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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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30•【文号】卫医发[2000]431号•【施行日期】200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0]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现将修改后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我部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1994]第36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一节卫生行政部门第二节医院第三章医院感染知识培训第四章医院感染的监测第一节医院感染病例监测第二节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第三节环境卫生学监测第五章医院感染的控制第一节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第二节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第三节消毒灭菌与隔离第四节消毒药械的管理第五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第六节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第六章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一节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二节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三节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四节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五节ICU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六节血液净化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七节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八节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九节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节输血科(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一节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二节导管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三节检验科及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四节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第十五节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第七章医院污物的管理附录附录一术语附录二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附录三各类人员培训内容附录四锐器伤的预防有关文件《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略)《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医院环境、物品清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医院环境、物品清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XXXX医院环境、物品清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制度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保证医院环境、消毒灭菌设备、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等消毒灭菌效果合格。

1、重点部门导管室、ICU、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中心、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口腔科门诊、消化内镜室、急救中心、检验科、血库、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手术室、肿瘤血液病房等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卫生及使用中的消毒液每季度监测一次,普通病房、换药室、检查室等当疑有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与环境境污染有关时进行相关项目监测。

2、透析用水细菌培养每月一次,内毒素监测每季度一次,化学污染物监测每年一次。

3、消化内镜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一次,监测数量不少于5条,少于5条应全部监测。

4、压力蒸汽灭菌、干热灭菌、低温等离子灭菌(1)工艺监测:每锅登记温度、压力、时间、锅次、物品、消毒员等。

(2)化学监测:常规进行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监测。

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片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待灭菌物品旁边进行化学监测。

(3)压力蒸汽灭菌B-D试验:每日一次。

生物监测:每周一次,有植入物时每锅进行生物监测;低温等离子灭菌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生物监测。

5、紫外线(1)日常监测:登记照射时间、累计使用时间、使用人签名,每周一次擦拭记录。

(2)强度监测:每半年一次。

(3)监测仪器每年校正一次。

6、消毒剂(1)化学指示卡监测:含氯消毒剂、戊二醛等易挥发消毒剂每日监测。

(2)生物监测:消毒剂(如碘伏、乙醇等)每季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菌。

高效消毒剂(如戊二醛、邻苯二甲醛)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7、清洁用品:地巾、布巾、洗涤织物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菌。

8、污水、污物(1)污水处理活性氧浓度监测每日2次。

(2)每月进行粪大肠杆菌监测及沙门氏菌监测。

9、所有监测质量控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对监测结果超标项目,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复检结果质量控制合格。

医院各类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要求

医院各类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要求

医院各类环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要求
1.监测内容包括空气、物表、无菌物品、使用中消毒液、工作人员手等。

2.检测时间要求
(1)环境卫生学监测: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供应室无菌区、ICU、CCU 及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腹腔镜、胸腔镜、胆道镜、膀胱镜、关节镜、椎间盘镜)、活检钳及进、出透析器的透析液每月监测一次;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每季度监测一次;各类普通病房、传染病房,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时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每月对重点科室或区域随机抽查。

采样方法见《消毒技术规范》20.6条款。

检验科微生物监测室检验师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院感办专职人员及科室监控护士将结果粘贴在《微生物监测登记本》上,同时对本部门、本科室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2)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全院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两次。

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紫外线灯管,督促立即更换:监测结果填写在《紫外线照射强度监测登记本》上,并统计、分析和归档。

(3)卫生标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等监测不合格的科室,负责人应查找原因,直至监测合格。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安徽省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督秘〔2011〕263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11年10月17日-11月10日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和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立儿童医院、省立友谊医院、省立新安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半汤温泉疗养院、安徽省肺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共19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检查内容(一)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的管理、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丢弃、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

2.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血液透析等重点部门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对住院病人合并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措施等。

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1.目的:规范全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规程,保障消毒灭菌效果。

2.范围:全院科室/部门。

3.定义:无。

4.权责4.1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制定管理制度。

4.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护理部: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4.3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制度的执行。

