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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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长临高速主体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长临高速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及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件(事故)的发生及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单位质量责任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二)监理单位认为发生了质量事故时,应书面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按指令要求执行。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和产生原因,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立即通知长临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一般质量事故需在3天内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局,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及质量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包括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及伤亡人员数量;

(三)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像、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四)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已经稳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等);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监理单位接到质量问题报告后,立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质量事故等级,指导事故的处理,必要时下达停工令,同时向长临公司报告;

(二)长临公司接到报告后,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三)施工单位在质量问题发生后5日内,完成质量问题详细报告,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做出详细分析,提出问题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

(四)监理单位会同长临公司对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其处理方案;

(五)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六)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上报事故处理报告及复工申请表(如有停工),并申请对现场处理情况进行检验;

(七)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质量验收及后续工程施工,被下达停工令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其复工;

(八)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召开质量问题通报总结会,总结分析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号召所有人员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长临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九)质量问题处理报告上报质量监督部门。

第九条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监理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对事故进行初步定级,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

施,同时向长临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二)长临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相关各方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成立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及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加入调查组;

(三)施工单位在质量事故发生后2 天内,完成质量事故详细报告,对事故原因做出详细分析,评估事故的不利影响,明确事故的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

(四)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质量事故详细报告,对质量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案形成明确审核意见,上报事故联合调查小组;

(五)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处理方案,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或专家会议讨论;

(六)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七)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及长临公司上报事故处理报告及复工申请表(如需要),并申请对现场处理情况进行检验;

(八)长临公司与监理单位联合检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其继续正常施工;

(九)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长临公司组织全体参建单位召开质量事故通报总结会,总结分析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各参建单位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出现;

(十)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条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重大质量事故由长临公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开展或

配合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二)施工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进行现场办公,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质量事故详细报告,对事故原因做出详细分析,评估事故的不利影响,提出事故补救措施及整改建议,上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质量事故详细报告,对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方案形成明确审核意见,上报长临公司;

(四)长临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或与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委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处理方案;

(五)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六)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及长临公司上报事故处理报告及复工申请表,并申请对现场处理情况进行检验;

(七)经长临公司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向事故调查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事故处理报告,获得批准后,批复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

(八)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长临公司或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全体参建单位召开质量事故通报总结会,总结分析质量事故出现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各参建单位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后,必须保存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结论等。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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