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 “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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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金融交易形式。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采取了“借新还旧”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但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借新还旧”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甲保证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2019年3月1日,借款到期,甲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于是,乙于2019年3月10日与甲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甲保证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同时,甲承诺将新借款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2020年3月1日,借款到期,甲再次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乙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 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在两次借款合同中均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乙的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风险。

然而,这种做法并未能掩盖其违约行为。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在两次借款合同中均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债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隐瞒“借新还旧”用途“套路”保证人 保证人不担责

隐瞒“借新还旧”用途“套路”保证人 保证人不担责

隐瞒“借新还旧”用途“套路”保证人保证人不担责“借新还旧”是一种方法,可以帮助贷款人在还清以前的借款之前,获得更多的借款资金。

然而,使用这种方法并不总是完全透明,这就需要保证人来提供担保,确保借款人可以按时归还新的借款,从而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损失。

为什么要使用“借新还旧”用途?使用“借新还旧”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多的借款资金,推迟前一笔借款的还款期限。

这种方法将在以后的还款期限内带来更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使用得当,可以帮助借款人避免资金短缺的风险,并使他们能够更容易地管理他们的财务情况。

对于一些人来说,特别是那些在金融市场中没有好的信誉记录的人,他们可能不容易获得更多的贷款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借新还旧”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它可以让他们有机会再次获得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也有一些人可能需要重组他们的财务状况,以减轻他们所面临的财务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借新还旧”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法,因为它可以帮助他们有效地解决财务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重组财务情况。

如何保证保证人不担责?默认情况下,保证人将在主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任责任。

因此,在选择保证人时,必须确保他们具有信用良好的记录,并且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保证人通常是亲戚、朋友或其他有信用记录的人,因此需要避免任何可能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麻烦的争议。

另外,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必须确保保证人与主借款人之间有一定的协议文本。

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同样,保证人也需要审慎考虑自己的责任,以避免被欺诈或错误签署借款协议。

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必须确保任何被保证的金额都明确列出和考虑到。

如果发现借款人再次逾期支付,保证人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按照协议文本进行处理。

此外,为了确保保证人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借款人还必须遵守所有协议条款和规定。

实际上,很多争议都可以通过明确的文字和条款解决,并确保任何被保证的汇款都能够及时支付。

结论在使用“借新还旧”时,借款人必须确保其借款协议是透明的,并且所有协议条款和保证人的职责已经明确解释和考虑到。

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借新还旧,又称“循环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偿还已有贷款,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以新的贷款本金偿还原有贷款本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我国,银行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对于缓解借款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银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对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1. 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首先表现为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银行借新还旧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2. 转账合同关系在银行借新还旧过程中,借款人将新贷款本金用于偿还原有贷款本金,因此,银行借新还旧还涉及到转账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其货币资金划转至另一方账户的合同。

在银行借新还旧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转账合同关系。

3. 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还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

在银行借新还旧过程中,借款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原有贷款债务转化为新的贷款债务,因此,银行借新还旧还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化。

三、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合同订立(1)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借款人、贷款人的基本信息;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③还款方式、期限;④担保条款;⑤违约责任;⑥争议解决方式。

(2)转账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账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转账人、收款人的基本信息;②转账金额、期限;③转账方式;④违约责任;⑤争议解决方式。

2. 借款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银行借新还旧时,借款人应当确保新贷款用途与原有贷款用途一致。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

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

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

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

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坏)帐。

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平,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

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3篇)

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金融市场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长期债务到期需要续贷时。

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新还旧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借新还旧的概述借新还旧,顾名思义,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债务尚未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再次借款的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但长期来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违反合同约定许多借款合同中都有关于债务偿还的具体规定,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而是选择借新还旧,就可能构成违约。

2. 增加债务负担借新还旧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承担新的债务,这无疑会增加其负债压力。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债务,可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

3. 影响信用记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其未来的融资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频繁借新还旧,可能会导致信用记录恶化,从而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限制。

4. 法律诉讼风险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借新还旧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增加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中的还款约定,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借款人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新还旧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信用记录受损如前所述,借新还旧会影响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可能会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不利影响。

5. 法律诉讼如果债权人认为借款人借新还旧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者故意逃避债务,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防范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谨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还款责任和违约后果。

2. 合理安排资金借款人应合理安排资金,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

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金融天地275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巫卓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北支行摘要: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偿还,银企双方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调整原贷款期限。

一方面企业借助借新还旧来维持经营周转,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给予自身一定的周期来逐步压缩贷款余额,达到风险化解的目的。

然而在信贷实务中,如果没有合理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将会造成这一信贷手段滥用,导致不良贷款剧增。

笔者从借新还旧概念出发,分析了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如何在信贷实务中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关键词:信贷管理;借新还旧;风险化解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275-02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借新还旧,是指到期后不能偿付贷款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得原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复延续的一种信贷操作手段。

由于信贷资金长期占用,因此行业内赋予了该类贷款一个形象的比喻,称之为“常青藤贷款”。

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也可以称之为“以贷还贷”、“转贷”、“倒贷”。

借新还旧原因有很多,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

我国企业依靠自身实现资本累积的能力受到效率、税赋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促进和维持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

