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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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单位应对其设施或实践活动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负首要责任。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2.1 政府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b.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c.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d.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2.2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准备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危害承担责任。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照射途径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在辐照加工、工业射线探伤和核医学应用中,因违章操作、设备故障或进入失控场所会导致工作人员或病人受到辐射损伤乃至死亡;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的金属物件的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等环节,以毫无戒备和完全失去控制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会
造成财物被污染、公众受照射乃至少数公众成员遭受严重辐射损伤。
在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
a.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放射性污染严重物件的丢失或被盗、误置、遣弃;
b.密封源或辐射装置的辐照室的进入失控;
c.放射源装置和辐射装置故障或误操作引起屏障丧失;
d.密封放射源或包容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或容器泄漏;
e.放射性物质从放射源与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异常释放。
若发生以上事故,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的可能途径有:
a.直接来自放射源或辐射装置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
b.衣服和皮肤上的放射性污染所产生的外照射;
c.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所产生的外照射,或沉降到地面或其它表面上形成的沉积物所产生的外照射;
d.吸入事故释放的气载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内照射;
e.食入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或水所产生的内照射;
f.被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进一步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进入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照射。
2.3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方案编制参考提纲
A.总则
a.计划的目的
b.编制依据
说明编制所依据的法规、标准、导则或其它文件。
c.适用范围
B.设施概况
说明应用设施或实践的性质;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辐射装置或放射性物质的性质、总量和安全特性。
C.潜在辐射事故及其发生的识别判断
说明应用设施或实践所潜在的辐射事故,以及如何识别判断这些事故的发生,以便即时启动应急响应。
D.应急组织和职责
E.应急设备和器材
说明用于应急的必备设备和器材,如辐射监测仪表、通信联络手段、消防设
备等。
F.应急启动、通知和报告
说明应急启动的实施程序;说明通知有关应急响应人员的程序;说明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G.事故的控制缓解和紧急防护行动
H.培训、演练和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附录
给出必要的附录,如通信联络电话号码,应急所需器材用品清单等。
2.4 培训、演练和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A.培训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应急响应的公安、消防、医疗、环境监测等人员,均应进行与其在应急响应中所承担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培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辐射危害和防护的基本知识;
b.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其应急处理措施;
c.国内外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实际发生的典型辐射事故及其应急处理的经验教训;
d.所涉及的应急计划或程序;
e.急救和消防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f.人员和场所去污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g.有关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和操作。
B.演练
以模拟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形式进行应急演练,应设计不同情景的假想辐射事故进行演练。还应对应急响应中各项具体操作技能进行练习。
应急演练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
a.检验应用单位(或法人)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计划或程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b.使应急指挥和响应人员熟悉应急响应计划或程序,检验应急组织和应急人员的响应能力和技能;
c.发现应急计划(或程序)和应急准备的不足之处,以便改进。
应急演练应按应急计划所规定的频度定期进行。对每一次演练应认真进行评价和总结。
C.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保持随时具备应有的应急响应能力,除了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外,还应做到应急响应的人力、物力与日常工作“积极兼容”;对用于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定期修改或更新应急计划或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所使用操作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定期进行盘查。若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处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设施事故现场的负责人应立即向该设施的领导或应急响应组织负责人报告。设施的领导或应急响应组织负责人则应按应急计划或程序指令启动应急方案,指挥控制缓解事故,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如应急事态特别紧急,设施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有义务主动承担起指令启动应急响应和指挥控制缓解事故的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b.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