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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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民事诉讼送达难

问题及应对策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浅议当前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当前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表现

(一)送达人员在未向受送达人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其登记的住所地或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寄送文书,并且也不管文书是否已经寄到、未寄到的原因是什么,均按照“已送达”处理。在案件审结以后,有当事人提出质疑:我已变更了住所地并已登记,法院却按照原来的地址寄送文书,我当然收不到,法院却又按我未到庭诉讼认定我放弃了答辩,我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二)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只要没有找到被送达人,即直接予以公告。有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到一被告家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被告正好不在家,家里也没有其他人,法院遂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文书一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就是:我一直都居住在登记的住所地,法院来送达时我去上班不在家,我即非下落不明,法院也非通过其他方式不能送达,为什么要公告呢并且,该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也证明在该时间段该被告并没有离开当地。最后,该案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向被送达人送达时,因被送达人不在家,送达人员便将文书交由当时在家的被送达人的家属签收。之后,被送达人提出异议,称签收之人并未与其居住在一起,当时只是到他家走动而已。

客观地说,对送达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来源于送达程序的不规范,而这种不规范首先表现为程序的不公正。因送达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紧密相连,故如果送达不规范,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实体的不公正,这势必影响到法院的审判质量和办案效果。近年来,当事人因对送达程序有质疑而上升到对裁判结果的质疑,甚至上访、闹访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从长远看,送达的不规范最终撼动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送达难问题的原因解析

(一)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交通的日益发达,我国人口流动的频率、幅度都越来越大,我市亦是如此。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送达时,法院须先按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找不到,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再找不到,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了,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承担责任或拖延时间,故意躲避诉讼,躲避法院的送达。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手机又可以联系到该被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说明其实际所在地,只以自行来领取作搪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甚至转交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法院迫于无奈最终大多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手机

与其联系过,故其并不属于下落不明,故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三)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拒不签收诉讼文书。实践中,相当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道理对其提起诉讼主张,偏执地认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就是对对方诉讼主张的有力抗辩,故想方设法地躲避法院的送达人员,拒不签收诉讼文书。

(四)邮寄回执花费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时,应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此类回执送交法院所花费的时间较长,其很多未在回执上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法院有时临到既定的开庭时间都无法知晓是否已经送达,这很多时候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庭。

在此情况下,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列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而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因送达所耗费时间的时间已包括在办案期限内,送达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可见,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不得不同时面对内外两大难处——在外为当事人难找,在内为人员少、审限紧,正是这内外并存的两大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民事诉讼送达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威

近年来,卖判决、暴力抗拒执行、哄闹法院等社会事件,折射出的是司法权威有待加强。送达亦是如此,受送达人拒收文书、逃避送达或对送达文书所作告知漠然视之,也是因为司法的震慑力还不够。因此,对遵守法定程序的当事人予以肯定性评价,依法令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威,达到“有力则有威、有威则令达”的状态。在个案中,我们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讲明送达的性质,明确告知拒不接受送达的法律后果。对于社会大众,则仍因以加强法制宣传为主,培养法律素养,树立程序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有了司法权威为后盾,化抗拒为配合,法院送达所面临的阻力自然会减小不少。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关于送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均对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作了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专门就邮寄送达作了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未囊括送达中会遭遇的各种状况,甚至部分已有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

1.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该规定在执行中有两大疑问。其一,“同住”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当时同住即可,还是同住须达一定期限对于平日在外工作,周末才回家的,是否属于“同住”“同住”限于同一房屋吗,在同一个小区算不算其二,“家属”的范围如何把握是只要有亲属关系即可,还是必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果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体范围又是什么从法律规定此类送达的立法思路考虑,建议对此类标准应作从宽理解和把握。

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其中,“负责收件的人”应如何认定按照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八十一条及《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应视为送达。事实上,由于管理的不规范和机构设置的问题,有很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规模小的单位的收发室、值班室均设在门卫室。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具有变动性。在送达之后,受送达人经常以“签收人并非该单位员工”以及“该员工无权签收”为由对送达的合法性予以质疑。我们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向一单位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该单位收发室的一位老大爷签收了文书。在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宣判后,该单位提出异议,称无证据证明签收文书的老大爷是该单位职工。在此情况下,法院因无法证实送达的合法性而处于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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