5.作业内容5.1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

监测方法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执行。

5.2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定期进行染菌量测定和有效成分含量监测。

5.2.1染菌量监测:监测方法参照《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操作规程》。

5.2.2有效成分含量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

含氯消毒剂应每日监测;戊二醛用作物品消毒时,每周应不少于1次监测。

5.3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5.3.1压力蒸汽灭菌:物理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每天进行。

5.3.2低温灭菌:必须每锅进行物理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每天进行生物监测1次。

5.4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空载进行生物监测3次,均合格后才能使用。

灭菌器移位和大修后应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监测,监测方法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要求执行。

5.5环境消毒5.5.1紫外线消毒:科室工作人员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效果监测。

紫外线消毒应每日2次,每次30分钟。

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应≤1000 小时)、使用人签名。

灯管符合GB19258—2012要求,新灯管的辐射强度不低于90μw/cm²;使用中紫外线灯管辐射强度不低于70uw/cm²,科室工作人员应每半年监测照射强度。

5.5.2空气消毒机消毒:科室工作人员应进行日常监测、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效果监测。

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

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
(3)院感病例数_____________,感染率________________%。
5.院感事件发生起数______________,死亡人数________________%。
是否与消毒、隔离不严有关(是、否)。
调查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格数
监测数
监测结果(cfu/m3)
合格数
监测数
监测人:
审核人:
二、医护人员手
医院名称
级别
监测时间
I类环境
Ⅱ类环境
Ⅲ类环境
监测结果(cfu/cm2)
合格数
监测数
监测结果(cfu/cm2)
合格数
监测数
监测结果(cfu/cm2)
合格数
监测数
监测人:
审核人:
表三、环境物体表面
医院名称
级别
监测时间
I类环境
Ⅱ类环境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
(2)采样数量:5~10份
(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5、灭菌物品
(1)监测项目:无菌试验
(2)采样数量:5~10份
(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6、紫外线杀菌灯
(1)监测项目:紫外线辐照强度
附件1:
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
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掌握消毒质量和感染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消毒质量,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对可能引起感染的重点部门或环节开展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统一,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

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一、总则1.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传播,特制定本办法。

二、消毒管理组织机构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毒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消毒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消毒管理计划、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情况等。

三、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管理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毒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使用消毒剂应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配比、用量,严禁私自调整,确保消毒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消毒操作流程1.按照医院制定的消毒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消毒程序操作,确保每个环节的细节都符合要求。

2.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熟悉各种消毒设备的使用方法。

五、消毒监测与评价1.医疗机构应建立消毒效果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各种消毒操作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消毒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2.每次消毒后,应进行消毒效果评价,记录消毒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六、应急处置1.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消毒管理工作,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七、监督检查1.医疗机构内部应建立定期的消毒管理检查制度,对消毒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消毒管理的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八、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届时再行重新审定。

2.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要求做好消毒管理工作。

九、附表•附表1:消毒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附表2:消毒剂使用记录表以上是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全文,希望各医疗机构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消毒灭菌是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进行感染控制的重要环节,其效果的监测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消毒灭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一套全面的监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测目标和内容监测目标主要包括消毒灭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体监测内容包括:1.消毒剂的配制与浓度:监测消毒剂的配制是否正确,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2.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清洁和消毒效果:监测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清洁程度和消毒效果,包括灭菌指标的达标情况。

3.消毒区域的清洁和消毒效果:监测消毒区域的清洁程度和消毒效果,包括空气质量和表面菌落总数的监测。

4.消毒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性:监测由操作人员进行的消毒操作是否符合规范。

二、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方法和频次应根据监测内容的特点和重要性来确定。

1.消毒剂的配制与浓度:每批次消毒剂配制完成后,需进行定量分析,确保浓度的准确性。

2.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清洁和消毒效果:消毒设备每次使用前后都应进行监测,以保证消毒效果达标;器械在清洗和消毒完成后进行监测,确保清洁程度和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3.消毒区域的清洁和消毒效果:消毒区域每日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定期进行表面菌落总数监测。

