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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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4.03
•【文号】农办政函[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种子案件中有关标签问题的请示》(内农种站办字[2013]第1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8年第1期72工 作 研 究制假窝点十分隐蔽,给执法带来巨大压力。

此外,一些个体经营户在种子生产、经营建立档案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

二、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对策分析1、强化《种子法》宣传,规范农作物种子管理(1)宣传贯彻《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种子经营主体(户)等主要涉种人员的学习,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及科技宣传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工作。

(2)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种子质量事关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种子监管的重要手段,要将种子质量监督抽检作为种子管理的重要抓手。

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重要农作物的抽检覆盖率。

对省、市近年来在市场抽检中的问题企业、投诉多的企业,应该重点监管和抽检。

(3)规范种子标签管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6号)已经颁布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的农作物种子包装都要执行新的标准。

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新办法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如实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严格按照要求印制二维码,保障种子质量可追溯。

2、强化种子经营主体备案和档案管理(1)开展主体备案四种生产经营主体(受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要主动及时进行备案。

在程序上,从源头企业开始,从市、县(区)开始,从大型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开始,疏通备案渠道,从上到下,整体推进,最后扩大到乡镇,实行全覆盖。

(2)加强档案管理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生产过程中气象资料、栽培管理以及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等相关信息,是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和线索。

规范档案管理是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始凭证。

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3)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种子质量加强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是指在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打印标签,标注种子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是保障种子质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那么,如何规范地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呢?下面就来谈谈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一、标签内容的确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的基本信息: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来源、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2. 种子的质量信息:种子品质等级、含水率、纯度、杂质率等质量信息。

3. 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农民购买种子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也是保障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

4. 种子的使用方法:包括种子的播种方法、管理技术、防治措施等信息,帮助农民更好地使用种子。

确定好标签的内容是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第一步,只有内容准确、清晰才能帮助农民选择和使用种子。

二、标签的设计1. 字体清晰易读:标签上的文字要清晰易读,便于农民阅读和理解。

2. 要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形状:标签的颜色要醒目,容易被农民注意到,避免错过关键信息。

3. 格式规范:标签的格式要统一规范,避免因为格式不统一而给农民造成困扰。

4. 材质耐用:标签需要使用耐用的材质制作,能够经受住外界的压力和环境变化。

标签的设计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农民对种子的认知和使用。

三、标签的印刷印刷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核心环节,印刷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标签的质量和可靠性。

1. 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根据标签的材质和需要使用的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平面印刷,也可以是数字印刷。

2. 选择合适的油墨:标签的印刷要使用耐用、不易褪色的油墨,以确保标签的长期可读性。

3. 控制印刷质量:严格控制印刷质量,保证文字清晰、位置准确,避免出现模糊、漏印等问题。

印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标签的质量,做好印刷工作是确保标签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保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以植物繁殖为目的而种植的种子,及其分类、鉴定、评定、生产、经营、贮藏和使用等活动。

三、种子标签
(一)种子标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种子名称:及其品种、品名。

2.种子来源:原产地、厂家名称及地址。

3.种子性能:种子级别、生育期、原种比率、出苗率、病虫害抗性等。

4.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贮藏条件:贮藏温度、湿度等条件。

6.使用说明:种植方式、施肥方式、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二)种子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准确标明种子名称、性能、来源、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
(一)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
1.种植方式:地膜覆盖种植、秸秆覆盖种植、水稻水稻深耕等。

2.施肥方式:施肥种类、施肥量等。

3.病虫害防治:采用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施肥、种植、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2024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强化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构建完善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涉及农产品的包装与标识活动,均须遵循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包装方法与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其年度预算之中。

第六条对于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以下农产品时,必须进行包装:(一)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若符合包装规定的农产品在拆包后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则可免于再次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储藏、运输、销售及安全保障的要求,便于拆卸与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以及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在包装过程中,应防止农产品遭受机械损伤与二次污染。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时,需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以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若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使用了添加剂,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

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则需通过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且标注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

如何规范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及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常见问题分析种子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和普通商品是有着很大的差别。

比如,你花50块钱买了一个西瓜,回到家切开一看,傻瓜一个,不过不要紧,大不了损失了50块钱;如果你花50块钱买了一袋西瓜种子,一旦种到地里,长了一地的“铁西瓜”就像前几天电视报道的那样,那损失的就不光是50块钱了,可能是500,甚至是5000块钱。

