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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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二、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1、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
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
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
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三、租赁信托
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
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
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
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
它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买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经营性租赁。
也称为操作性租赁,是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
它是指当企业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取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这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3、节税租赁。
它是指,这项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赁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用于筹措设备的租赁成本低于贷款购买成本。
4、销售式租赁。
也称为非节税租赁。
这类租赁在考虑租赁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的税法上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5、杠杆租赁。
又称为平衡租赁,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
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6、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7、转租赁。
转租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四、归复信托
委托人或遗赠人进行一项财产转移,但由于某种原因,他并未完全放弃财产上的权益,这时就会产生隐含和归复信托(Implied and Resulting Trusts)。
因此,当信托财产归还或归复予财产委托人时,或如他已身故,归还或归复予其遗产时,便称为归复信托。
成立归复信托时委托人未能彻底处理财产权的结果,所以,归复信托也称为结果信托。
它们也常被称为默示信托,与明示信托有所不同,因为它们的产生,并非由于财产委托人的明示意图,而是由于他的设定意图。
归复信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假定的归复信托(Presumed Resulting Trusts)和自动的归复信托(Automatic Resulting Trusts)。
举例说,如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甲终身享用,然后再转移给甲的子女,而若甲从来没有任何子女,则剩余的财产必须归复给财产委托人(属于假定的归复信托),或如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甲终身享用,但没有规定有关财产在当甲死后怎样处置,则当甲死后,剩余的信托财产会归复给财产委托人(自动的归复信托)。
五、地上权信托
所谓地上权,即指开发他人土地之权利。
而地上权信托,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地上权人设定或转让地上权予专业信托机构(受托人),由受托人取得地上权人的地位,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土地的建筑开发,并将所获得的收益依契约规定分配予受益人。
专业机构代为进行土地开发、产权管理及处分使得资产的运用更具效率及安全性。
由公正的信托机构控管现金收付,以保障投资人权益。
解决地上权人众多,意见分歧无法充分利用建地的问题。
避免兴建工程中辍,使兴建过程顺利推展以确保工程完工。
透过信托方式较容易取信于融资银行,以利营建资金募集。
六、秘密信托
通常在遗嘱内出现。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一个人希望在他去世后处理自己的财产,一般都采用遗嘱的形式。
通过遗嘱处理财产若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即为无效,但秘密信托是一个例外(关于遗嘱的其它信息,请参阅本信托工作室的遗嘱及遗嘱信托的相关文章)。
秘密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立遗嘱人准备把受益权赋予谁一直是秘密的。
如,立遗嘱人希望通过遗嘱给情人或非婚子女提供一些财产,进行遗嘱验证时,受益人就会公之于众,人们可以在遗嘱验证登记处查阅遗嘱验证情况。
秘密信托就可以避免可这种尴尬,立遗嘱人将遗产留给一位受托人,通常是一位亲密的、值得信赖的朋友,但不公开信托的受益对象。
立遗嘱人秘密地告诉受托人谁是受益人,受托人承诺为了秘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这部分遗产。
秘密信托一般分为两类:完全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
所谓完全秘密信托,就是从遗嘱的表面来看并没有信托的存在,立遗嘱人只是将财产绝对地赠与遗嘱中指明的受益人。
例如,遗嘱明确写明:“将50000元赠与甲”,从遗嘱表面来看是为了甲的利益,但事实上,立遗嘱人在去世前告诉甲,遗嘱中留给他的财产不是为了他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慈善目的,同时甲承诺实施立遗嘱人的意图。
所谓半秘密信托,就是遗嘱中明确将财产赠与甲并纳入信托,但未指明受益对象。
例如,遗嘱中写明:“将50000元赠与甲纳入信托,为了我告诉他的目的”。
这样,立遗嘱人在生前会告诉甲,谁是真正的受益人。
七、推定信托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指,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衡平法认为,特定财产的所有者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是不合良心的,因而由法院施加的一项信托。
通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会施加推定信托:
(1)属于信托的可以追踪的财产,不正当地落入受托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
(2)受托人或受信人错误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一个陌生人;
(3)有人企图欺诈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条款或其他基本法律原则,即有人企图把制定法作为欺诈的工具;
(4)财产的转让人签署了一份可以特定强制实施的合同,后来又拒不履行。
所以,如果一个人主动像受托人那样干预信托事务,或者明知是信托财产而接收受托人错误转移的财产,或是接受财产时未支付对价,或者明知地协助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明知地以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方式处理信托财产,那么,法律将使他作为一个推定受托人承担责任。
八、保护信托
保护信托主要是针对委托人的某个子女可能浪费成性、在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嗜赌甚至吸毒等,如果将财产交给他,很快就会消耗殆尽。
委托人很清楚,让这样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财产,显然是不明智的。
为此,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
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赋予受托人,并且指示受托人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个子女,但是,一旦该子女破产或出现其他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受原有的受益权;同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并以那子女及其家人为受益人。
通过这种办法,信托财产及收益就不受受益人破产的影响。
因此,保护信托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两方面的优势,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固定的权利,同时,又紧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不会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债权人追索。
保护信托实际上包含两项信托,一项是基本信托;基本信托失效时,产生第二项信托,即自由裁量信托。
基本信托赋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护的子女)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于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权的权利,他的受益权即自动终止。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产,通常情况下,他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得到信托财产,但在保护信托下,一旦受益人破产,基本信托随之终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权,破产债权人就无法取得信托权益。
第二项信托采取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主受益人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而是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于他个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抚养他的家庭,并且避免破产债权人取得信托收入。
可见,保护信托实际上时三重结构:首先是一项可终止的权益,归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个没收条款,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主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终止;最后,是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在没收条款生效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
九、设备信托公司债
简要内容:设备信托公司债是以公司的特定设备作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这类基金投资于证券的目的重在保值、增值,多投资于信用度高、期限长、安全而收益较高的证券。
设备信托公司债是以公司的特定设备作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这类基金投资于证券的目的重在保值、增值,多投资于信用度高、期限长、安全而收益较高的证券。
十、单位信托基金
单位信托基金(Public Unit Trust):投资者购买单位(通常是在零售规模的金额),代表他们的资产份额。
汇集资金分配的投资经理通过信托契约,以受托人的监督指定资产。
他们的主要职能是管理那些投资于批发量小集体投资。
信托投资收取服务费,并支付其交易成本,可以
吞并部分投资者的净回报。
对投资者的回报通常不能保证收益,所以单位信托基金的持有人面临的投资风险。
十一、权利信托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在权利信托产品中,财产权的特性为: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
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
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
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
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公司的财产权。
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
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