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某高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翻修和维护等项目。
基建工程招标包括基建工程相关的施工、服务及货物等招标项目。
服务项目为学校各类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
货物项目为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资产、基建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实践教学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确认中标结果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高校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及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5.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目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第六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项目。
(七)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XX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XX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为确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而依法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由基建处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设计或预估合同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以下简称外部招标)。
预估合同额低于50万元而高于5万元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由基建处组织招标(以下简称内部招标)。
第六条建筑面积超过10000㎡或预估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设计项目,招标前应到济南市建委设计处备案。
经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前应到济南市建委市场处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二)投标;(三)开标、评标、定标;(四)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前期工作第十条招标前期工作主要有:(一)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核;(二)整理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三)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确定被邀请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函;(四)发售招标文件(召开发标会议);(五)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第十一条外部招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撰写,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室审核。
内部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起草撰写,审计处、监察室审核。
基建处主要审核工程技术及设备、材料供应部分,审计处主要审核经济部分,监察室主要审核法律适用程度及监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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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基建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工作原则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3、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一)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招标。
(二)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三)每次工程招标应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同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中择一实施。
(四)不满足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实行校内招标;满足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五)新校区新建工程归口浙江省重点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改建工程归口市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四、招投标组织机构1、招投标领导小组。
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成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
2、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常设于校基建处。
基建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接受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3、招投标监督小组。
由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组成招投标监督小组,监督招投标的全过程。
4、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基建处和相关处室及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按有关条例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与商务标函进行客观的评定。
五、工程招标程序1、向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2、组建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并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理机构核准;3、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4、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拟投标单位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5、实地考察、比较各投标单位的在建或竣工工程质量、信誉和实力;6、审查投标报名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入围投标单位,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发出招标邀请书;7、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委托编制标底,踏勘工程现场;8、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9、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编制、递交投标书;10、组织开标;11、组织评标,并根据评标情况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询标;12、根据开标记录和评标、询标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打分,推荐2个投标单位作为拟中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交招标领导小组;xxxx根据各拟中标单位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决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建招标工作小组。
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范围及方式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所有招标程序及招标办法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下同)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在省、市招投标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校内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
校内招投标方式有:校内公开(邀请)招标、询价竞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的;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的;4、经学校集体决策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纳入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项目。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ﻫ(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ﻫ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ﻫ(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ﻫ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ﻫ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ﻫ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ﻫ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招标条件条例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自行招标申请条例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0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际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立项审批、预算控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
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日常管理第三条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第四条报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计财处负责。
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第五条每年年底,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计财处筹措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第六条立项管理:(一)管理范围。
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自筹经费项目。
(二)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按审定的总预算控制造价,确保工程终审造价不超总预算控制的立项金额。
(三)立项程序。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与立项审批两个环节。
1.立项申报:(1)年度计划项目:①先年项目清理:每年3月份,基建处对先年立项及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理,筛选出已完工、在建及未动工的项目,为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做好准备。
②接受用户项目申报:在清理上年基建、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的同时,基建处应做好下年度新立项的项目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
③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工期、投资规模以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基建与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认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深化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XXXXXX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XXX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XXX 〔XXXX〕XXX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XXXXXX纪检、监察部门、教代会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XXXXXX财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支出的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立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论使用何种渠道的资金,都必须进行招标,并签订双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廉政合同》)。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前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在招标前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
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若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上述串通投标的行为,取消招标,并取消该投标单位3年内在我院的投标资格。
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XXXXXX的招标活动。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XXXXXX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省教育厅基建和监察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已建房屋的更新、扩建、大型维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
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5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
以上范围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在预算基础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
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在预算基础上由基建处直接发包,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二章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另行下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四条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及监察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基建处负责人任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控制价,组织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应当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校内招标。
主要程序是:(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十)举行开标会议;(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过程必须“格程序、密细节、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式。
(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XX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XX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必须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入政府交易中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现行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实行学校自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由规划基建处推荐项目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三)符合第六条规模标准,可以由学校设计院、监理公司、检测中心等下属企业进行的项目。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由规划基建处推荐,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范围,但在时间上来不及招标的特殊项目,由规划基建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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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翻修和维护等项目。
基建工程招标包括基建工程相关的施工、服务及货物等招标项目。
服务项目为学校各类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
货物项目为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
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资产、基建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实践教学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确认中标结果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
(三)组织拟定并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对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五)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六)对按照规定应纳入建筑市场招标的事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建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息库和信誉档案。
(八)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九)配合做好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十)负责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存档。
(十一)完成招标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文件规定。
建设规模及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规定要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基建工程建设规模及合同估算价在公开招标规定限额标准以下、按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的采购方式,由学校委托具有工程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委托具有工程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形式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招
标,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学校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其招标活动应接受学校和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条特殊项目招标方式。
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以下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项目发生时,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通过谈判签订建设项目合同。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国务院令613号)。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国务院令613号)。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国务院令613号)。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务院令613号)。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六)抢险救灾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八)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九)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国务院令613号)。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招标代理资质。
(二)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学校各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招标文件讨论会。
2.学校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招标文件确定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报省大办审核备案。
(三)发布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依法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
(四)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向相关部门征询或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全面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五)组织由3人以上的小组对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
服务咨询机构进行考察。
(六)招标代理单位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代理单位及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八)投标: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拒收。
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九)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十)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单位整理、归档招标资料档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筑市场招标之外的项目,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学校、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学校会审商定,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合同中的暂估价确定。
(四)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校1人,总承包单位1人,其余专家由学校纪检监督部门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标结果报学校认可盖章后生效,中标样品的规格、色调和档次由学校确定并封存,招投标资料汇总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列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会议,并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禁止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好处。
如有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