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统一操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X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自筹建设项目等)的管理。
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初步设计、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资金、施工组织实施(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档案、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学校及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互衔接、实用性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组织项目论证各阶段的不同范围和内容的评估评审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项前期报建,申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并代为交纳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费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单项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建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负责收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工程结算初步审核;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审批;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控制投资,降低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计划管理第一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批准的规模,由学院领导及基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委托规划设计院设计编制,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报交通厅审批,使学院的基建工作按规划、按计划进行。
第二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批准的学院总体规划及学院发展的要求,由基建办编制年度计划,分管院长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厅审批。
小型基建任务由分管院长审定后报院长审批。
第三条年度计划的实施。
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应落实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完成年度计划,批准的计划一般不能变更,确需变更时,应报请上级批准后,方能调整,严格按计划办事,不搞无计划项目,不搞夹带工程。
工程开工后,应定期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学院的工程设计由基建办办理第五条设计前,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基建办召集使用部门进行设计方案论证,要求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完整的使用要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办整理,编制设计任务书,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通过市招投标办公室以招标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勘察和设计单位。
第七条工程设计采用两阶段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先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出几个不同的初步方案,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讨论修改后选定。
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的同时应做好工程场地的地质勘察,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期交付全部施工图纸。
图纸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达到规定要求。
拿到图纸后基建办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对未达到初步设计或设计合同要求的方面,应提出书面意见,送设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工程设计不搞无证设计和私人设计,付款要符合财务规定,设计取费要符合国家规定。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院的基建行为,保证我院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院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后勤基建处是本院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从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先后程序,它是基本建设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
它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项目设计红线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编制基建计划、落实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阶段,是对新建项目的设想和建设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的座落、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
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编制,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调查、论证,是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的、经济的论证。
国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能批准项目立项,不能进行设计,不能列入计划。
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勤基建处持批准的文件到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设计红线并要求提出设计要点,学院按红线图和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第九条设计文件是学院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设计文件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已批准的立项批复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编制,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工程地质、勘探等技术资料。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教发〔2016〕8 号)、《XX 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XX教秘发〔2018〕27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
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国资、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组,对基本建设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章建设。
第八条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学校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部门申报施工方案,经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应急抢修施工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九条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应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满足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XX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等)的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分阶段上报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招标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采购招标、廉政建设等工作。
假设建设工程实行代建制管理, 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七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资质资历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八条基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报建程序,接受地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九条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
第十条工程工程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科教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
也适用于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划分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决策机构职责党委会(或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因需调整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招投标定标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
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重点项目办、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使用单位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六条执行机构职责基建处是基建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牵头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重点项目办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
监控基建投资计划。
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
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国有资产处负责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手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
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02月25日10:52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阅读: 187字号:T|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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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
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谈判、决算审计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下属各工作小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对于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直接领导,决定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和各职能小组负责人,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对于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相应基建管理工作职能,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
各职能小组职能由财务、审计、国资办等部门行使其部门相应职能,执行现有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第九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章计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管理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基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一条总务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参照基建工程项目的需求申请,拟订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年度立项申请,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编入校内年度预算。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于不可预见的基建工程项目、经费新增项目,由总务处提出论证报告,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财务处进行调整并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承报的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总务处按照基建基本程序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建资料,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制定勘察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运用价值功能分析对设计进行优化,避免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工程招标管理第十八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招投标小组由总务处、审计室、国资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归口主管单位为总务处,负责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审查项目立项程序、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进行招标评标工作、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监督中标单位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相关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小组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与合同签订方进行合同谈判并办理合同签订工作。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基建工程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作为基建工程合同实施归口主管单位落实基建工程各类经济合同的执行实施情况,督促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六章项目施工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或委托总务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代表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项目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项目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从工程立项一直到工程决算入国定资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总务处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总务处对学校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
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三条总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总务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