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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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水、供暖、通风、空调、绿化、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工资、保安设备维护费用等。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费用等。

5. 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保安费,按照小区保安人员数量和保安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 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数量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5. 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布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五、物业管理费的监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各县市1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l 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胡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末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几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白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贵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末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等;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价房字C199 9208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335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附件二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注:1.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8时;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和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附件三: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总分l OOO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2%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合水面以上;15分三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15分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30分十一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15分十二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一般修理当天完成,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l00%15分十三在服务窗口公开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流程;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15分十四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15分十五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10分十六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不低于9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98%以上; 15分十七建立健全内部物价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员,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30分二、房屋管理150分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检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20分二每年三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20分三每三月1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关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五金配件完好;每年3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一次对屋面排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请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一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傲、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20分四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修前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一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20分五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15分六墙体表面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遗缺,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彩相协调;墙面无明显污迹;20分七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区、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15分八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20分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50分一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98%,报修、急修及时率达l00%15分二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按国家规定办证年检,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5分三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5分四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15分五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泵房基本整洁;每年2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15分六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电梯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两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如因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或由业主要求专人驾驶的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突发事件或维修保养除外;15分七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每半年对所有的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进行一次实效模拟实验,每2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及时更换失效的器件;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井作一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灭火机,如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 15分八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10分九不定期巡查路面、侧石、井—盖、休闲椅、凉亭、小品、水景等,健身设施、儿童乐园随时检查;发现损坏的,一周内修复;保持道路和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保持景观原貌,保证室外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需更换除外;每周1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15分十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8%损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10分十一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10分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50分一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体态良好;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能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1掌握各类刑事1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器械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领班可以进行简单英语会话;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25分二物业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设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对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其他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实施证、卡管理;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25分三巡逻人员应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多设巡查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查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2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查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3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25分四设有监控中心的,控制设备应24小时开通,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25分五有火、水、警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25分六物业区域内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车库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内配置道闸和监视系统,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1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25分五、保洁服务150分一保持路面、绿地目视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l小时;明沟无杂物、无积水;宣传栏、标识牌、小品、健身娱乐设施每日擦试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水景保持水体清洁,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及时清除道路积雪;20分二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有专人管理,垃圾封闭存放,每日清理2次;保持垃圾桶及周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房整洁、干净、无异味;消毒灭害措施完善;15分三高层按层设置不锈钢痰桶、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擦试1次,箱桶无溢满、无异味、无污迹;15分四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请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15分五楼道每日清扫1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地面干净有光泽,无垃圾、杂物、灰尘、污迹、划痕等现象,保持地面村质原貌;15分六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试1次,保持干净、光亮、无灰尘;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15分七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每月清洁1次,保持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10分八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周清洁1次,门厅玻璃每日擦拭1次,保持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15分九天台、屋顶每月请扫1次,无垃圾堆积;10分十电梯轿厢保持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灰;10分十一地面、墙面每季度保养一次;10分六、绿化养护管理120分一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20分二利用植物、山石等设置景点;20分三绿地内植物群落、层次明显;20分四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每年打药不少于2次;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20分五绿地植物存活率98%20分六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20分二级满分l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15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鲁价费发[2004]205号

鲁价费发[2004]20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文号:鲁价费发[2004]205号发布日期:2004-10-26执行日期:2004-11-1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过去各地出台的办法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咱就说,在山东生活,这物业服务收费可是个大事儿!您瞧瞧,小区里的环境维护、设施维修、安保服务等等,哪样不得花钱?这钱怎么收,收多少,那可都得有个明白的说法。

我就给您讲讲我自己的亲身经历。

我之前住的那个小区啊,物业服务收费那叫一个混乱。

一会儿说要涨物业费,说是要增加保洁人员;一会儿又说要收什么额外的维修基金,可这小区里的路灯坏了好几个月也没人修。

业主们那是怨声载道,找物业理论也没啥结果。

要是小区要增加服务项目,比如增加个儿童游乐设施啥的,需要额外收费,那也得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可不是物业自己说了算的。

还有啊,停车费也有了明确规定。

有的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就想着法儿地多收停车费,这可不行!管理办法里说了,得按照合理的标准来收。

再说说公共区域的收益,像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小区里摆摊的场地租金,这些可都不能进物业的腰包,得归全体业主所有。

以前有的物业偷偷把这钱给眯了,现在可不行啦,有了管理办法约束着。

要是物业违反了规定乱收费,那业主们可有办法治他们。

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

这就给咱业主撑了腰,让物业不敢乱来。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实现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背景、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方面介绍本办法。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费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山东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

基础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两卡一簿费用等。

附加收费项目包括竞买费、停车费、绿化费等。

2.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自愿原则。

操作原则包括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提前通知原则和实行标准化收费原则等。

3.收费基础收费基础是指物业服务的面积或数量等计量单位。

应明确每种收费项目的收费基础,并由相关物业公司按规定测算和计费。

4.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前完成,并报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并按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

四、收费程序1.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底前向业主提供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并提醒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收费核查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接受业主的核查要求。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预缴、分期缴纳或月度缴纳等合理方式。

但物业公司应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供业主选择。

4.收费监督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收取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哪些标准?【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面积】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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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
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
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
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
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
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
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
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
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
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
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
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
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
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
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
业服务资金。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
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
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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