那么如何才能指导种子使用者安全、合理的购买到放心的种子呢?一个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销售的商品种子使用规范、合法、真实、准确的种子标签。

因此《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5条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这条强制性规定,确立了种子标签的法律地位,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种子标签管理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农业部专门颁发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一个小小的标签国家为什么要下这么大的力度呢?这是因为种子标签在种子市场的许多环节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种子从繁育、生产到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绝大多数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在种子标签的使用上暴露出来;所以从理论上讲“种子标签规范了,种子标签真实了,种子标签合法了,种子市场就安宁了”但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主体的增多,经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加上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和达到赢利的目的,不惜用不法的手段牟取暴利,他首先瞄准的就是从种子标签上做手脚,故意不按规定标注种子标签,不仅严重影响和误导了农民正确选用种子,而且对农业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

虽然,我们种子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种子标签的管理力度,但种子标签不规范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根据我在XX三家种子企业的调查,他们代理或者销售的种子,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达25%以上。

国家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国家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国家关于农作物种子包装及标签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蔬菜》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种子法》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拉、果实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
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苗和苗木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对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范围内的种子进行包装。

在我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
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疲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

【总页数】1页(PⅥ)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预包装食品标签新国标实施标签混乱现象有望改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解读 [J],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J],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J],
4.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的标签举例分析 [J], 孙伟
5.农作物种子包装的标签标注问题 [J], 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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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0628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0628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作者:贾秀锦王笑宋红霞来源:《中国种业》 2019年第8期贾秀锦王笑宋红霞(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030006)摘要:农作物种子作为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其商品质量的好坏与其对应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真实性的判定与标签标注的名称直接相关。

通过对多年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中标签和使用说明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便更好地规范种子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标签;使用说明;问题;措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包装是种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盘活种子市场、推广优良品种和便于农民购买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包装上印制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提供了良种良法的多项信息,是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1]。

标签标注不真实直接影响种子质量的判定,使用者按照不正确的使用说明操作影响品种的性状表现,导致品质和产量的降低。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后,通过近段时间的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出现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蔬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增大了消费者购买的盲目性,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常见的标签问题1.1 作物种类标注不规范《办法》第八条要求: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农作物标注没有问题,但非主要农作物标注则五花八门。

典型的情况有:“芫荽”标注为“香菜”、“菜豆”标注为“豆类”、“印度南瓜”标注为“南瓜”、“西葫芦”标注为“瓜类”、“茎用芥菜”标注为“茎瘤芥”、“茄”标注为“茄果类”等等。

种子类别常见的问题为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对应的标签纯度数值标注成大田用种的数值,这样标注违反了《种子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直接判为假种子[2],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给予处罚,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 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 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 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 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 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 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 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 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 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 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 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 何机构的名称。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 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 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 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 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 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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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 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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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 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 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 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 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 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 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 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


不是最终销售的,只标注部分内容(基本 上就是外标签的内容); 用于加工的,不受本标准约束。
7.2 检查内容:

真实、合法; 完整、规范; 符合制作要求。
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无标签或标签不 合格的,处1000-10000元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 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14条。
标注方法与监督管理,应符合: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 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采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不规量 >25kg” 2. “净重 ≮ 25kg” 3. “ 净重: 25KG” 4. “Net weight:200g”
监督主体:标签是种子质量承诺的载体, 是种子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标签 管理属质量监管的范畴。根据《种子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 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故标签监管主体应 当是农业行政部门。

7.1 检查适用范围
有直接销售的、不是最终销售的、用于加工 的等三种情况。各要求不一样: 用于直接销售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第5章、 第6章的要求;

5.2.2 进口种子:
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2.3 转基因种子: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安 全问题,应特别注意(对于带引号的内容 只可照抄,不可变更)。 5.2.4 药剂处理种子 :同样涉及安全问题。 要求按药剂毒性大小进行标注。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日期:2006-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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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码、追溯网址等信说明
第十八条使用说明是指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并入第二十三条。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第十四条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第十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六条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四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种子的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种子的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并入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九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六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转移到修订草案二十三条中规定)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第十四条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第三十条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第十七条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二十五条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条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
第十九条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主要性状;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示;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一)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原稿
修订稿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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