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民法原则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平等自主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分歧尊重原则、变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和协商协议原则。
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法律的有效解释去行事,不得受任何私利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公平歧视。
合理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尊重法律和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之间有序的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自主原则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自由;社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应以平等的自主自由主权来确定;任何强制的规定和成立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决定基础之上。
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偏袒朋友,不得护短,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客观,以便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歧尊重原则是指当事人应遵循多元文化、多样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尊重,尊重当事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信仰,是民法规范必须遵守的原则。
变通原则是指法律有时因不变的条件而变化,从而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替当事人形成一个法律关系,这种做法也叫作变通。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适当做出防御性行动来保护自己遭受损害或侵犯时,根据当时判断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协商协议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持续谈判去形成合同,以避免让民法规范里体现的利益冲突。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如法律面前一致性与合理责任原则的关系,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与合理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这俩项原则的相互关系,使当事人共同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保证正当防卫原则和进行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协商协议原则与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相关,即当事人应尊重彼此提出的相互协商协议,以尊重法律权利义务的普遍原则。
论我国《反恐怖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反恐怖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臧建国
【期刊名称】《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39)006
【摘要】依法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大局的根本之策.我国《反恐怖法》立法,应坚持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入宪,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核心概念,坚持刑法为主、民法与行政法为辅,不同类型规范并存,从严从重处罚,国际反恐合作,立法适度超前等基本原则,以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臧建国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江苏南京2100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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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表述的立法技术——兼论民法典基本原则立法表述中民事活动等概念的取舍 [J],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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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我国经济特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浅议我国经济特区立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阐释了经济特区立法中的三个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创新原则、公平原则,并分别论述了遵循这些原则的必要性、实现途径以及实现这些原则的作用和意义等重要问题。
在经济特区立法中应严格贯彻落实这些原则。
关键词法治原则创新原则公平原则作者简介:范经云,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27-03经济特区立法的原则是经济特区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主要准则。
它对经济特区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依照特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立法的要求,参照国内外经济特区及其他地方的立法原则,总结出如下三个经济特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法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方略的转变以及执政党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转变。
经济特区依法治区,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局域性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健全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有力保障。
(一)建立法治特区的必要性马克思说,法律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
因此,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界定权利,规范权利的边界,避免发生利益的冲突,建立起相应的秩序。
法律约束权力,既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在交易中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又要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造就有限政府,保护民众自由权,免受政府的任意干预,用法律去规范政府行为源于“政府失败”理论,当政治决策由人来决定时,便会产生控制失败,政策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出现滞后性、不平衡性,不能科学化、民主化,导致调控失败。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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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法律确定的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
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地方立法来说,很重要的便是使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所谓“体现地方特色”,主要就是要求地方立法能反映本地的特殊性。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第一,地方立法能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第二,地方立法要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把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地方立法所以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地方立法的特性决定的。
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在中国尤其不足以实行适当的分权体制以有利于消除数千年封建集权专制的遗毒,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
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
地方立法,贵在有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做到体现地方特色,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第一,能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懂得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
第二,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立法这篇大文章。
要善于谋篇布局,抓住本地的特殊性,分清本地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之所在。
一方面,要把地方立法同本地带全局性的东西,同本地发展总体战略,结合起来。
例如,山东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山东省地方立法如能充分反映这一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就自然有了自己的地方特色。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合宪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产生的,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决定了其它法律法规的在制定过程中不得与其抵触。
立法的合宪性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
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文皆视为无效。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其可以细分为立法的合宪性、立法的法定性、立法的程序性。
立法的法定性是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
立法的程序性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纸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立法主体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其两项具体原则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必须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点。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是立法根据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在保持法律稳定的情况下,建立、修改、废止一定法律法规。
必要情况可以进行超前立法。
从而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
以及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立法的基本原则口诀
立法的基本原则口诀
首先,合法性指的是立法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其次,必要性指的是立法的内容必须是必要的,即解决现实问题的必要手段,不能是多余的、无关紧要的规定。
再次,适当性指的是立法内容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能过于苛刻或者过于宽松。
最后,可行性指的是立法内容必须是可行的,即能够实际操作和执行,不能是空中楼阁的规定。
