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
因此,CD项错误。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
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著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
(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其中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某款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电子设备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1. 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2. 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二审1.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 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案例,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启示。
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一款被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却发现同行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商标进行类似产品的销售。
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启示一:严格保护商标权益该案例强调了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一家媒体公司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但在播出后,发现有其他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将其节目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并播放。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媒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启示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该案例表明,媒体公司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版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及时发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件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先进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然而在市场投放不久后,发现有竞争对手未经授权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赔偿并保护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启示三:加强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该案例揭示了专利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保护服务。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启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眼镜”的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为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
然而,在智能眼镜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功能极其相似的“仿制智能眼镜”。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仿制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仿制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仿制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侵权行为的认定:仿制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3.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仿制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仿制公司的产品在整体外观、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仿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以下将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
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
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
《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
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
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
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第4 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 )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FONT< p>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创新和知识成果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创造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山寨”品牌的侵权纠纷具体品牌名称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以高品质和创新设计而闻名。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山寨品牌名称的公司,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在外观、标识和包装上与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
具体品牌名称公司认为山寨品牌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知识产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的相似性不仅要考虑外观上的相似,还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如果消费者在看到山寨品牌名称的产品时,很容易误认为是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商标存在相似性。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利用具体品牌名称的知名度和声誉,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具体品牌名称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品牌的保护,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山寨”他人品牌获取利益的企业,这种行为是违法且不可取的。
案例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争议软件名称是一款由开发者名称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软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相似软件名称的软件,其功能和界面与软件名称高度相似。
开发者名称认为相似软件名称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判断的是两款软件在代码、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文档以及用户界面等。
如果相似软件名称的开发过程中直接复制了软件名称的代码或者大量借鉴了其功能和界面设计,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那么就构成了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最新学习资料四论述,案例部分一,.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 1999年某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均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每册定价49元,成本20万元,出版社获利9万元.2001年故宫博物院向法院起诉,告出版社侵权.称其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称其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 要求:1,你作为故宫博物院代理人写一份代理意见.2,你作为出版社律师写一份答辩状.答案要点参考:1, 出版社构成侵权.2, 故宫博物院是否享有著作权可以有不同看法,是特定作者还是公共财产.3, 故宫博物院单方定价可否作为赔偿依据.4, 赔偿的计算方法.由阅卷教师根据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酌情给分.代理意见参考要点: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代理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1)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结合(教材379页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结合教材356--365内容(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结合教材319页,323页内容论述.(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结合教材318页内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元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800*2*790元.答辩参考要点: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出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馆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1,出版人未侵犯故宫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请对以上原告代理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驳,阐述了个人理由,接合教材有关内容根据自己理解论述).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3,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二,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剽窃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答题指导:根据课程学习和实践谈自己的体会,按题目要求从两方面回答.答题思路: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要分析发生假冒,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这应当由你动脑,结合实际生活自己来分析.第二,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是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方面进行阐述.二是从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方面来谈.三个方面的问题都应当谈到.