4.消毒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实际操作监测其操作规范性。

三、监测结果与处理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对于未达到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1.消毒剂的配制与浓度:如发现浓度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配制消毒剂。

2.消毒设备和器械的清洁和消毒效果:如发现清洁程度和消毒效果不符合要求,应重新清洗和消毒。

3.消毒区域的清洁和消毒效果:如发现空气质量和表面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应加强消毒措施,及时清洁和消毒。

4.消毒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对于不能按规范操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培训。

四、监测记录和报告所有监测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随时追溯和查询。

监测报告应定期进行,包括监测的内容、方法、结果及处理情况等,以保证消毒灭菌工作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广东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

广东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开展多年医疗、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的工作经验,我中心组织专家研讨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要求组织开展消毒质量监测工作。

“方案”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中心,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广东省医疗机构、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技术方案(试行)1.目的规范我省的消毒监测工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和托幼机构的消毒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感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

3.引用标准及技术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94)《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1-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 18466-200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卫法监发〔2002〕282号)《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73号) 4.各级疾控中心的职责分工4.1 省级:制定本省消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消毒监测年报表资料,对全省消毒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组织全省范围的监测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分析本省消毒与感染控制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1•【文号】卫医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规范》顺利实施,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内镜消毒工作,将内镜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本《规范》实施前,开展内镜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内镜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严格预防和控制因内镜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

二、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内镜的清洗和消毒灭菌技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镜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内镜诊疗业务。

附件: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二00四年四月一日附件: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规定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规定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规定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消毒灭菌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人员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食品加工企业、公共场所等需要进行消毒灭菌的场所。

3. 监测内容3.1 消毒灭菌剂的浓度检测:监测消毒灭菌剂在使用过程中的浓度,确保其处于有效杀菌范围内。

3.2 消毒灭菌设备的功能检测:监测消毒灭菌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功能,确保其正常运行且能达到预期效果。

3.3 消毒灭菌场所的微生物检测:监测消毒灭菌后的场所表面和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判断消毒灭菌措施的有效性。

4. 监测方法4.1 消毒灭菌剂的浓度检测应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并按照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进行测量。

4.2 消毒灭菌设备的功能检测应通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测量温度和压力等参数,并与设备规格进行比对。

4.3 消毒灭菌场所的微生物检测应使用合适的取样方法和培养技术,从表面和空气中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 监测频率5.1 消毒灭菌剂的浓度检测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

5.2 消毒灭菌设备的功能检测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并定期进行例行检查。

5.3 消毒灭菌场所的微生物检测应定期进行,频率根据场所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

6. 监测记录和报告6.1 每次监测应记录监测内容、方法、结果和监测人员等信息,并加盖监测单位的公章。

6.2 监测报告应及时编制并交由相关部门保存,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7. 监测结果处理7.1 若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则认定消毒灭菌效果良好。

7.2 若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则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增加消毒频次、更换消毒灭菌剂、修理设备等。

7.3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8. 督查和检验8.1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和检验,以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2 相关部门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有权要求监测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重新监测。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县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有效控制医源性感染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5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今年我委继续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医疗机构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工作,希望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狠抓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消毒监测的准备工作;有内镜的单位要做好内镜的消毒灭菌工作以备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82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82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8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3个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全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经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医疗机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

二、评估内容按照《江西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执行,包括建筑要求、设施设备、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理等。

三、评估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手术部的消毒供应室。

四、评估程序1、自评。

医院根据《评估标准》要求,于2010年10月前完成自评,自评合格的医疗机构填写《江西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申请表》(附件1),逐级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直省管医院直接报我厅医政处。

2、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评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依据《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在省卫生厅网站公告,发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三年。

3、材料。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申请表》、自评评分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评估分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省管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评估及二级医院的评估抽查;设区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评估。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评估标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单位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感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感控工作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重视并做好感控工作。

