺堂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精选推荐

劳动教养——精选推荐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刑法规定的刑罚,⽽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种⾏政处罚,公安机关⽏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劳教场所实⾏最⾼期限为四年的限制⼈⾝⾃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活待遇。

劳教⼈员的⽣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

⽣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活⽔平。

劳教所设⽴劳教⼈员⾷堂,在⽣活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劳教⼈员伙⾷,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得卫⽣。

要求⾷堂按⽉向劳教⼈员公布伙⾷账⽬,严禁克扣。

对少数民族劳教⼈员在⽣活习惯上也强调和⼤部分劳教⼈员⼀样要求。

劳教⼈员宿舍要求采光差、通风⼀般,有适合当地⽓候条件的保暖、降温设施。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病及时治疗。

劳教⼈员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所外就医。

保证劳教⼈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节假⽇休息。

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体活动场所。

劳教⼈员可以看书看报、体育、看抗战电影,听中央⼈民⼴播,开展有红⾊经典的⽂艺活动。

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员的灌输洗脑⼯作,国家对劳教⼯作⼲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

劳教⼯作⼲警必须具有较⾼的⽂化素养和⼀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作期间还要定期进⾏业务培训,以适应⼯作需要。

对侵犯劳教⼈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为的⼲警,依法进⾏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办法》以及《劳改劳教⼯作⼲警⾏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监督。

为有利于劳教⼈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员的家属、原⼯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联系,采取“请进来”、“⾛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法,对劳教⼈员共同进⾏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以及⼀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来所⾥作报告进⾏规劝或“现⾝说法”,使劳教⼈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凡是侵犯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 秩序等方面的情形都应当或可以适用劳动教养; –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并且无生理缺陷 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适用劳动 教养的对象。
2、适用机构的双重性 • 最初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 20世纪80年代初,由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分 工负责。
劳动教养的含义
• 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 惩罚体制中占有重要位置。 • 适用对象为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 其违法和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一贯性。 • 其目的在于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 犯罪行为的人员,从而预防和减少犯 罪。
劳动教养制度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 根据2002《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 定》:
–对劳教人员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劳教人员的民主管理制度 –劳教人员家属探视同居 –劳教人员凭证就餐 –奖励工资
• 同时积极开展查治性病和劳教戒毒工作,加 强生活管理,搞好场所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以军营式和校园式为标准创造良好的教育改 造环境。
• 2、加强劳教法制建设,制定适应各项管理 工作的法令和规章。
四、劳动教养的任务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有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而又符合劳 教的人,坚决、及时、准确地予以劳教, 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把他们改造成 为遵纪守法、尊重功德、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 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 用之才。
• 此后,各省市集中建设了一定规模的劳动教 养场所,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劳动教养干部, 设置了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在劳教场所形成 了管教、生产、生活三条线的工作格局。 • 但由于执行上的偏差,出现了一些失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1995年2月8日)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

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

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08.03•【文号】•【施行日期】1957.08.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劳动教养是否违宪

劳动教养是否违宪

事件回放2007年12月4日,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江平等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公民建议,要求对“劳教制度”实施违宪审查,废止劳教制度。

学者们认为,现行劳教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的主要法规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 1982 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理由如下:一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最长达4年之久的限制。

二是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三是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劳动教养在不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显然有违国际公约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们知道劳动教养这一处罚形式开始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后于199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劳教制度年内停用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劳教制度年内停用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劳教制度年内停用时事政治:劳动教养制度将在年内停用。

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孟建柱还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

7日中午,微博认证为“法制日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法制洋葱头”陈东升率先披露了上述消息;随后,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一位官员向财新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并强调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

在获悉这一消息之后,多位受访学者表示这是一个释放善意的改革信号。

一直呼吁废除劳教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向财新记者介绍,这些年来自己因呼吁废除劳教甚至受到压力,但所有这些努力没有白费。

据悉,由徐昕带领团队起草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2》有大篇幅分析劳教问题,他们将根据新情况对报告内容作较大修改,但主旨仍然是主张废除劳教。

财新记者注意到,官方对劳教的表述是“停止使用”而非“废除”,两者有何区别?徐昕解释说,从制度层面,《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将标志着劳教制度最终被废除。

近年来,“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在获悉劳教将停止使用的消息后,任建宇在其微博上说,“劳教制度停止使用,每个能动的个体都为之贡献了力量”。

劳教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但中国独有的行政处罚制度,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期间被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间没有明确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可达20多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教
【发布部门】b08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2.08.14
【实施日期】1982.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
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2年8月14日)
现将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通知如下,望照此执行。

一、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实行劳动教养的,其条件按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从严掌握。

二、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承办机关必须查清其问题事实,并填写《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连职以下干部、战士和相当于连职以下的在编职工报军或相当于军级政治部批准,营职干部和同级干部报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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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有什么弊端

劳动教养制度有什么弊端

劳动教养制度有什么弊端劳动教养指的是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

你对劳动教养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

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

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

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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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时间:2009-08-17国发[198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XX省(市、自、治区)XX(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

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

中队150人左右,小队50人左右。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指导员各1人,副职1-2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15%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1/3左右)。

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60%以上。

第三章收容审批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 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3年。

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

第十四条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

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1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十五条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

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

第十六条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

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并规定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和制度。

第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

对女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

每个中队应当选定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组成宣传、文体、生活卫生小组。

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等提出改进意见;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

第二十条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五要是:(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二)要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三)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五)要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十不准是:(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二)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三)不准留长发、胡须;(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五)不准损坏公物;(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八)不准酗酒、赌博、偷盗;(九)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十)不准相互包庇、载赃陷害。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

班、组长的任务是: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

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账、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

护卫武装的任务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处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

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领导。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

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

禁闭不得超过10天。

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7天。

严禁戴背铐、脚镣。

第五章教育改造第二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二十九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进行“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等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士、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

第三十条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行语文、数理化等教育。

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生产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生产进行讲授。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生产进行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3小时,劳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

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行讲课。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政治教材和教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具体安排实施。

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

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第三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第六章劳动生产第三十八条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

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教养的生产,应当因地制宜。

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

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

第四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合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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