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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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司煤矿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煤矿所属各班、组。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煤矿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办公室主任、班组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四条煤矿办公室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副矿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办公室主任负责员工工伤处理及档案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主管工伤管理的副矿长、办公室主任应当不断学习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提出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煤矿各班、组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当日将完整的事故报告(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伤者的治疗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交由矿办公室并填写《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特别情况应在3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七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带班队长(其他人员不准代替)向当班副矿长报告,矿办公室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矿长签字、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之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班组必须在30分钟内向安全副矿长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当班带班队长(小老板)。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矿办公室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办公室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当班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休假,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到矿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矿领导班子评定后复岗。

第十一条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必须由班、组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经矿办公室主任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安全副矿长和矿办公室主任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生

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副矿长牵头,组织对工伤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预防措施,由安全副矿长签署意见,经矿领导班子协商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的煤矿、班、组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矿办公室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工伤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煤矿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对班、组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煤矿概不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发生上访、投诉的,给予发生事故的班、组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终结后处理程序

工伤员工办理出院后,煤矿必须将其出院手续及诊断建议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书、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建立工伤职工档案。原件交由公司留存,复印件煤矿保存,资料交接必须要如实填写交接清单。

工伤员工伤残要求一次解决的,矿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然后公司组织对伤者进行鉴定,据鉴定结果协商处理,伤残鉴定由区县劳动委员会进行,并出伤残鉴定书。

工伤员工本人不愿鉴定,申请一次性解决时费用应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工伤本人的实际情况商定。商定完结必须签订协议,认真填写《工伤结案登记表》,并到区县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工伤争议处理

如果工伤员工对工伤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与煤矿进行平等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公司协同处理,如仍不服的,可要求工伤员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煤矿安全副矿长、办公室主任要尽可能减少费用妥善处理,及时填写《工伤争议进展登记表》反映处理的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员工的投保与索赔

煤矿应当给员工投保,投保以一线职工为主,如果有解除合同

或自行辞退的,应及时补充。每月准时向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参保人员变动表,以便对因人员的变更做出相应的调整。

工伤索赔由公司专人负责,煤矿办公室主任工伤处理完结后必须在5日内将相关资料交到总公司,由专人向投保公司进行索赔。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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