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感控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感控制度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感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本机构感控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感控管理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临床检验以及各临床科室的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感控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见附件),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控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感控专(兼)职人员配备充足,感控队伍专业结构合理,健全感控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和激励机制,加大投入倾斜力度,保持感控队伍的稳定性。

《医院感染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

《医院感染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

《医院感染环境卫生学监测方案》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2x年版)》《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202x年版)》的有关具体要求,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

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案:一、监测目的提高监控效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院重点部门及各科室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消毒后(灭菌后)物品等的监测。

三、监测要求各科室负责采样前的清洁消毒等准备工作,按时规范采样,检验科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院感科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科室完成监测工作。

当可能出现医院感染暴发时,要及时进行监测。

如监测结果不合格,检验科要向院感科及所在科室报告,院感科与科室一起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复检至合格为止。

四、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1、紫外线灯管强度的监测频次新领紫外线灯管使用前进行强度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强度监测(3月、9月)。

2、灭菌剂、消毒剂及灭菌物品、消毒物品染菌量的监测频次使用中灭菌剂及灭菌物品每月进行细菌监测,使用中消毒剂及消毒物品每季度进行细菌监测。

3、透析用水、透析液细菌培养及透析液内毒素的检测频次1透析用水、透析液细菌培养每月一次,透析液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一次。

透析液的细菌、内毒素检测每台透析机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4、消毒内镜、灭菌内镜监测频次消毒内镜每季度进行细菌监测,灭菌内镜每月进行细菌监测。

5、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监测频次(1)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每月监测一次,不同级别手术间每月至少监测一间,每年每个房间至少监测一次。

(2)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每季度监测一次,加床超过20℅以上应当月进行监测。

每季度监测的外科系列(9、12月)内科系列(8、11月)门诊、医技、社区、后勤(7、10月)。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消毒管理办法(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院感消毒监测制度

院感消毒监测制度

院感消毒监测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院感消毒监测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内各种设施、器械和环境能够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减少院内感染的发生,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院感消毒监测体系,以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各个科室、病区、手术室、实验室等与患者接触的区域,以及与消毒相关的设施、器械和物品。

三、定义1. 院感消毒监测:指对医疗机构内各种设施、器械和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2. 消毒:指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去除病原体,以防止传播感染的过程。

3. 消毒剂:指用于消毒的化学物质或物理手段。

4. 消毒剂浓度:指消毒剂在水或其他溶剂中的浓度。

5. 消毒时间:指消毒剂接触被消毒物体的时间。

6. 消毒效果:指消毒剂对病原体的杀灭或去除程度。

四、监测内容和频率1. 消毒剂浓度监测:对医疗机构内使用的各种消毒剂的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监测频率为每周一次。

2. 消毒时间监测:对医疗机构内各个科室、病区、手术室等进行消毒时间的监测。

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

3. 消毒效果监测:对医疗机构内各种设施、器械和环境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

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五、监测方法和标准1. 消毒剂浓度监测方法:使用专用的浓度检测仪器,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操作。

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规范。

2. 消毒时间监测方法:使用专用的计时器,记录消毒剂接触被消毒物体的时间。

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消毒控制标准。

3. 消毒效果监测方法:采用微生物培养方法,对被消毒物体进行采样,培养并鉴定病原菌的存活情况。

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消毒控制标准。

六、监测结果处理和改进措施1. 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归档,形成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内容、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等信息。

2. 改进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调整消毒剂浓度、延长消毒时间、更换消毒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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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疾控字〔2013〕 64 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9月上旬,在全县各医疗机构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乡镇中心以上医疗机构。

二、监测项目: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消毒液的细菌总数,以及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的致病菌、高压灭菌效果、消毒液浓度及紫外线灯管强度等。

三、具体日期安排:见附表。

(如有变动,另行电话通知)
四、收费标准
消毒效果监测收费按皖价费[2007]17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重视日常消毒效果监测工作,认真对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消毒管理工作,完善各项消毒记录,以备检查。

(二)我中心将及时反馈消毒监测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此项工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2013年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安排表
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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