不少长期依靠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的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继续经营,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烈,由于当期现金流不足以全部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因此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3、借款人为降低财务成本,通过申请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致使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企业铺地性质的“资本化”借款,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借新还旧是指通过新的借贷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方式的效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灵活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讨论。

首先,借新还旧可以降低利息负担。

如果新的借款利率低于之前的借款利率,借新还旧就可以减少每月还款额并节省利息支出。

这对于月收入有限或者经济困难的个人或企业来说非常有益。

其次,借新还旧还可以提供更长的还款期限。

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借新还旧可以将之前高额逾期的负债分摊到更长的时间段内还清。

这对于负债累积较高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有助于改善现金流问题,并减轻还款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借新还旧涉及到再次借款,必须确保新的债务能够得到及时的还款。

因此,在借新款之前,应该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

如果个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无法保证,借新还旧可能会进一步加重负债负担。

其次,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滚雪球效应。

通过借新还旧,原本很小的债务可能会逐渐变大,新债务的利息也可能会逐渐增加。

如果无法有效控制债务,借新还旧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借新还旧造成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其次,应该选择优质的借款机构,避免高利率贷款或者黑市借贷的吸引。

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到更优惠的还款条件。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个人或企业在实施借新还旧时需要注意风险防范,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并有效地管理债务,以避免借新还旧带来的风险。

借新还旧是一种在债务管理中常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或者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借新还旧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应对策略。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应案例(3篇)

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借款合同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借新还旧”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偿还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然而,由于“借新还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引发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借新还旧”纠纷的解析,探讨其法律效应。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5年3月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

2016年3月,借款到期,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新的借款来偿还旧借款,即“借新还旧”。

于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甲方在签订新借款合同后,向乙方支付了1500万元借款。

然而,新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并未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

2018年3月,借款到期,甲方再次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1. 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旧借款合同是否因“借新还旧”而解除?3.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新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新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旧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旧借款合同虽然未履行完毕,但双方已就“借新还旧”达成一致,旧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新借款合同。

借新还旧法律后果(3篇)

借新还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信贷需求的增加,借新还旧的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新还旧的含义、类型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引言借新还旧,顾名思义,是指借款人通过新借款来偿还旧借款的行为。

在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借新还旧已成为许多借款人解决资金短缺、优化债务结构的一种方式。

然而,借新还旧并非毫无风险,其在法律层面可能产生一系列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借新还旧的含义及类型1. 借新还旧的含义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因偿还旧借款而向新贷款人借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包括原借款合同、新借款合同以及新旧借款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借新还旧的类型(1)单纯借新还旧:借款人仅通过新借款偿还旧借款,不涉及债务重组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变更。

(2)借新还旧并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通过借新还旧,与贷款人协商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借新还旧并设立担保:借款人通过借新还旧,为旧借款设定新的担保,以保障贷款人的债权。

三、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1. 对借款人的法律后果(1)可能加重借款人的债务负担: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偿还旧借款的同时,还需承担新借款的利息,从而加重其债务负担。

(2)可能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新借款,其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今后申请贷款或办理其他金融业务。

(3)可能引发纠纷:若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存在纠纷,如利息计算、还款期限等,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

2. 对贷款人的法律后果(1)可能面临借款人违约风险: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新借款,贷款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导致债权受损。

(2)可能引发纠纷:若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存在纠纷,如利息计算、还款期限等,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

(3)可能影响贷款人的业务开展:若贷款人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影响其业务开展,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债务置换进展情况(3篇)

债务置换进展情况(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备受关注,尤其是隐性债务问题。

为有效化解债务风险,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债务置换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债务置换的进展情况。

一、债务置换的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攀升。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23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

其中,隐性债务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风险。

2. 隐性债务风险凸显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通过违规融资、借新还旧等方式形成的债务。

由于不纳入预算管理,隐性债务风险较大,可能导致财政和金融系统风险。

3. 债务置换政策出台为化解债务风险,我国政府于2018年提出债务置换政策,旨在通过将隐性债务置换为显性债务,提高债务透明度,加强监管。

二、债务置换进展情况1.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支持债务置换,我国政府多次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累计增加超过10万亿元。

2. 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债务置换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成功置换一定规模的存量隐性债务。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约6万亿元。

3. 置换效果显著债务置换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缓解。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利息支出:由于法定债务利率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地方政府可节约大量利息支出。

(2)增强资金链条:通过债务置换,地方政府可腾出更多资金用于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

(3)提高债务透明度:债务置换将隐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提高了债务透明度。

4. 面临的挑战尽管债务置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债务规模仍较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仍较大,置换任务艰巨。