这个口诀简洁明了地概括了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四个方面全面考虑了立法的各种因素,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这个口诀,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加以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导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身份等差异,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进一步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即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意志自由、合同自由、财产支配自由等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原则为公民提供了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由自治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契约的自由与平等。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后果进行调整和追究的要求。
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对合同违约行为给予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在维护公平、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结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保障其平等权利和自由;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促进自由和平等的民事交易;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民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客观理性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
客观理性: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作者:谢晖宁夏社会科学 1999年03期立法或法律创制是法律制定者根据一定的社会经济要求、自然规律要求和主体思想观念要求而创立法律的过程(注:迄今为止,法的创制问题就有不同表达,尤其在涉及法律创制与立法的关系时,争论更多。
参见周旺生著:《立法论》第63页以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我们认为两者基本是一致的。
)。
在此,立法或法律创制显然既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定性,又具有明显的主观能动性。
一、法律创制的客观规定性法律创制的客观规定性是指法律创制活动中受客观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形。
法律创制的客观规定性主要有如下诸点:(一)自然规律的规定性——法律创制中的天人关系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类的产生、发展无不受其所处的自然规律之支配,人类的尺度永远不可能超越自然的尺度,因此,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法律创制活动)必须受自然规律的规定、制约乃至支配,这恐怕就是“天人合一”吧(注:季羡林先生对“天人合一”的理解我们赞同,但他认为该命题是“东方综合思维模式的最高完整的体现”,我们则不赞同。
事实上,中国强调万物之“理一分殊”,而西方之宗教哲学无一不强调之,它与“天人合一”无二。
参见季羡林:《“天人合一”新解》,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创刊号。
)。
人类史上的大量立法,尤其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以来的大量立法,往往受自然规律之作用而通过立法者制定。
我们把工业革命以前的人类发展史称为人与自然关系之和缓时代,那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主体的需求状况较低,人口较少,主体与自然界之矛盾尚未得到彰显,因此,立法之侧重点在于人际和谐,而不关注天人之和谐。
自工业革命以来,生产力急剧发展,主体需求日益高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日渐紧张。
人口爆炸、犯罪猖狂等社会病与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自然生态问题紧密相关,于是,世界各国纷纷注目于通过法律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生命的家园。
连中国这样的后发达国家,从工业化一开始,至少在政治和法律中突出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价值。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达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共同性价值准则。
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对一国立法意义重大,我国的立法原则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把立法原则制度化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科学一、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原则都是以观念化得形式存在的,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总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在立法法的总则之中,实现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根据立法法第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主要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原则。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三条对宪法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方面的,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必须服从一个大局,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要求在立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立法优先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框架;二是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
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
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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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
【正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
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
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那么,《立法法》本身的规定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立法法》违宪——《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而《立法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无独有偶,《立法法》关于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规定,存在着相同的违宪问题。
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是运用法的位阶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是需要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加以解决,但这一问题的背后暗含着对我们的警示:违宪立法是危险立法,是把法律的神圣化解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儿戏”,是将置现在颁布的所有的法律条文于“空洞”之中。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最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一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地服从。
虽然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古希腊人祈求的法治,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是世界各国进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法治原则被赋予了中国特色。
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三)民主原则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多。
许多规范性文件没有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正如李步云所言,不少立法不是
“国之法”、“全局之法”,而是立“家之法”、“部门之法”。
立法考虑的不是老百姓的合法利益,而是局部的、少数人的利益。
有些部门把立法看成是划分势力范围、抢占地盘、巩固既得利益的手段。
争抢法规的起草权,争罚款权、许可权乃司空见惯,有权必争、有利必夺。
更具有讽刺性的是某项立法得以“顺利”出台往往是部门利益均沾的结果,而不是保护人民利益上达成一致。
此时,立法的民主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坚持民主原则就要体现人民意志,限制公权尊重私权。
列宁曾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可见,保证公众对立法的参与也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四)科学原则
《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这就是立法的科学原则。
笔者认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去理解和把握:第一,立法要体现理性化。
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要体现合理化。
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又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第三,就是要主观符合客观。
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
三.立法的形式原则
立法的形式原则是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其功能在于使立法更科学、规范可行。
较之《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立法的形式原则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形式原则对于指导立法活动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
一是明确性原则。
即立法的内容应该肯定、明确而不能含混或模棱两可。
这就要求立法的概念应当情书,规则表达应清晰,语言无歧义,规范的逻辑关系应严密。
如果明确性原则能够切实得以遵循,那么对于法律规定的诸多困惑必将减少。
二是稳定性原则。
立法不宜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应在变化中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掌握时代变化制定出与社会情势相适应的、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律。
综上,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立法学》,周旺生著,法律出版社
[2]《立法论》,周旺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顾昂然,法律出版社
[4]《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人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