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要分析发生假冒,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这应当由你动脑,结合实际生活自己来分析.第二,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是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方面进行阐述.二是从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方面来谈.三个方面的问题都应当谈到.分析原因,建议从侵权人主观原因和社会客观原因两大方面分析.侵权人主观方面无外乎名,利方面原因,法律意识淡薄等;社会客观方面无外乎是法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其智力成果.保护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公民的自我保护,专利保护的宣传等各个方面.仅供参考:1,原因:考虑:(1)经济因素: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只要大家从"追名逐利" 上分析原因即可)2,重要性: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其智力成果.(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结合教材177—180页和14—15页内容具体论述)3,保护措施:其保护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专利权人的自我保护,专利保护的宣传等各个方面.多方保护的叙述.以立法,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为重,尽量多涉及方面.案例题:三, 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要点:这是一个涉及授与专利权和专利申请等知识点的案例题,只要把握以下要点进行论述即可.参考要点:(本案是一个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申请问题,)1,中国专利局首先应先对王某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和实质性的初步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另依据专利法28条和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是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日的邮戳为申请日.因此本案应认定王某申请在先.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应有以下两个方面:a,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具体包括:①请求书的格式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②说明书及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③是否有摘要;④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无委托书;⑤申请费是否已缴纳;⑥是否符合单一性申请原则.b,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具体包括:①是否用于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③是否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④是否有权申请专利;⑤申请人是外国人时,是否有资格在我国提出申请,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3,针对本案例会出现两种处理情况:a,如王某的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和其他形式,实质的要求,授予专利权.b,如果王某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其他形式,实质的要求,驳回专利申请;再审李某的. 四,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经试销顾客反响很好,销售业绩不断上升,为防止他人假冒并树立市场形象,取得信誉,公司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公司想起名注册商标为"神怡",但又怕别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标权益,如何注册也不清楚.如果你作为商标代理人将提出哪些建议,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写一篇咨询意见书(包括怎样注册,可采取哪些方案,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程序是什么).解答参见p54,p59,p109-110页答案要点:这是一个实践题,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题目, 需要全面了解商标法这一编的内容,且领会其要点.本题的解答要根据教材相关要点,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答题.参考要点:我公司接受矿泉水公司委托,并指派我为商标代理人,现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以下咨询意见:第一,贵公司申请矿泉水商标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使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2,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识和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标识(见《商标法》第10条或教材第68--72页) 4,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你公司起名的注册商标"神怡" 符合以上要求,但建议你公司将文字"神怡"与相关图形予以组合,以增强其显著性.第二,按照商法的规定,你公司矿泉水商标的注册可以采取国内注册和国外两种方式.你公司可以采取直接办理和委托代理两种途径予以注册.可按一表多类的办法提出注册申请,也可按一表一类的办法提出申请.同时,申请矿泉水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申请的文件应当包括(结合教材第76—78页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第三,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和方案:1,商标国内注册分为申请,审查和核准三个程序(见教材内容申请:教材78—79页,审查和核准:教材81—87页) 2,商标国外注册,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书件和注意事项见教材89—92页) 3,国内商标注册采取直接办理和委托代理方法,你公司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建议你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商标国外注册采取委托办理方式,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邮寄办理.逐一国家注册可以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办理.你公司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内可采取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在成员国以外的国家采取逐一国家注册方式〉第四,对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提出以下参考性意见:1,要使用商标识,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申请注册联合商标,保护商标.3,为拓展国际市场,防止他人抢注"神怡"商标和制止仿冒等侵权行为,建议进行商标国外注册,在国际上充分利用优先权申请商标;4,认真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理运用商标使用许可权; 5,设立公司注册商标维权机构,进行自身保护措;6,一旦被侵权,采用司法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1、原告张某借调到被告山西省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下属的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
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某编辑了《甲县地名志》一书。
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某创作。
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甲县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余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
全书约120万宇,《甲县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襄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某编辑的《甲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
1991年,张某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某给《甲县县志》提供部分初稿。
张某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甲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
经编委会修改,采用了张某的初稿约l0万字;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
《甲县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膏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
但是没有署张某的名。
张某认为被告使用其文字10万既不给报酬又不署名还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2)被告编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
(2)编委会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经贸时代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和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由陈某执笔将该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缩写后的故事梗概上未提及剧本原作者姓名。
故事梗概稿送《经贸时代报》社排版编校时,编辑发现此故事梗概无出处说明,使从摄制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并将其发表在《经贸时代报》上。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设计院,设计了一座体育馆,外观造型独特,富有美感。
⏹试问:我们工大设计院可否就体育馆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设计虽然造型独特、富有美感,但不属在产业上批量生产、通过机械方法重复再现的产品设计。
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予以保护。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因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本章案例一: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
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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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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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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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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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