(2)置换资金来源有限:债务置换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置换资金来源有限。

(3)经济下行压力:经济下行压力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剧。

三、未来展望1. 持续推进债务置换为有效化解债务风险,我国政府将继续推进债务置换工作。

对银行贷款中“借新还旧”所涉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对银行贷款中“借新还旧”所涉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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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2 0 - 2 1.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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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 既增 加 了贷款 清 收 的 难 度 , 客 观 上纵 容 了贷 款 企 业 的 逃 废 债行 为 。七 是 资金 使 用效 率 降低 。 也 “ 借新 还 旧 ” 款本 身就表 明企业 不 能 按期 偿 还 , 贷 资信 度 降低 , 信贷 资 金 往往 会 不合 规 定 被长 期 占用 在
作者简介 : 刘永 淳 (9 0 ) 男 , 徽 怀 远 人 , 18 一 , 安 合肥 工 业 大 学研 究 生在 读 , 中 国 电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安 徽 业 务 部 从 事金 在
融 工作 。

6 ・ 9
安 徽 电气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报
第十七卷
第 二 期
任 人推 卸责任 提供 了便利 条件 , 不利 于界 定有 关贷款 责 任人 , 不 良贷 款 责任 追 究制 度形 同虚设 , 致 使 导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银行借新还旧法律规定(3篇)

银行借新还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个人贷款需求不断增长。

在个人贷款中,银行借新还旧作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缓解还款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银行借新还旧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借新还旧的定义银行借新还旧,又称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人在原贷款到期前,向银行申请办理新的贷款,用以偿还原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借款人需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对合同变更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银行借新还旧过程中,借款人与银行需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银行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需遵守《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银行借新还旧作为个人贷款的一种形式,需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是我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行借新还旧作为个人贷款业务的一种,需遵守该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借款人信用风险银行借新还旧过程中,借款人可能存在信用风险。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录一、内容摘要 (1)二、关键词 (1)三、正文 (2)1.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分析 (3)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5)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5)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6)4.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8)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8)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8)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款 (8)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4.5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9)4.6行使不安抗辩权 (9)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9)四、结语…………………………………………………………………… (11)五、注释 (12)六、参考文献 (12)内容摘要“借新还旧”是银行目前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借新还旧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法律风险控制“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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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风险不容忽视,谨防“延缓之债”变成“死亡之债”
作者| 何芳
出品|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借新还旧”作为贷款管理的一种形式,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在原有的贷款到期而借款人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原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又订立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借款项来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

(一)“借新还旧”的本质
“借新还旧”从本质上来说,相当于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延长,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的变更。

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新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借款人只需继续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而不需要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贷款人来讲,“借新还
旧”既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又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的风险。

(二)“借新还旧”的特征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以下几点特征:
1、前一笔借款为到期借款。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就不可能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是由于贷款人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

贷款人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

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贷款人才这样做。

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贷款人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关注,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与“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息息相关。

(一)“借新还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二)“借新还旧”贷款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肯定,其合法性业已得到确认。

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的确定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可以将“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责任分为两种情形:
1、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
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的,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该保证人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即便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或是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贷款用于归还旧贷。

2、旧贷与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或者借款人能够证明保证人知道贷款是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事实仍然愿意提供担保的,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
旧贷无保证人或者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借新还旧合同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种情形属于《担保法》第30条第一款情形,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借新还旧”贷款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由于贷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贷款人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旧贷款合同无保证人而新贷款合同增加保证人;二是旧贷款合同有保证人而新贷款合同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三是旧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

根据前文所述,第三种情况下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不会产生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贷款人又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曾履行通知义务,保证人主张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则保证人可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
1、“恶意抵押”的风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权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在原旧贷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该抵押行为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

2、因破产而产生的风险
《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

”因此,在原来没有财产抵押担保,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组申请法院撤销。

3、抵押未重新登记的风险
贷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认为原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仅仅更换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贷未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无效。

4、抵押登记先后顺序产生的风险
借款人将同一笔财产同时抵押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按《担保法》规定在先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优于在后登记的债权人。

在办理“借新还旧”后,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有可能由登记在先的抵押变成登记在后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丧失。

(三)办理“借新还旧”会计操作不规范产生的法律风险
若以新贷偿还旧贷时,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由于会计人员操作不规范,未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将贷款转存进了借款人的存款账户,而归还旧贷时会计人员未经借款人签名或出具支票而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一旦贷款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有可能引起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四、“借新还旧”贷款风险防范
(一)从严办理“借新还旧”,谨慎评估借款人经济状况
贷款人在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时,要谨慎评估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资金周转情况,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其他债务的“状态”。

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显然,贷款人再办理借新还旧将存在很大风险。

(二)向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人认真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贷款人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在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上,都应在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

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
目前,贷款人对借款人资产的日常监管普遍比较薄弱,市场情况更是瞬息万变,如果贷款人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人在期限内很可能将无法向借新还旧的借款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风险。

(四)注意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

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资产流动情况。

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贷款人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
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六)避免构成“恶意抵押”
用财产抵押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要对抵押人的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并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

贷款人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该比率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并列出详细的抵押财产清单,切忌使用“全部财产”、“一座楼”等模糊性语言。

(七)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若信贷与旧贷采用同一抵押物,贷款人需注意,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

切不可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八)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作者| 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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