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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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条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集团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第四条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人力资源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第三章户口的迁出
第五条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集团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第六条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集团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第七条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第四章户口借用
第八条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条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第十条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
附件一:
集团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附件二:
集团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