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批评:浅述功能派翻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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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概述

姓名:常首鸣

班级:08级外应2班

学号:2008142

摘要: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德国。它既继承了传统译论的合理的成分,又突破了其束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为整个翻译界提供

了一条新的研究发展思路。本文简要介绍功能学派的四位代表人物的主要理论,并对功能派翻译理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功能派翻译理论,目的论,翻译行为理论,功能,忠诚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提出的背景

翻译早在公元前就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从罗马帝国的翻译家们对“词对词”翻译与“意义对意义”翻译展开辩论至今,翻译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功能派翻译理论虽然直到20 世纪70 年代在德国才首先产,可综观历史,翻译的功能观却在翻译实践中早为有所表现。可是,无论中外,翻译的标准往往更多强调的是译文与原文本字面上严格忠实,因此在翻译的意图、目的和译本所起到的实际效果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距离,这样翻译活动的执行者就常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然而,从20 世纪50年代起,西方翻译理论基本上被圈定在语言范围之内,翻译理论家没有认识到翻译的本质不仅是纯语言方面的转换,而是建立在语言形式上不同文化间的交流。随着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语言学派也逐渐意识到其内在的弱点。此时, 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翻译活动成为一种必然,功能派翻译理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二、功能派主要理论

功能主义理论将翻译定义从翻译即把原语文本一一对应地转换为目的语的观点中解放出来,扩展到翻译行为,把翻译研究纳入跨文化交际研究,指出翻译涉及跨文化的一切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转换。功能派理论中对等原则的位置与语言学派大相径庭。对等原则是语言学派翻译理论的基础,而功能派只将其视作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原则。功能主义理论是以目的论为主导的翻译标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更符合翻译实践。德国素有研究功能翻译理论的传统,凯瑟琳·赖斯( Katharina Reiss ) 、弗米尔( Hans. Vermeer ) 、曼特瑞( Justa Holz Manttari ) 、诺德( Christiane Nord )为其代表人物,他们为功能派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

贡献。下面将浅述他们主要的学术理论。

1。凯瑟琳·赖斯( Katharina Reiss )

在她发表于1971 年的《翻译批评———潜力与制约》(the Potentials and Limitations)一书中,赖斯首次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一方面她依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另一方面她也认为应该以“原文和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文本,并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从概念性的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对等”,她称这种翻译为“综合性交际翻译”。但是在实践中雷斯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有时也是不该追求的。这些例外的情况是由具体的翻译要求( translation brief )”造成的。雷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的“参照系不应是对等,而应该是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中所预期达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因此,翻译批评不能仅仅依赖对原语特征的分析,而应该考虑译文在功能上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2.汉斯·威密尔( Hans J. V ermeer ) 的翻译目的论( Skopostheory ) 赖斯的学生威密尔进一步打破了等值理论的束缚,主张以文本目的为翻译活动的第一准则,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目的论。他根据行为理论提出:翻译(包括口译) 是一种交际语言和非语言符号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的转换(其他情况下则也包括把图片转换成音乐,或者把设计图转换成一幢大楼) 。因此,翻译有是人的一种行为。根据行为理论,威密尔进一步指出,人的行为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目的的行为,它既是构成具体情境的一部分,又对情境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情境是根植于文化背景的之中,对任何一个特定情景,以及在特定情景中的语言的和非语言因素的判断,都取决于情景以及情景中具体因素在特定的文化体系中的地位。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因此翻译也并非一对一的语言转换活动。翻译时,译者应根据客户或委托人的要求,结合翻译的目的和译文读者的特殊情况进行有选择性的翻译。威密尔称自己的理论为skopostheory,即翻译“目的论”。Skopos 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指译文的目的。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

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个目的有三种解释:译者的目的(比如为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按其结构直译的方法) 。但通常“目的”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也就是说,翻译过程的发起者,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发起者出于某一特殊需要,在理想状况下,他会给出需要译文的原因,译文接受者、使用译文的环境、译文应具有的功能以及与原因有关的细节等。所有这些构成了“翻译要求”。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而译者并非被动地接受一切。他可以参与决定译文的目的,特别是当发起者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或其他原因对译文的目的不甚明了的时候,译者可以与发起者协商,从特殊的翻译情况中得出译文的目的。除了“目的法则”外,威密尔的理论中还包括另外两个法则: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所谓连贯性法则指的是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语内连贯指译文必须能让读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根据目的论,翻译法则实施的可行性取决于译语文化的情况,而非原语文化。既然翻译是涉及原语文本的行为,原语也应该是准则中的一部分因素。而原语文本不可能只指涉原语的词汇和句法结构,因为文本的意义和功能并非语言符号就能完全表达的。文本的意义和功能指向文本接受者,并通过文本接受者得以实现。换言之,任何文本都只是信息提供者,译者根据翻译的目的法则只选取其中让他感兴趣的信息,再通过语言加工,译入目的语使之成为新的信息提供者。在这种信息转换过程中,译者首先就应遵循语内连贯的原则。既然翻译是通过信息加工提供给译语读者信息的,译文就应该是忠实于原文的,此时译者就又要遵循忠实性法则,即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这类似于通常说的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程度决定。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次于语内连贯,这两种连贯性原则又同时从属于目的原则。当忠实原则失效时, 翻译过程的标准则是“充分”。“充分”是相对于特定目的的充分, 即译文应充分满足翻译要求。这是一个动态概念,译者应该斟酌译文,选择恰当的符号,并以完成交际目的为导向。

3.贾斯塔·赫兹·曼塔利( Justa Holz Manttari ) 的翻译行为理论( the 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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