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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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第一章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特制定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式,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填报。
二、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
说明:本套报表中央所属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三、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代码说明
(一)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为自编码。解释如下: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 (市、区、旗)标识。
第七、第八位为乡、镇标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01开始自行顺序编写。
省、地(市、州、盟) 、县 (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国标代码末位后加00,全部补齐八位。
(二)县级属性代码
行政区划属性: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数字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
“2”表示省级贫困县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
义务教育普及情况:按照截至统计年度末由教育部公布的全县(市、区、旗)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填报。
“1”表示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2”表示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边境属性: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
“2”表示陆地边境县
(三)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指统计范围所列填报单位的代码。
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4.成人高等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成人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5”。
5.中等专业学校代码: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中等专业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2”。
以下编码规则由教育部财务司制定,全部代码为5位,首位码为学校类别码,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定义。
6.职业高中: 首位码为2。
7.技工学校:首位码为2。
8.中学:首位码为4。
9.小学:首位码为6。
10.特殊教育学校:首位码为7。
11.幼儿园:首位码为8。
12.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等:首位码为9。
(四)单位隶属关系码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属单位,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学校和中央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等;“2”表示地方所属单位,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及其他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地方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等。
第二位码代表部门类别,分别采用“1”、“2”、“4”、“5”标识,其中,“1”表示教育部门办;“2”表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其他部门办;“4”表示企业办;“5”表示民办。
――“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办”是指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
――“企业办”指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