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统一操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X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自筹建设项目等)的管理。
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初步设计、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资金、施工组织实施(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档案、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学校及各部门
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互衔接、实用性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组织项目论证各阶段的不同范围和内容的评估评审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控制投资,降低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计划管理
第一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批准的规模,由学院领导及基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委托规划设计院设计编制,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报交通厅审批,使学院的基建工作按规划、按计划进行。
第二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批准的学院总体规划及学院发展的要求,由基建办编制年度计划,分管院长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厅审批。小型基建任务由分管院长审定后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年度计划的实施。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应落实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完成年度计划,批准的计划一般不能变更,确需变更时,应报请上级批准后,方能调整,严格按计划办事,不搞无计划项目,不搞夹带工程。工程开工后,应定期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四条学院的工程设计由基建办办理
第五条设计前,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基建办召集使用部门进行设计方案论证,要求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完整的使用要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办整理,编制设计任务书,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通过市招投标办公室以招标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勘察和设计单位。
第七条工程设计采用两阶段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先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出几个不同的初步方案,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讨论修改后选定。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院的基建行为,保证我院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院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后勤基建处是本院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从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先后程序,它是基本建设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它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项目设计红线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编制基建计划、落实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阶段,是对新建项目的设想和建设性文件。它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的座落、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编制,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调查、论证,是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的、经济的论证。国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能批准项目立项,不能进行设计,不能列入计划。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职业学院验收工作,确保职业学院基本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进行,提升职业学院建设质量,保障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院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验收工作,涉及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审核程序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设计文
件审查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等紧密配合的审核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设编制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由职业学院按照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
目提出申报,经院外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设计编制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应按照职业教育教学具体需要,通过多方面
调研、讨论,反复论证方案,确保设计方案满足职业学院需求,同时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工程招标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文件应该详尽、准确、规范、科学和清晰,同步公示时间和地点,确保相关招标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工程采购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采购,应按照职业教育教学具体需要,通过多方
面比较、认真评估,从市场上选择质优价廉、符合标准的产品,确保工程实施的效果、质量。
厦门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学校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市教育局系统内,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批准,由财政性资金投融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区教育局管理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建设项目立项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总体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与财力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资方案等;属在原建筑物上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附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可行意见。
市本级审批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负
责审议。需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报送。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2]42号)执行。
三、工程设计管理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立项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据此委托设计。
工程设计招标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厦建法[2000]004号)、《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法[2000]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学校 5 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 5-30 万元 (含) 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
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 30-100 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 号)、《XX 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
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等)的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分阶段上报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招标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采购招标、廉政建设等工作。假设建设工程实行代建制管理, 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
质的代建单位。
第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资质资历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八条基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报建程序,接受地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九条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建设规划和审批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和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
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预算,明确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建设项
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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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
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谈判、决算审计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下属各工作小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对于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直接领导,决定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和各职能小组负责人,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对于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相应基建管理工作职能,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各职能小组职能由财务、审计、国资办等部门行使其部门相应职能,执行现有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第九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章计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管理
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基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一条总务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参照基建工程项目的需求申请,拟订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年度立项申请,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编入校内年度预算。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于不可预见的基建工程项目、经费新增项目,由总务处提出论证报告,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财务处进行调整并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承报的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总务处按照基建基本程序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建资料,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
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制定勘察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运用价值功能分析对设计进行优化,避免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工程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