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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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二00三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与开发研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与区内高校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方面,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提高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养、稳定和吸引人才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实验室以自治区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为依托,由自治区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共同投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工作。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职责划分是:(一)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审批实验室的立项、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专项建设经费。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 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 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第四十三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四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第四十七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四十八条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第五十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第五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第五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五十三条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八、建设规模和预算九、开放运行设想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八、联合、开放设想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附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四、建设规模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八、联合、开放设想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附5: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附6: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基本情况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六、实验室硬件建设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专家验收意见附7: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1、科研项目3、获奖成果4、发表的论文5、获批专利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7、访问学者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附8: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二、实验室工作纪要2、科研经费3、获奖成果4、发表的论文5、获批专利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7、访问学者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家和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围绕科技前沿和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平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企业共建。

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验收和评估。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运行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1、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支撑,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

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团队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管理及技术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

4、依托学校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

实验室依托学校应承诺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300万元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期间及正式挂牌后,每年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XX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壹)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且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方案。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XXXX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高校教学和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学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管理权。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立项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五)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配套经费。

(六)成立主管校长负责的,科技、教务、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提供重点实验室的场地和后勤保障。

(八)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九)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十)根据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厅。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函[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四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才具有推荐申报四川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四川省教育厅是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定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审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给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3]2号文件)和《XXXXXX实验室工作条例》(XXX大[201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XX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

国家、XX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科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指列入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省部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六)统筹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状况,调整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年(卷),期】2003(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55-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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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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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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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和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术研究机构,应以一个或若干个重点学科为支撑。

鼓励跨学科设立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规划,面向科技前沿和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围绕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高水平创新研究,出原创性成果,出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学科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学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高校重点实验室为独立预算单位,依托高校应将其列入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计划,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福建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五)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核拨有关经费。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成立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店铺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原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教技[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5年8月20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型重点实验室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粤战略,不断增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立项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选择与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紧密结合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生态与环境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海洋开发等学科(技术)领域。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内属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有明确的、较集中的研究方向,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已有较-1-好的研究基础和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

具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研究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在10名以上,实验室近5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获得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实验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拥有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在600万元以上)。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及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学校应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不低于1:1配套)和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依托学科必须是重点学科,包括国家重点、省重点、省重点扶持和省扶持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速陕西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支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国家(西部)科技创新中心,打造西部创新高地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创新人才培养,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批布局、省立校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陕西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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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

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

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

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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